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国公法》与近代西方国家理论及其术语的输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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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国公报》与西方思想的传播

《万国公报》与西方思想的传播

《万国公报》与西方思想的传播报刊宣传是西方传教士在中国开展较早的文化活动。

早在1815年,英国传教士马礼逊和米怜就在马六甲发行以中国人为对象的《察世俗每月统纪传》的中文期刊。

“外人之传教也,均以输入学术为接近社会之方法,故最初发行之报纸,其材料之大部分,舍宗教外,即为声、光、化、电之学”①。

根据美国传教士范约翰1890年提供的一份中文报刊目录,1815—1890年间出版的中文报刊共有76种,其中约有一半是由教会或传教士主办的②。

影响最大的当推林乐知主办的《万国公报》。

《万国公报》原名《中国教会新报》(The News of Churches),创办于清同治七年七月十九日(1868年9月5日),由《中华新报》主笔、美国传教士林乐知出资创办,创办初期目的只为传教,每年刊出50本,聘请两名“秉笔华士”作助手。

该报为册报,每期4张,共8页,约7000字,印《圣经》图画。

内容分两部分:一部分刊登与教会有关的宣传文字;另一部分是评论教会之外的社会事件。

撰稿者最初规定必须是教会人士,偶尔也刊登一些华人所作竹枝词之类非宗教性作品,但林乐知考虑到扩大报纸的宣传效果,该报出版后的第二年,把基督教义与中国儒学经典释义对照,并以中国《礼记》与基督教“圣训”对比,以此证明基督教与中国儒学“有相通,无相背”,两者是“中西同源”、“万国一本”。

从创办的第三年开始,报纸内容开始涉及中国时政,刊登新闻材料增多。

清同治十年二月(1871年3月)林乐知辞去《中华新报》主笔,集中精力办《中国教会新报》。

从第一二四期起,刊登《京报》上谕和同文馆学生出洋游历札记,对中国新闻事业的发展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从第二〇二期起,该报内容分“政事、教事、中外、杂事、格致”五类,教会内容仅占报纸的五分之一,成为外国传教士创办的、第一家走出教会圈子的华文报纸。

《中国教会新报》发行至第六年三〇〇期时,由于所刊载的内容已不适用原报名,林乐知遂于清同治十三年七月二十五日(1874年9月5日),第三〇一期起改名为《万国公报》,从而脱离了宗教报纸的轨道。

万国公法.

万国公法.
简介

《万国公法》是一本翻译著作, 翻译者为美国人丁韪良(W.A.P.Martin), 译自美国人惠顿(Henry Wheaton)的 著作《国际法原理》(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 《国际法原理》最初于1836年分别在英国伦敦和 美国费城出版,伦敦版分为2卷,费城版只有1卷, 但内容基本相同;1846年,经修订后在费城再版 (通常称为第3版);1848年和1852年,又在法 国巴黎和德国莱比锡以法文出版(通常称为第4版 和第5版)。1848年的第4版是经惠顿本人修订的 最后一个版本。

惠顿去世后,不断有学者对他的这本著作予以修 订和增补。1855年,由劳伦斯(wrence)编 辑的一个版本(通常称为第6版)在波士顿出版。 劳伦斯后来称第6版为“第一个注释版”,1863 年,他在波士顿出版了“第二个注释版”(通常 称为第7版,1864年又在伦敦重印)。1866年, 由达纳(R.H.Dana)编辑的第8版在波士顿出版 (1936年,《国际法原理》作为“国际法经典丛 书”的第19种出版时就是选用第8版)。

其次,我们也可以把时任总理衙门大臣、兵 部尚书的董恂为《 万国公法》所作的序看作 是清政府官方对《万国公法》的认识和评价。 一是因为序文的作者是总理衙门大臣,二是 这篇序文曾由咸丰皇帝御览,故而也就具备 了一定的代表性。

《万国公法》的第二篇序是张斯桂所作,张斯桂 把当 时的世界格局比作中国春秋列国的形势。中 国要与西方列强打交道,就要按照《 万国公法》 的要求办事,并认为《万国公法》一书对中国的 外交具有很大的指导作用。



