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核定申请表
物业管理星级评定办法
物业管理星级评定办法根据《关于推进市物业服务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通知》文件及《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文件的相关要求,为落实《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物业管理五星级评定实施方案》文件,规范物业企业服务行为,促进物业行业的健康发展,不断提升物业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先进物业管理项目的示范作用,在2023年试点评定五星级服务小区的基础上,辖区范围内全面实施五星级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定范围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实施物业服务的普通住宅小区,包括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小区;保障性农民安置住宅小区;单位、厂矿企业建设的房改房;政府保障性住房项目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年代15年(含15年)以上定为“老旧小区”。
二、星级划分和分值市范围内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实施星级服务评定,从低到高分为“★级”、“★★级”、“★★★级”、“★★★★级”、“★★★★★级”五个等级。
星级越高,表示服务标准和水平越高。
物业服务小区相应星级评定综合得分:一星级必须达到60分以上,二星级必须达到70分以上,三星级必须达到80分以上,四星级必须达到85分以上,五星级必须达到95分以上,老旧小区评分标准相应降低5分。
三、评定标准和内容标准按照《市物业管理星级服务标准和评分细则》执行。
评定内容分五个方面,1.卫生保洁工作;2.绿化工作;3.秩序维护工作;4.设施设备管理工作(房屋管理);5.业主满意度(企业管理)。
五方面(五颗星)构成星级服务标准作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确定物业服务等级,约定物业服务项目、内容、标准的指导依据。
四、评定必须条件和硬性条件(一)必须条件1.物业服务企业在市信用信息平台注册并在辖区物业办备案,特殊情况没有备案的项目需所属街道出具证明材料。
2.物业服务企业已取得《市物业企业信用信息备案表》。
(二)硬性条件1.普通住宅小区评定管理项目房屋建筑面积必须在2万m2以上,入住率60%以上。
2.物业服务合同和服务项目的建筑面积一致。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全⽂」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了《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下⾯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 (2010年6⽉23⽇武汉市第⼗⼆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7⽉30⽇湖北省第⼗⼀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第⼀章 总 则 第⼀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民群众的⽣活和⼯作环境,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 本条例适⽤于本市⾏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和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法⼈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作。
区房屋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作。
规划、⼟地、建设、城管、价格、民政、环保、⽔务、⼯商⾏政管理、园林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府指导、协助本辖区内业主⼤会成⽴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作,指导、监督业主⼤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常活动,配合调解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条例关于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各⾃管理范围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作。
第⼆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节 物业管理区域 第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并考虑物业共⽤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按照下列标准执⾏: (⼀)以建设项⽬《国有⼟地使⽤证》宗地图⽤地范围线为准,⼀个项⽬视为⼀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规模过⼤、划分为⼀个物业管理区域不便于管理的,或者已分割成多个⾃然街坊或者封闭⼩区的,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的物业管理区域; (⼆)分期建设项⽬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项⽬,其配套设施设备共⽤的,划分为⼀个物业管理区域; (三)已建成、共⽤设施设备⽐较齐全、相对集中的项⽬,划分为⼀个物业管理区域。
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05号
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正文:---------------------------------------------------------------------------------------------------------------------------------------------------- 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2002年2月1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05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
新建住宅区和配套设施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区,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整治,逐步创造条件,实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齐全的大厦、工业区等其他物业,推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区房产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市政公用、市容、环保、园林、工商行政、价格、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物业管理行业应当逐步建立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市场的监督检查,依法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的各项制度。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遵循有偿服务、自负盈亏的原则自主经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
第二章业主自治管理第五条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人数少于五人的,物业管理的组织形式可以由业主决定;业主人数多于一百人的,可以按幢或者单元推选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由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物业以及共用设备设施的相关情况划定,原则上以封闭的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予以确定。
绵阳市物业管理条例
绵阳市物业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4.01•【字号】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绵阳市物业管理条例》已于2018年12月24日由绵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9年3月28日经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4月1日绵阳市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12月24日绵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9年3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四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建设安全文明和谐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绵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绵阳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物业服务行业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将物业服务管理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制定和落实现代物业服务业扶持政策,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自然资源、城乡规划、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市场监管、人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广州前期物业招标流程
