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权利保障的时代表达与有效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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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视野
党员权利保障的时代表达与有效实现
蒋宏宾
党员是党的肌体细胞,也是党组织的基本主体 构成。
作为主体,很大程度上就是权利和义务的结 合体、统一体。
我们提倡发扬党内民主,说到底就是 要明晰党员主体地位,突出党员主体作用,真正使党 员的主体性在党内得以充分激发,促进全体党员既 正确履行义务,又正确行使权利。
中国共产党是一 个拥有9100多万党员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
要使 党永葆生机和活力,并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就必然要求我们既严格规范 党员的义务和责任,同时也严格规范党员的权利及 其保障。
唯有充分激发全体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才能不断增强整个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 斗力。
这是一个最清晰不过的理论逻辑、实践逻辑 和思维逻辑。
基于时代发展、事业进步和党自身建 设的实践进展,2020年底前,党中央印发了新修订 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 例》)。
这是一部围绕着党员权利保障的专门党内法 规,也是党员权利保障领域的综合性、基础性法规。
《条例》的主要内容,集中体现在“什么是党员权利、党员有哪些权利、如何正确行使党员权利、怎样保 障党员正确行使权利”的主线之中,这可谓“党员权 利的时代表达”。
学习贯彻好党章中有关党员权利 保障的相关内容和这部最新《条例》,关乎新时代党 的建设全局,也关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局。
这其中,有一些基本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需要弄 清楚。
深刻认识保隍党员权利与加强新时代党建的关系
新时代党的建设的总体要求,深层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和“加强党的建设”的有机统一,更进 一步讲,它深层体现了“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和“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
在当代中国,如果 要简明概括中国共产党的地位和作用,那就是“全 面领导”和“长期执政”八个字。
习近平总书记深 刻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 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
因此在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同时,就必须把党全面 地建设好。
在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眼里,“坚持和加 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是内在 统一的有机整体。
而“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必须关 注的基本问题,主要有两个层面:一要永裸党的生机 和活力;二要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永葆党的 生机和活力,就必须充分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充分 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而要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 性,就必须全面从严治党。
实践中,有的同志往往认 为,激发生机活力,当然少不了党员主体作用的发 挥;而全面从严治党,党员往往是处于被“治”的被 动地位的。
其实这种认识是有偏差的,甚至是错误 的。
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党员是党的一切工作的 主体,无论是激发党的生机活力,还是全面从严治 党,党员都是力量主体,都要在其中发挥应有的主体 作用。
既然要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就必须赋予其 相应的党内权利。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的大前提,就 是保障党员权利。
从这个意义上讲,保障党员权利 不仅关乎党员个体,亦关乎党的整体;既关乎党的生 机活力,也关乎党的先进性纯洁性本色;既关乎“加 强党的领导”,也关乎“加强党的建设”;既关乎党的 自身建设,更关乎党所领导的伟大事业。
因此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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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从加强新时代党的建设、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新胜利的全局和战略髙度,深刻认识和高度重视 保障党员权利这个基本问题。
即便仅从党的建设角 度来看,保障党员有效行使各项权利,既是全面从严 治党的必然要求,也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 展的重要内容,事关党的建设的全局及其成败。
系统认识保障党员权利与行使党员义务的关系
说到权利,必然同时提及义务。
从一般意义上 讲,权利与义务作为构成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二者 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统一体。