《万国公法》在中国的翻译出版,得益于在中国 传教的丁韪良。他受全美长老会对外传教委员会 的委托,于1850年到达中国。 在美国外交使团中的经历使丁韪良在1860年前后 对国际法逐渐产生了很大的兴趣,加之注意到中 国缺乏国际交往资料,于是开始考虑向中国介绍 一本西方的国际法学著作。通过筛选比较,他最 终确定翻译美国人惠顿的《国际法原理》一书, 他认为该书“更为现代而且同样权威”,认为翻 译该书将会对于中美两个国家以及个人生活道路 产生一定的影响。 1863年9月,他曾写信给他的一位朋友,认为 “从事英汉翻译这项工作,并未得到任何人的专 门指示,只是希望中国人及其政府承认上帝及其 永恒正义,顺便可以向他们传授一些带有基督教 精神的东西。”

关于《万国法》的几个问题

关于《万国法》的几个问题

关于《万国公法》的几个问题作者:张用心文章来源:北京大学学报2005年03期《万国公法》一书在晚清的对外关系、文化(出版、教育、学术、思想)等方面都占有一席之地,各方面的著作多有涉及,近年又接连有专题论文进行研究,但仍有许多最基本的事实需要澄清。

一、版本《万国公法》是一本翻译著作,翻译者为美国人丁韪良(W.A.P.Martin),译自美国人惠顿(Henry Wheaton)的著作《国际法原理》(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

《国际法原理》最初于1836年分别在英国伦敦和美国费城出版,伦敦版分为2卷,费城版只有1卷,但内容基本相同;1846年,经修订后在费城再版(通常称为第3版);1848年和1852年,又在法国巴黎和德国莱比锡以法文出版(通常称为第4版和第5版)。

1848年的第4版是经惠顿本人修订的最后一个版本。

惠顿去世后,不断有学者对他的这本著作予以修订和增补。

1855年,由劳伦斯(wrence)编辑的一个版本(通常称为第6版)在波士顿出版。

劳伦斯后来称第6版为“第一个注释版”,1863年,他在波士顿出版了“第二个注释版”(通常称为第7版,1864年又在伦敦重印)。

1866年,由达纳(R.H.Dana)编辑的第8版在波士顿出版(1936年,《国际法原理》作为“国际法经典丛书”的第19种出版时就是选用第8版)。

(注:参见Wilson,George Grafton.Henry Wheaton and International Law [A].The Classics of International Law:vol.19[M].Oxford:Clarendon Press & London:Humphrey Milfod,1936.)《国际法原理》还被翻译成其他多种文字,1854年在墨西哥出版了西班牙文版,1860年在那不勒斯出版了意大利文版,然后就是在中国和日本出版的《万国公法》。

输出与回归_法学名词在中日之间

输出与回归_法学名词在中日之间

此说在法学界长期相沿, 至今仍频见于大陆、 台湾 和海外的一些法学论著。如郭道晖于 "’’# 年发表的 《 论法定权利与权利立法 》一文中说:中国法律上 “ 权 利” 一词始见于清末之立宪和民国之立法。 它是由日本 传人。日文又是从德文 -./01 译为 “ 权力利益 ” ,略作
! 梁治平是对于借助语词分析的方法来剖辨和厘定中西法律概念和学术传统最有清醒意识并取得丰硕成果的一位学 “ ! "#$% 年 & 一文中, 梁引用实藤惠秀的著作认为, 作为独立合成词的 “ 法律 ” 是近代 者。不过, 在他的经典代表作之一的 《 法” 辨》 由日本输入的; 而实藤所引之证据, 其实最终来源于上文高、 刘和王的著作里那些并不可靠的内容, 这一点令人颇感意外。 民法要义 》 成书于 "#’( 年至 "#’) 年间, 以后多次刊印, 是一部颇有影响的民法著作。 该书的最新版是 "### 年 " 梅仲协的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张谷博士的校订本。引文见该书第 ’* 页。 法制现代化研究 》 第一卷, 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 年版, 第 (( 页。 #《 ! 台湾 & , 法令月刊 》 $《 "##+ 年第 ", 期。 载“ 中国法制史学会 ” 编《 中国法制现代化之回顾与前瞻: 纪念沈家本诞辰一百 % -・ ./012131, 1145 65 "(* 。此处所引陈文, 第 ’’" 页, 注释 7 ’’ 8 。 五十二周年 》 , 台湾大学法学院 "##’ 年版, & 9:;<=>>;: ?5 @;ABC/ D > E=F0B:= ;G 0H10 I;J= J=E/K=:=J 10 0H= 605 L;B/> MNO;>/0/;G /G "#,( , /G P5 M5 @;EE1GJQ RB:/>O:BJ=GF=Q ! "#*( & Q O5 $%5 "’ 0H=JQ 4N<;:J SG/K=:>/0T 9:=>>, 《 引见 7 意 8 马西尼: 现代汉语词汇的 ’ U;:= V5 9Q MJBF10/;G /G P;WB2131 R1O1GQ V;B0E=J2= X .=21G 91BE L0J5Q L;GJ;G5 "#%+ , 形成—— — 十九世纪汉语外来词研究 》 , 黄河清译, 汉语大词典出版社 "##) 年版, 第 *’( 页。