广州前期物业招标流程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划定或者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手续。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加盖印章的书面回执。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划定或者确定物业管理区域不合理的,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开始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工作之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手续:(一)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申报表;(二)建设单位营业执照;(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四)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五)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的物业管理用房预测绘或者实测绘报告;(六)地名批复文件。
第十三条已经实施物业管理但未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手续的建成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办理:(一)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申报表;(二)物业服务合同;(三)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五)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六)物业管理用房坐落位置、建筑面积;(七)地名批复文件。
物业服务企业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前款第(四)项至第(七)项资料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报告已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四至范围、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情况。
第十四条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建成居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后,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手续:(一)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申报表;(二)物业管理区域四至范围说明及附图;(三)确定物业管理区域的理由和依据。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确定物业管理区域的理由和依据应当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情况等。
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调整)申请表
02601珠宝首饰
02602工艺美术品
02603化妆品
02604钟表
02605眼镜
02606其它
027五金配件
02701五金配件
02702交电配件零售
02703模具钢材
02704电热器材、小五
金(兼)
02705其它
028家用电器及办公电器
02801家用电器
02802办公器材及设备
(不含计算机、
□是□否
业主自报月营业额
业主自报月营业额
填表说明:
1、本表条形码具有唯一性,表格复印使用无效;条形码区域请保持整洁;
2、请在指定区域内盖纳税人公章;
3、本表所有数据均不带小数,所在专业市场不含肉菜市场;
4、若是核定申请,请划掉标题中的“调整”二字(即调整);反之,若是调整申请,请划掉标题中的“核定”二字(即核定)。
01303糕点、面包制造
01304三鸟加工
01305其它
014模具制造
01401模具
01402其它
015农林牧
01501自产农业产品
01502花木、绿化等
01503牲畜、三鸟类
01504其它
016应税劳务(修理修配)
01601汽车、摩托车修
理修配
01602自行车修理修配
01603家用电器修理修配
01604其它
03001水泥、砖、沙、
灰等(通用)
03002钢材
03003不锈钢及配件
03004铝合金
03005石膏板
03006夹板、木材
03007胶管及配件
03008石材
03009其它
031装修装饰材料
03101木地板
上海区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核定意见书-上海嘉定
上海市嘉定区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核定意见书
(申请人):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上海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管理办法》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你们提交的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申请材料,现将位于(具体地址)(物业管理区域名称)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如下(划分为两个及以上区域的分列):
一、四至范围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二、基本情况
占地面积:平方米,物业类型:,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非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总套数:套,容积率:,绿地率:%。
三、物业企业用房及业委会用房:
物业企业用房位于,建筑面积平方米。
业委会用房位于,建筑面积平方米。
四、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核定意见
根据上海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有关规定和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原则,将此项目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核定如下:
请按此核定意见报送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核定意见实施项目建设,核定意见在房屋预售合同中予以明示。
上海市嘉定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年月日。
拿到土地以后所要办的手续
拿到土地以后所要办的手续一、《土地出让合同》需提供资料1)申请书明确地块的用地性质、土地面积、可建建筑面积(地块中有公建的,须明确具体的用途、建筑面积及建成后提供的方式(是否收购)2)中标通知书原件3)投标有关文件(可行性分析、规划方案)原件4)企业营业执照、房产开发资质证书、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企业章)5)法人代表证明、身份证复印件6)委托代表签约,需签约单位印章、专项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有法人代表亲笔签名,加盖企业印章。
7)《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原件一份(成果办盖章)[房地大厦办理] 8)划示红线的地块附图四份(房地大厦成果办购买)9)上海市浦东新区土地使用权招标出征询表(房地大厦26号窗口办理)10) 如是配套商品房,须提供收购协议(复印件)。
二、《立项审批》1)申请报告(3份)2)项目建议书(3份)3)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4)出让合同及FP三、《建设项目环保审批》1)立项批文2)总平面图3)地形图(原件)4)市政排水部门同意废(污)水纳入市政污管证明(需提供雨污水规划设计书)5)雨污水纳管征询单,在《农村建设管所》办理。
(川周公路8737号)12个工作日6) 环境影响报告书3份(请有资质单位做环境影响测评)7)土地出让合同四、《土地证》需提供资料1)上海市房土产登记申请书(提供表原件)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3)地籍图(原件二份)4)土地出让合同(原件)5)出让金凭证(原件复印件)5)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6)契税凭证(民生路1399号15楼办理)提供:上海市契税纳税申请表(原件)国有土地使用出让合同、补充合同、出让金收据土地补偿协议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机构号码中标通知书五、《方案审批》1)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申请表2)设计方案2本3)地形图2份,地籍图1份4)建设工程计划批准书5)《立项批复》招标拍卖用地可行性研究报告确认意见通知单[浦计投招(2005)第001号]六、《扩初设计报审》需提供资料1)申请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的书面报告书。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2023修正)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2023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22号•【施行日期】2023.12.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2004年8月19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3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11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2月3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2年10月28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和废止〈上海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3年12月28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和废止〈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四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天津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核定程序
