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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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耕地占用税暂行
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耕地占用税
【发文字号】沪地税地[2008]1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8.02.21
【实施日期】2008.02.21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部分失效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5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地[2008]13号)
浦东新区、长宁、普陀、徐汇、宝山、闵行、嘉定、松江、金山、青浦、南汇、奉贤区、崇明县财政局,税务局:
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公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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