《 万国公法 》对我国国际法发展的影响

《 万国公法 》对我国国际法发展的影响

《国际公法》拓展空间12《万国公法》对我国国际法发展的影响《万国公法》翻译以后,对中国政界、外交界及知识界的影响是巨大的。

从实践角度看,当时中国外交官员曾运用《万国公法》中阐述的国际法原理,成功地处理了一件纠纷,即“普丹大沽口船舶事件”。

这对鼓舞当时中国政府引进西方国际法起了很大的作用。

事件的简单经过如下:1864 年4 月,普鲁士公使李福斯乘坐“羚羊号”军舰来华,在天津大沽口海面无端拿获了 3 艘丹麦商船。

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当即提出抗议,指出公使拿获丹麦商船的水域是中国的“内洋”(领水),按照国际法的原则,应属中国政府管辖,并以如普鲁士公使不释放丹麦商船清廷将不予以接待相威胁。

在这种情况下,普鲁士释放了两艘丹麦商船,并对第 3 艘商船赔偿1 500 元,事件和平地解决了。

总理衙门在处理这一事件中,适用的就是惠顿在《万国公法》中阐述的国际法原则(当时《万国公法》已经译出,总理衙门的高级官员也已阅读此书稿)。

其在上奏清廷的奏文中说明:“此次扣留丹麦货船处所,乃系中国专辖之内洋” , “外国持论,往往以海洋距岸十数里外,凡系枪炮之所不及,即为各国公共之地,其间往来占住,即可听各国自便”。

而在中国内洋扣留其他国家的船只,则是明显地侵犯了中国的主权。

同时,普鲁士公使的做法,也违背了其签订的和约,而遵守条约也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总理衙门就是以西方国际法上的这两个理由与普鲁士展开外交斗争的。

《万国公法》的翻译出版,虽然在近代中国产生了巨大的反响,并由此引发了一场翻译引进西方国际法和国际法学的运动,出现了一大批成果,在中国初步奠定了近代国际法学科的基础。

但中国国际法发展道路,仍然是异常艰难的。

原因是,当时的中国政府对国际法的各项原则还是半信半疑、矛盾摇摆的。

一方面,清政府的官员从与西方国家办理交涉的实践中,逐渐认识到有必要了解西方在调整国际关系方面的法律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另一方面,清政府及其官员虽然在当时有限度地接纳了西方的国际法,但不相信国际法是支配国家之间关系的规则,认为它的用处只是在利用它作为“制服领事官”之法,或者可以用来“以备筹边之一助”。

《公法会通》与近代西方国际法术语及其内涵的输入

《公法会通》与近代西方国际法术语及其内涵的输入

理 衙门官员董恂 的建 议 , 将《 公法 千章 》 更 名 为《 公 法 会 通》 , 并于 1 8 8 0年正式 刊行 : “ 余督率 馆生翻译此书 , 既将洋文为之讲解于前 , 复将译稿祥加 校 阅于后 , 而鲁 鱼亥豕之讹仍恐 在所 不免 。……原 书 系布文 , 后译 为
法文 , 兹 由法文译 汉 , 复与 布文核 对 , 以免舛 误 。前 半
比拟援引 , 又出二 家之后 , 凡 二家之 论所 未及 者 , 步伦
基 金项 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 目( 1 3 B Z S 0 8 6) ;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 学研究 一般项 目( 1 1 Y J A 8 2 0 0 7 0 ) 作者 简介 : 万齐洲 ( 1 9 6 6一) 男, 湖北荆 州人, 副教授 , 博士, 研究方 向为中国传统 法律 文化及 其近代 化。
之处 , 总以英文作 为正 义。此次 定 约 , 汉、 英 文 书详 细 较对无讹 , 亦照此例 。 ” 为 了培养 自己的翻译 人才 , 清 政府于 1 8 6 2 年成立 了京师同文馆 。1 8 6 9年 , 美 国传 教 士 丁韪 良出任京师 同文馆 总教 习 , 扩充 了京师 同文馆
的一 种