附件二天津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核定程序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及《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加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的管理,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特制定本程序。
一、申请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后,符合《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当向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物业管理处申请资质等级核定,填写《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核定申请书》(一式两份)(附件1),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1、营业执照;••••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4、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5、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以上第1、3、4项要件需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经核对内容无误后,在留存的复印件空白处加盖专用章。
二、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要件齐全的,市房地产管理局物业管理处当场受理资质等级核定申请,接件后给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机关专—1—用印章的“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2)。
申请人提交申请要件不齐全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机关补正告知专用印章的“补正告知单”(附件3)。
三、审查市房地产管理局物业管理处受理后,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1、所提供的证件是否齐全有效;2、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3、需要现场核实的,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实,并作好签字的核查记录;4、企业管理规模及人员是否符合相应等级规定的条件;5、物业管理业绩是否真实。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请书》中签署意见,向申请人送达加盖印章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
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资质许可决定书》(附件4),并送达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
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城建、财政、民政、公安、工商、物价、环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房产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辖区内业主大会设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等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支持、指导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经营行为,提高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六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业主可以依法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设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七条尚未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区域,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但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书面同意。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具备下列条件的业主中选举产生:(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三)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四)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或者下属单位任职;(五)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所需的文件资料:(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三)业主名册;(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五)交付使用公共设施设备的证明;(六)物业管理用房配置证明;(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0版)
第一条 为了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建设和 谐宜居社区,规范物业管理,维护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物 业的依法、安全、合理使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非住宅 物业管理参照执行。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行管理或者共同决定委托物业 服务人的形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 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物 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专业单位和其他物业管理人。
第二十八条 业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 环境卫生的维护以及应对突发事件等方面的制度要求;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 会作出的决定; (四)配合物业服务人实施物业管理; (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六)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 (七)履行房屋安全使用责任; (八)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 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第十八条 新开发建设项目,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应当配建独立且相 对集中的物业服务用房,满足物业管理设施设备、办公及值班需求,具体 面积按照本市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执行。物业服务用房的面积、位置应 当在规划许可证、房屋买卖合同中载明。
已投入使用但是未配建物业服务用房的,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 通过提供其他用房、等值的资金等多种方式提供;建设单位和产权单位已 不存在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统筹研究解决。
支持、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加入行业协会。
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2020)
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7.22•【字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2015年3月27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7月22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预算管理条例>等五十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与相关配置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业务的指导和监督;(二)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物业服务招投标、物业服务合同签订的监督管理;(三)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四)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保修金交存、使用的监督管理;(五)物业使用和维护的监督管理;(六)物业承接查验、退出交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七)处理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八)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自然资源、财政、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最新完整版)
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决定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二、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3月17日建设部令第125号,2007年11月26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实施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各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如下:(一)一级资质: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
