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堂燃气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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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堂燃气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食堂燃气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燃气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食堂燃气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三条学校食堂燃气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学校应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测、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第四条学校食堂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应由学校主要负责人负责,明确责任,落实措施,确保燃气安全。
第二章燃气设施管理
第五条学校食堂燃气设施应包括燃气储配站、燃气管道、阀门、燃气表、燃烧设备等。
设施应设置在符合国家安全规定的地方,不得擅自移动、改动、损坏或停用。
第六条学校食堂燃气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专业人员进行,并按照国家和地方燃气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学校食堂燃气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测、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检测、维护和保养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专业人员进行,并做好记录。
第八条学校食堂燃气设施应设置安全防护装置,如泄漏报警器、自动切断阀等。
设施应定期进行调试、检查,确保安全防护装置灵敏、可靠。
第九条学校食堂燃气设施周围应保持通风良好,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设置火源、电源等。
第十条学校食堂燃气设施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提醒师生员工注意安全。
第三章燃气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食堂燃气使用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
人员操作,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掌握燃气设施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学校食堂燃气使用应按照规定进行,不
得私自开启、关闭燃气设施,不得私自调节燃气流量,不得在燃气设施上安装、改动、损坏或停用安全防护装置。
第十三条学校食堂燃气使用过程中,如发生泄漏、火灾等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切断燃气源,扑灭火源,打开门窗通风,组织疏散人员,并及时报告学校和相关政府部门。
第十四条学校食堂燃气使用应做好记录,记录应
包括使用时间、使用量、操作人员等信息。
第四章燃气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学校应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制度,明
确责任,落实措施,确保燃气安全。
第十六条学校应定期组织燃气安全检查,对燃气
设施进行检测、维护和保养,对燃气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学校应定期组织燃气安全培训和演练,
提高师生员工燃气安全意识,提高应对燃气事故的能力。
第十八条学校应建立健全燃气事故应急预案,明
确应急组织、应急措施、应急流程等。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制度的,由学校和相关政府部门
依法予以处罚,造成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学校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