主要是《 公 法会 通》 原著 1 8 6 8年 出版后所 发生 的历 史 事 件。如关 于侨 民: “ 1 8 7 1年 , 法 国发 币 , 赈 济 居京 被
难 之客民 , 则不在此例 。盖拯困而非赔 损 , 且不独 行之 于客 民, 即本 国之 民 , 亦 同沾此 惠 。 ” 。 荏 又 如关 于 占 领地的管理 : “ 1 8 7 0年 , 德法 交 战之 时 , 德君 示 谕 所踞 之地方 , 将 法 国募兵之例 , 全行废 弛 , 并云: 如有 遵 旧例 而投军本 国者 , 均应籍 没资 产充 公 , 本 身科 以流 徒 , 不 准 回境 。 ’ ’ ‘ 卷 丁韪 良评 价该 书 : “ 爰 编 此集 以汇 辑公 法 之 通行 者, 每 以一例列 为一 章 , 俾 阅者易 于洞 悉 , 更 加 注释 以

《万国公法》在晚清时期的传入与翻译

《万国公法》在晚清时期的传入与翻译
三、 潮课 的改 进及 其 应 当坚持 的价值 追 求 反对者 的另一个理 由就是有些潮课 的娱乐化 、实用化
《 都市性感高跟鞋》 课程 , 旨在教授年轻女学生正确穿高跟 鞋, 为“ 进入商界和社交圈” 做准备 , 结果被批评为“ 全英 国 最没价值 的课程。 ” 嘲 国内高校 中有娱乐化如《 好莱坞大片欣 赏》 等休 闲课程 , 实用化如汽车驾驶课程 , 庸俗化如厚黑学 等课程等。这些课程的开设反 映出大学课程应有的学术性 与价值追求的严重缺失。大学教育的定位应有别于其他职 业教育机构 ,立足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知识传承与进步 的双重价值追求 , 除了传授知识之外 , 还应包括培养学生具 有健康完善的人格 与正确的世界观与价值观和科学精神与 人文精神的熏陶。为了“ 要与高等教育 目标相一致” , 朔 大学 课程包括选修课的设置同样要遵循一定的课程标准 ,而不 能为迎合学生的喜好而放弃大学应有的育人功能。 对于选修课程 , 美 国科学家提 出了如下标准 : 实用 ; 社 会责任 ; 知识的内在价值 ; 哲学价值 ; 丰富生活 ; 既非全新 , 又非一成不变 ; 既要考虑个体价值 , 又要关注其发展价值。 圈 如果一些潮课能够既有知识的广度 ,同时又有价值追求的 深度 , 岂不两全其美 ? 如果《 爱情心理学》 这门课不只是教学 生谈恋爱, 而是进行深度挖掘让学生深入思考真爱的内涵 , 爱与责任的关系, 爱情对婚姻家庭的关系, 培养正确的爱情 观和价值观 , 这对学生将是受益终身 ; 又如《 生死课》 除 了教 学生写遗嘱, 还可以引导学生反思生死这一哲学命题 , 使学 生更深刻地理解生命 的价值。 流行 的吸引力是暂时的, 而真 正能为学生带来收获的,应该是潮流外表之下对于世界和 社会 的反向探索——只要更高层次的研究能够带来公众意 识的参与和争论 , 那么这一 门课就有意义。嘲 如果潮课在内 容上坚持一定的价值追求 , 会走得更远 , 并会被更多的人接 受。事实上 , 并非所有的潮课都能长盛不衰 , 决定一门潮课 的生命力的不仅仅是它是否“ 潮” , 而在于“ 课” , “ 潮” 是易逝 而多变的 , 而“ 课” 则是其 内在的灵魂 , 其本身的质量优劣 , 决定了潮课的生命力的久暂 。只有内容和形式完美兼备的 潮课才可能长盛不衰, 而不只是昙花一现。

