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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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执法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国家局、自治区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报告制度指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败诉案件、行政执法人员违法乱纪行为等情况的上报制度。

第三条行政执法报告工作由州局法制宣传科、质量监督科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州局及县市局应建立以下报告制度: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情况的报告制度。

各县市局、州质量技术监督稽查队、州纤检所每年应将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包括配套措施的制定、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的建议等以书面形式向州局报告;对在执法中发现的执法问题,应当及时向州局报告。

(二)行政执法案件的报告制度。

各县市局、州质量技术监督稽查队、州纤检所对下列案件应当写出书面报告报州局:
1、上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交办的案件;
2、跨行政区域移送的案件;
3、有重大影响以及涉外的案件;
4、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的案件;
5、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
6、对行政案件做出责令停产停业或3万元以上的罚款的,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5日内,向州局报告,作出10万元以上罚款的同过州局向自治区局报告。

7、涉案货值5万元以上的行政案件,应在3日内向州局报告。

大案要案,必须在24小时内上报州局质量监督科和法制宣传科,并附书面案情材料。

(三)败诉案件报告制度
行政执法中发生的败诉案件,应于结案后3日内报州局备案。

(四)行政执法人员违法乱纪行为处理结案报告制度
行政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假公济私者,由其所在单位追究有关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待处理结束后5日内向州局报告备案。

(五)行政执法统计报告制度。

各县市局及州局各执法单位应根据行政执法工作要求,对行政执法工作信息进行统计,及时准确上报州局。

第五条对不执行本制度的单位,州局将责令其予以改正,并在系统内部予以通报。

第六条本制度自二OO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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