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委员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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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专业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的行为,提高专业委员会委员的素质和效能,确保专业委员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和规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专业委员会委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行为。
第三条专业委员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保障委员的民主权利;
(三)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调查研究,科学决策;
(四)坚持廉洁自律,维护委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委员职责
第四条专业委员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参与专业建设,提出专业发展规划建议;
(二)参与专业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
(三)参与专业实践教学、实习实训和科研工作;
(四)参与专业评估和认证工作;
(五)参与专业相关事务的决策和管理;
(六)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及时反映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七)完成学校、学院和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委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加专业委员会的各项活动,认真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为专业发展献计献策。
第三章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专业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和建议;
(二)查阅相关资料,了解专业发展情况;
(三)对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享受专业委员会规定的待遇。
第七条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保守国家秘密和学校、学院工作秘密;
(三)维护专业委员会的声誉,积极履行职责;
(四)按时参加专业委员会会议,完成交办的工作;
(五)尊重同事,团结协作,共同为专业发展努力。
第四章委员的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委员由学校、学院按照相关规定聘任,任期一般为三年,可连任。
第九条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解聘:
(一)不履行委员职责,连续两次未参加专业委员会会议;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
(三)其他不宜担任委员的情形。
第十条委员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的依据。
第十一条委员有权对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对不称职的委员有权提出罢免建议。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规章制度由学校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