万国公法及理解

万国公法及理解

《万国公法》的正文前有清政府官员张斯桂和董恂作的序,及七条凡例。

在张斯桂的序中,首先阐明了翻译此书的目的:英、美、法、俄为世界四大强国,但并非天生就强,而是靠自己奋斗。

英、法首先开始搞工业革命,搞海运贸易,制造机器,从而迅速崛起。

俄罗斯积弱久矣,但通过学习西欧,也迅速赶了上来。

美国原来只不过是英国的一个殖民地,通过独立战争,实行共和,并妥善处理好了国内外关系,也成为强国。

现在地球上不下数十国,能生存下来,都在于遵守盟约,遵循《万国律例》(即《万国公法》)一书。

故西方各公使、大臣、水陆主帅、领事、翻译、教师、商人、税务官,均将此书奉为圭臬。

“今美利坚教师丁韪良,翻译此书,其望我中华之曲体其情而俯从其议也。

我中华一视同仁,……凡重译而来者,莫不畏威而怀德,则是书亦大有裨于中华用储之,以备筹边之一助云。

”《万国公法》的翻译出版,对中国来说无疑是一个非常重大的事件。

它是在中国正式出版发行的第一本系统完整的西方国际法著作,它从框架体系、结构内容、制度原则、概念术语乃至思想观念等各个方面,将西方的国际法移植进了中国,从而对中国法律界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万国公法》给中国人带来的首先是一个全新的关于国际法的体系。

之前,在清末的一些启蒙思想家的作品如魏源的《海国图志》(1843年)、冯桂芬的《校分庐抗议》(撰写于1861年)中,虽然也涉及到一些国际法的知识,但都只是一些支离破碎的内容。

而《万国公法》一书,则比较系统完整地将西方国际法体系带到了中国人面前。

从《万国公法》来看,该书有4卷,共12章,231节。

《万国公法》带给中国人的第二笔财富是它引入了西方近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而这些原则在以前,也是中国人所未曾接触和了解的。

一、尊重各国主权原则《万国公法》在前三卷中,用比较多的篇幅,详细说明了各个国家所享有的独立自主的权力,这种权力,就是主权:“治国之上权,谓之主权。

此上权,或行于内,或行于外。

行于内,则依各国之法度,或寓于民,或归于君,论此者,尝名之为‘内公法’,但不如称之为‘国法’也。

中法战争期间清政府对国际法依违两可的态度-近代史纲要论文-历史论文

中法战争期间清政府对国际法依违两可的态度-近代史纲要论文-历史论文

中法战争期间清政府对国际法依违两可的态度-近代史纲要论文-历史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以《万国公法》汉译为标志,近代国际法正式系统传入晚清中国。

不过,在19 世纪70 年代之前,国际法仅是零星地运用到中外交涉当中。

随着70 年代中后期海陆边疆风云骤起,清政府大量运用国际法作为以夷制夷之策。

在中法战争中,清朝官员频繁引用万国公法,谴责法国的侵略行为违反国际法原则,主张以公法为依据与法国交涉。

因此,公法外交成为战前和战争期间颇具影响的主张.在官员当中迅速崛兴的公法舆论以及一系列可圈可点的公法实践,似乎表达了清政府对国际法前所未有的信心与依赖.需要拷问的是,即便如此,是否就表明清政府愿意将自身置于为西方国家认可的规范内,遵循国际法而行事? 本文以中法战争期间颇为关键的中立问题为视角,探讨清政府对国际法依违两可的复杂态度及其历史嬗变,进而提示晚清中国面对西来公法规范的本土化立场与利益考量。

一、战事肇始后蔚为壮观的中立论随着马江之战的爆发,中法关系进入实质上的战争状态。

根据国际法,战争爆发时非参战国应严守中立,对交战国保持不偏袒的态度,并且不得对交战的任何一方提供与战争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援助。

