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负债纳税调整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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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负债纳税调整计算公式
一、租赁负债相关概念。
1. 租赁负债的定义。
- 在新租赁准则下,租赁负债是承租人在租入资产时确认的一项负债。
它是按照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进行初始计量的。
租赁付款额包括固定付款额(实质固定付款额)、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购买选择权的行权价格(如果承租人合理确定将行使该选择权)、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需支付的款项(如果租赁期反映出承租人将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等。
2. 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的根源。
- 会计上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对租赁负债进行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
而税法上,对于租赁业务的处理在很多情况下仍然遵循旧的规定或者有自己的一套原则,这就导致了会计和税法的差异,从而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1. 初始确认时的纳税调整。
- 如果是经营租赁(在新租赁准则下,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经营租赁也要确认租赁负债):
- 会计上确认租赁负债的同时,会确认使用权资产。
会计上按照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确认租赁负债,同时按照该现值加上初始直接费用等确认使用权资产。
- 税法上对于经营租赁,通常按照直线法确认租金费用。
假设每年租金为A,租赁期为n年,会计上初始确认租赁负债为L(租赁付款额的现值)。
- 初始确认时纳税调整金额=会计上确认的使用权资产 - 税法上按直线法确认的当年租金费用(如果当年开始租赁)。
如果当年开始租赁,税法上按直线法确认的当年租金费用=(∑A)/(n)。
- 如果是融资租赁:
- 会计上承租人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这里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其实就是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假设为L)。
- 税法上对于融资租赁,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假设租赁合同约定付款总额为P,承租人初始直接费用为I,计税基础T = P+I。
- 初始确认时纳税调整金额=会计上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 - 税法上的计税基础T。
2. 后续计量时的纳税调整(以经营租赁为例,融资租赁后续计量纳税调整较为复杂且较少见情况特殊暂不详细阐述)
- 会计上,在租赁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承租人要对租赁负债进行重新计量(例如租赁付款额发生变动、租赁期发生变动等情况),同时按照直线法对使用权资产进行折旧(假设折旧额为D),并且按照实际利率法对租赁负债进行摊销(假设摊销额为S),确认利息费用。
- 税法上仍然按照直线法确认租金费用(假设每年租金为A)。
- 后续计量纳税调整金额=(会计上确认的利息费用S+会计上使用权资产折旧D) - 税法上按直线法确认的租金费用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