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物价局等关于调整民用煤、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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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物价局等关于调整民用煤、电、水价格后对职工适当给予补贴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财企二[1994]51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上海市人事局
【发布日期】1994.07.30
【实施日期】1994.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
人事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
整民用煤、电、水价格后对职工适当给予补贴的通知
(沪财企二[1994]51号1994年7月30日)
根据市委、市府决定,本市在调整民用煤、电、水价格后,相应对在本市的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本着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原则,给予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适当的补贴,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隶属关系,分别负担。
现将补贴的范围、标准和资金的来源通知如下:
1.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每人每月补贴20元。
资金来源:凡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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