有意思的是,早在战事出现前夕部分清朝官员和有识之士纷纷提出局外各国应严守中立,禁止向法国提供战时物资与代传电报,以此逼迫法国屈服。

1884 年8 月5 日,江苏候补知县查荫普建议清政府按照国际法要求各国商民务守局外之例,凡法船经过之处,不得将煤及军火粮食等物售与法人,以符万国公法1841.8 月11日,山东道监察御史张元普提出,布告各国,务守公法局外之义,勿济法船煤炭,并严禁中国人将煤米食物各项卖给法人,违者军法从事.8 月19 日,《申报》时评主张,照会各国在华商人以及法船必经之地如香港、澳门、新加坡等处,要求皆恪遵公法,不得私行接济.得知法国人在香港、澳门招兵买马并派出数艘法船在此拦阻中国官船和保护法国商船的消息后,左宗棠于8 月24 日照会澳门总督罗沙,要求澳门当局遵守国际公法,严守局外中立:值此中法战事之际,法人背约启衅,肆扰海口,不合天理,不守公法,葡萄牙作为中立国谅必守公法局外之义,凡法船所需米谷、牛羊、淡水、煤炭以及军火、军装一切应用等物,务望不可接济.总理衙门经慎重考虑后,在8 月26 日致各国公使的照会中强调:法兵业已开衅,按照公法,各国商人不得私济法船,各国在中国境内电报公司不得用暗码代法传报,要求按照公法,禁止递法军电报或私售煤炭以接济法兵船。

关于《万国公法》的几个问题(论文资料)

关于《万国公法》的几个问题(论文资料)

关于《万国公法》的几个问题作者:张用心文章来源:北京大学学报2005年03期《万国公法》一书在晚清的对外关系、文化(出版、教育、学术、思想)等方面都占有一席之地,各方面的著作多有涉及,近年又接连有专题论文进行研究,但仍有许多最基本的事实需要澄清。

一、版本《万国公法》是一本翻译著作,翻译者为美国人丁韪良(W.A.P.Martin),译自美国人惠顿(Henry Wheaton)的著作《国际法原理》(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

《国际法原理》最初于1836年分别在英国伦敦和美国费城出版,伦敦版分为2卷,费城版只有1卷,但内容基本相同;1846年,经修订后在费城再版(通常称为第3版);1848年和1852年,又在法国巴黎和德国莱比锡以法文出版(通常称为第4版和第5版)。

1848年的第4版是经惠顿本人修订的最后一个版本。

惠顿去世后,不断有学者对他的这本著作予以修订和增补。

1855年,由劳伦斯(wrence)编辑的一个版本(通常称为第6版)在波士顿出版。

劳伦斯后来称第6版为“第一个注释版”,1863年,他在波士顿出版了“第二个注释版”(通常称为第7版,1864年又在伦敦重印)。

1866年,由达纳(R.H.Dana)编辑的第8版在波士顿出版(1936年,《国际法原理》作为“国际法经典丛书”的第19种出版时就是选用第8版)。

(注:参见Wilson,George Grafton.Henry Wheaton and International Law [A].The Classics of International Law:vol.19[M].Oxford:Clarendon Press & London:Humphrey Milfod,1936.)《国际法原理》还被翻译成其他多种文字,1854年在墨西哥出版了西班牙文版,1860年在那不勒斯出版了意大利文版,然后就是在中国和日本出版的《万国公法》。

同治年间万国公法在中 国的传播和应用

同治年间万国公法在中 国的传播和应用

同治年间万国公法在中国的传播和应用在清朝同治年间,中国正处于一个内外交困的时期。

西方列强的侵略和不平等条约的签订,使得中国的社会和政治面临着巨大的变革。

在这个背景下,万国公法开始传入中国,并逐渐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万国公法,简单来说,就是国际上通行的一些规则和法律原则。

在当时,对于长期处于封闭状态的中国来说,这是一个全新的概念。

万国公法传入中国,与西方传教士和外交官有着密切的关系。

他们在与中国的交往中,意识到中国对国际规则的无知,试图通过传播万国公法来改变中国的对外态度和行为。

当时,一些有识之士开始接触和研究万国公法。

他们认识到,了解万国公法对于维护国家利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例如,在处理与外国的争端时,如果能够依据万国公法进行辩论和交涉,可能会为中国争取到一定的权益。