在法律关系中,既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宪法》第33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 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这是针 对全体公民而言的,也是从一般原理出发的。
在党 内,理解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既要遵循上述一般 原理的基本规定,又应当体现马克思主义政党对于 党内权利与义务的特殊性要求。
其中的道理就在于,马克思主义政党是具有特殊先进性和纯洁性的政 党,是负有特殊政治使命和历史责任的政党。
我们 党是从人类历史的正确前进方向、整个社会和全体 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立志于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 中华民族谋复兴的,并且“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 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
具体到 一个公民,一旦宣誓加入中国共产党而成为一名党 员,他首先应当承诺的是“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等义务、责任和纪律等方面的内容。
这就意味着,加入中国共产党,成为社会中的先进分 子,就必须也必然自愿让渡作为一个普通公民可能 享有的一些权利,就应当志愿更多地奉献于党、奉献 于党的事业和整个社会。
因此在《党章》关于“党 员”章节的内容表述中,总是既讲党员义务,又讲党 员权利;特别是总是先讲义务,再讲权利。
这不仅仅 是形式上或次序上的安排,而是有着具体、实际的指 向。
这就是,在党员义务和权利的关系上,从党的先 锋队性质与党员的先进性而言,我们党是主张义务 在先的,在此前提下,才能讲义务和权利相统一。
党 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更加鲜明地提出必须坚持党 员义务在先,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进一步说明义务 和权利的关系,才能进一步阐述党员的权利内涵究 竟是什么、有哪些。
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不断深入,关于党员权利 和义务的关系问题,我们党在理论和实践上,逐渐形 成了较为成熟严密的基本思路和主张。
主要包括: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 “义务在先”的基本前提,然后再 讲“坚持义务和权利相统一”,这是我们今天谈党员 权利这个话题的最大语景和最基本的出发点。
二是 党员的义务,换言之也可以说是党员应尽的责任。
进而义务和权利的关系,也是作为一名党员“在党 言党、在党忧党、在党为党”之责任和权利的关系。
或者说,每一名党员都应当将行使《党章》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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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权利,作为对党应尽的一种义不容辞的责任。
三是党员的权利,是一种被赋予的权利。
它看似自 然拥有,仿佛只要是党员就当然拥有,但实质上只有 加入党组织、做出相应承诺之后,才能从党组织那里 获得。
可见这其实是一种“被赋予”的权利,它具体 体现在,这些都是只存在于“党内”的权利,是党员 为党工作、实现党和人民利益的政治性权利,而不是 别的什么权利。
而且这些权利不像一般的公民权那 样属于纯粹的私权范畴,而是带有相应的公权性质 的。
一方面它必须“被赋予”;另一方面,它很大程 度上还应当遵循公权力“法无规定不可为”的原则,而不能简单地比照或适用于私权利“法无禁止皆可 为”的解释。
也就是说,新修订的《条例》依据《党 章》对党员八个方面权利的界定所进一步明确的13 项具体权利,都是一一被赋权的公权,是应当归属 于“法无规定不可为”范畴的。
对此不允许任意更 改和变通,更不能随意扩充和放大。
四是这些权利 的行使,是有明确边界和底线的。
最大的边界就是 只能在党内行使,只能用于为党工作、实现党和人民 的利益。
从这个意义上讲,坚持义务和权利的统一,实际上是行使党员权利和坚守党性原则的统一。
与 此同时,行使权利必须以遵守党的纪律规矩为前提。
这就要求每一名党员,在行使党组织所赋予权利的 同时,必须切实増强党的意识、党员意识、党纪意识,严格按照党内纪律规矩和程序要求行使权利。
一名 党员,在为党工作过程中,他的负责尽职、担当作为 以至于他的一切言行,都应当是在组织程序和纪律 规定框架之内的,都不能突破纪律红线、底线。
否则,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党员权利。
正确认识赋予权利与保障权利的关系
如前文所述,党员权利是党内赋予的权利。
可 能有同志会认为,既然相关权利已经被赋予了,那么 由党员自己直接行使不就行了,只要他没有突破边 界、没有突破底线即可。
但事实上,随着党员队伍壮 大和结构变化,特别是党内民主、党内监督等的发 展,广大党员尤其是年轻党员的主体意识不断増强,如何正确行使权利、维护权利等问题,不断地呈现出 来。
同时随着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的不断发展,党 员权利的内涵也在不断丰富,行使权利的渠道、载 体、配套的保障措施等需要及时配套和跟上。
但从 实际情况看,党员参与民主决策还不够广泛,少数领导干部存在命令主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甚 至打击报复、歧视刁难正常行使权利的党员,有的党 员权利被侵犯后救济渠道不畅等现象还在一定范围 内存在。
如果我们不能正视上述这些情况或问题,党员权利的保障就不可能真正实现。
因此在赋权的 同时,必须有效地保障权利。
其实权利保障的题中 应有之义,就是首先清晰界定权利。
从这个意义上 讲,赋权本身就是一种权利保障,但保障权利的内涵 实际要比赋权宽泛得多。
更为主要的是,赋权仅只 是党员权利保障的起点,后续的许多工作是大量的。
尤其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大背景下,突出党员主体作 用、发扬党内民主、鼓励党内监督等工作,越来越成 为健全完善党内政治生活的常态化任务和要求,党 内外也对这些寄予了越来越高的期望。