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
谈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标准(论文)
谈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标准我国小区规模普遍较大,一个小区分期建设,有各自单独的区域且包含众多物业类型的现象十分常见,关于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争议也因此频繁发生。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直接影响到小区业主所享有的权利范围以及小区的实际治理情况,如何正确认识其划分依据与标准对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来说都意义重大。
鉴于此,本律师将从不同法院对同一小区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给出不同认定结果的两则案例出发,来对该问题进行分析与讨论。
律师分析:通过上述两个案例可以看到,两个法院之所以会对同一小区的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给出不同的认定结果,关键原因在于,案例一中的法院直接根据小区的临时管理规约中对物业管理区域所作的约定进行判断,而案例二中的法院则依据《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从小区的规划设计以及是否可以自由通行的角度来进行判断。
针对如何确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本律师根据自身理解分析如下:首先需要厘清两个问题,一是物业管理区域由谁负责划分,二是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标准为何。
《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务院在《物业管理条例》中并未明确规定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主体以及具体的划分标准,而是将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的权力授予给了地方。
关于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职责探讨考察各地关于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不难发现,目前我国各地基本上都规定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或是对其进行核准,一般的流程设定为建设单位在出售房屋前,向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申请,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划分或核定。
如《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的申请,以土地使用权证确定的用地范围为基础,并考虑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与维护和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管理区域”;《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定物业管理区域”。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
(2022 年7 月28 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物业服务和监督管理活动,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是指业主自行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形式,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和社会管理体系,建立物业服务综合协调机制和目标责任制,完善激励政策和措施,促进物业服务发展与和谐社区建设。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二)对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开展信用评价;(三)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四)对物业的使用与维护进行监督管理;(五)对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交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六)对物业保修金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七)建立、维护物业服务和管理电子信息平台;(八)处理物业服务活动中的投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公安、民政、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物业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同级党组织领导和民政部门指导监督下,依法组织和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物业服务纠纷;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与物业服务有关的工作。
业委会组建专题培训2023
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专有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 暂按照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照房屋买 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其中,建设单位“专有部分的面积”是指为 未销售的物业建筑面积,不包括以下物业的建筑面积:停车库,依 法归全体或者部分业主共有的物业,配电房、避难层、储藏室,不 能单独办理产证的其他物业。
业主大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 组成。
成立条件: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 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 两年的。
业主委员会:业委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依法履行职责。人 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下的可以由三人 组成。任期为3到5年。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 力的业主担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16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且本人、
配偶及直系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业主在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 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欠交物业服务费或专项维修资金、违法出 租房屋等情形之一且未改正的,不得担任业委会委员。业主大会也 可以依法决定增加不得担任业委会委员的情形。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 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 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 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 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 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填表日期:年月日
报送单位
(盖章)
报送单位
电话
报送单位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报送单位
报送单位
传真
填报人
姓名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人
身份证号
申请事项
(小区名称)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核定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核定提交资料清单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性质
数量
1
发改委立项批文
复印件
1
2
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
2、提交资料是复印件的,加盖公章并备原件校验。如需提交规定以外的补充资料,请填写在相应空栏中。
3、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所提交的资料必须是真实的,否则要承担因虚假而引致的法律责任。
4、若为委托申请或代理申请,需附委托书或代理资格证书。
复印件
1
3
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方案批复
复印件
1
4
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并附总平面名使用批准书
复印件
1
6
编订(变更)门弄(楼)号通知
复印件
1
7
建设项目物业构成清单
原件
1
8
物业区域划定征求意见联系单
原件
1
其它提交资料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性质
数量
1
2
备注
注意事项:
1、申请单位名称请按规范的全称填写。填写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应准确无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