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设备报废管理制度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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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设备报废管理制度
一、报废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设备,应当予以报废。
1.国家发布淘汰的仪器设备品目及种类;
2.计量检定和质量检测不合格,又无法校正修复的;
3.严重污染环境,危及人身安全与健康,又无法进行有效技术改造的;
4.失效或功能低下、技术落后,不能满足临床使用需求的;
5.性能明显下降,无法修复校准的;
6.严重损坏,修复成本超过设备原值 30% 以上的;
7.因零部件停产,致使主要功能不能恢复的。
二、报废程序
1.使用科室填写报废申请单,提交药械科门进行相关技术鉴定(注意:信息填写不完整,将不予受理)。
2.药械科接到科室报废申请单后,组织相关人员对拟报废设备进行技术鉴定,填写明确鉴定意见。
使用科室将签有鉴定意见的报废申请单,交设备资产会计,办理后续审核、审批、销账手续。
3.设备资产管理会计接到签有报废鉴定意见的报废申请单后,核实设备基本信息,查阅设备折旧情况,填写相关信息,将报废单逐级交相关领导审批。
4.对已经批准报废的设备,由设备资产管理会计通知
设备所在科室,凭已批复的报废单,将报废设备交库房保管员办理交接手续。
5.库房保管员收到报废设备后,在设备报废申请单上签字,进行相关信息登记,并按药械科门处置意见分类存放;
6.设备所在科室持库房保管员签字的报废单,到设备资产会计处办理资产销账手续
(因论证不力,或使用不当造成尚在折旧期内报废的设备,其未折旧的余值,一次性计入科室成本)
7.设备资产会计定期将报废设备信息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
门备案。
三、报废设备处置
1.报废设备由库房保管员进行分类管理,对可降级或调剂使用的设备,由药械科负责统一进行院内调剂。
院外调剂设备应请示分管院长。
调剂时需在保管员处办理领出手续。
2.对无临床使用价值但有可再用零配件的设备,由药械科门安排相关人员拆卸可用配件,在保管员处办理领出手续,交零配件库房统一管理,用于院内设备的维修。
残余部分,定期报请医院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变现或其它处理。
3.未经设备主管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理报废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