在此情形下,保障党员权利,或多或少甚至直接关联到党内民主 权利和监督权利这两个基本问题上。
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保障党员权利除了强调 必须遵循坚持“义务和权利相统一”“党纪面前人 人平等”两项重大原则,还必须同时强调坚持“民主 和集中相统一”“充分全面保障党员权利”这两大 原则。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这是一条重要原则,也是经验及教训的总结。
实践证明,只有充分激发 广大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热情,我们党才能始终充 满活力。
但与此同时,马克思主义政党有别于其他 政党的一个显著标志,就是我们把民主集中制作为 根本组织原则和根本领导制度。
这同样是一条重要 原则,也是经验及教训的总结。
实践证明,光有党内 民主是不行的,光有行使党内民主的权利是不够的。
民主与集中,是一个相辅相成的有机统一体。
民主 是正确集中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广泛的民主,就没有 正确的集中;正确集中是民主的要求和归宿,只有 实行正确的集中,才能保证全党的团结统一和行动 一致。
再者,权利的保障既要做到充分,又要做到全 面。
充分是就每一项权利的行使程度、实现程度而 言的;全面是就党内权利的覆盖范围、涉及领域而言 的。
权利保障,应当体现在权利保障的广度、程度、准度、深度等多个维度上。
实践中,党员权利的内涵 不断丰富和拓展,覆盖党内政治生活、组织生活的方 方面面。
对于这些权利,如何具体化地体现在党内 生活中,体现在党员参与党内生活的实践中?从发 扬党内民主的角度看,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参与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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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事务的讨论权,是必要的前提。
党员如果没有对 党内有关情况的知情权,就不可能在真正意义上参 与党内事务和党内工作;参与了党内事务,但如果没 有应有的参与讨论的权利,党员不能有效表达自己 的意见,参与党内生活就只是一句空话、一种摆设。
发扬党内民主的另一面,就是积极开展党内的民主 监督,这是健全党内生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 要求。
党员拥有党内提出不同意见权、党内表决权,也有权批评、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
但行使这些民主权利特别是开展民主监督不是无序 的、无约束的。
一方面,监督者必须有根据地、负责 地进行监督;另一方面,每名党员也都有维护自身合 法权益的权利,包括申辩权、申诉权、控告权等。
这 样,党内权利的保障体系才能切实构建完备。
从更广的意义上讲,保障党员权利是全党的共 同责任,更是各级党组织的主体责任。
能否真正将 党员权利保障的制度规定和措施要求落到实处,关 键在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害则在于明确各自 的责任。
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党员权利保障工作 的领导,压实责任,加强监督,明确任务要求,组织宣 传教育,引导和督促党员坚持义务与权利相统一,増 强责任意识,按照党性原则,遵守纪律规矩,正确行 使权利。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要履行好保障党员权利 的职责,紧扣监督这个基本职责、首要职责,督促各 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切实执行保障党员权利的制度规定和措施要求,及时发现并解决党员权利保障方 面存在的问题,并且高度重视受理和处置党员权利 保障方面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强化支持和鼓励党员 积极行使权利的导向。
党委办公厅(室)和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以及党的机关工委等党的工 作机关,要结合自身职能做好党员权利保障工作,并 结合实际深入研究职责范围内党员权利保障的重要 问题,及时向本级党委、纪委提出意见建议。
党的基 层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在保障党 员权利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一方面,要 严格落实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法规制度,切实保障 党员充分行使各项权利;另一方面,要切实发挥与党 员联系密切的特点和优势,了解党员权利行使和保 障的实际情况及党员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研究解 决,如果发现党员权利受到侵害的,应及时处理或向 上级党组织报告。
领导干部特别是班子的主要负责 人作为党内“关键少数”,要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带 头负起责任,同时要以身作则、当好表率,既在履行 义务、行使权利上做示范,又切实尊重党员主体地 位,支持和鼓励党员正常、正确行使权利。
当然对于 党组织、领导干部和党员在保障党员权利工作中有 失职、失责的,要依规依纪予以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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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系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党委委员、纪委书 记,研究员)
责任编辑: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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