在传播过程中,翻译外国的国际法著作成为了重要的途径。

一些学者和翻译家将西方的国际法著作翻译成中文,使得更多的中国人能够接触到这一领域的知识。

同治年间,万国公法在中国的应用主要体现在外交领域。

在与外国的交涉中,中国的外交官开始尝试运用万国公法来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

例如,在处理领土争端、贸易纠纷等问题时,引用万国公法中的相关条款来为自己的主张提供依据。

然而,万国公法在中国的传播和应用并非一帆风顺。

首先,中国传统的天下观念根深蒂固,认为中国是世界的中心,其他国家都是藩属。

这种观念与万国公法所强调的国家平等原则存在冲突。

因此,要让人们接受万国公法的理念并非易事。

其次,西方列强在与中国的交往中,往往并不真正遵守万国公法。

他们只是在对自己有利的时候才引用万国公法,而在更多的时候则是凭借武力和强权来迫使中国屈服。

这使得中国对万国公法的有效性产生了怀疑。

再者,中国当时的法律体系和政治制度与万国公法所要求的存在很大的差距。

要真正实现万国公法的应用,需要对中国的法律和政治进行全面的改革,这在当时面临着巨大的阻力。

尽管面临着诸多困难和挑战,万国公法的传入和应用还是给中国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万国公法》丁译本研究

《万国公法》丁译本研究

《万国公法》丁译本研究作者简介:1、作者丁韪良( 1841--1916)是我国第一位系统研究公法的学者。

此外,他还翻译过大量有关政治学和政治制度方面的著作。

他早年游历法国巴黎等地,留学德国柏林大学和瑞士日内瓦大学,师从“现代政治学之父”马克斯·韦伯,因而与西方政治思想传统有直接接触。

他一生从事政治学研究,晚年又专心教育事业,讲授公法和选举制度课程,对中国政治学的传播做出了重要贡献。

2、译文丁韪良所译的《万国公法》原文为法文,法文中一些复杂的专有名词没有标准的汉语译名,所以丁韪良译成了《万国公法》。

全书分为上下两编,共五章。

上编为各国公法,包括法国公法和外国公法,这两部分在第三章详细说明;下编是国际私法,包括国际民商事关系法和国际社会关系法,主要介绍《国际私法统一法典》及其通则。

2、译文丁韪良所译的《万国公法》原文为法文,法文中一些复杂的专有名词没有标准的汉语译名,所以丁韪良译成了《万国公法》。

全书分为上下两编,共五章。

上编为各国公法,包括法国公法和外国公法,这两部分在第三章详细说明;下编是国际私法,包括国际民商事关系法和国际社会关系法,主要介绍《国际私法统一法典》及其通则。

3、影响丁韪良翻译的《万国公法》是中国最早的现代化的译本。

由于历史局限性和译者的水平问题,《万国公法》的某些翻译内容难免会存在失误或遗漏。

但总体来说,丁韪良所翻译的《万国公法》比较真实地反映了当时世界公法学界的发展情况,也较好地反映了当时中国的学术研究水平。

其翻译出版使我们更好地理解和研究了外国的公法学和公法学家的理论。

4、争议目前,学术界关于丁韪良所译《万国公法》的译文和译者均持保留态度。

丁韪良自己在其逝世后对自己所译《万国公法》进行修订,于1902年撰写了《万国公法评议》一文,并将此文作为自己的毕业论文,虽然该文作为丁韪良的毕业论文并无可质疑之处,但是在论文的整个写作过程中丁韪良没有表明自己就是丁韪良译本的合法译者6年来,该文在学术界并未受到足够的重视。

国际法的输入与中国国际法学的诞生

国际法的输入与中国国际法学的诞生
即从国际法的主体、 客体 、 渊源 、 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 条约、 外交与
《 万国公法》 的翻译出版, 除了帮助中国法学界加深对国际法的了 解之外, 还加快了创建中国国际法学的步伐, 引发了一场翻译引进西 方国际法和国际法学的运动。来华传教士丁匙良、 傅兰雅等人分别以 同文馆和江南制造局为依托, 翻译出版了一批欧美国际法著作, 星 如《 招指掌》《 、公法便览》《 、公法会通》《 、中国古世公法论略》 (丁H 良自 著)、陆地战例新选》《 《 、公法总论》《 、各国交涉公法论》《 、各国交涉便 法论》 成为晚清国际法输人最重要的一个源流。 等, 丁R 良退出同文馆 后, 年受聘为京师大学堂总教习, 年至 1905 年应张之洞邀 1898 1902 请在武昌 讲学三年。 此前及在此期间, t 良又先后出版了《 丁I 中国古 代 万国公法》《 、 公法新编》《 、 邦交提要》 三种国际法著述。江南制造局翻
社会市场
半 世纪 这 , 个多 。 其中 1 9世纪 半 下 期伤 国 公激 的问 及 后同 馆、 制 局相继 译出 一系 欧美 世, 此 文 江南 造 翻 版的 列
国际法 著作, 进了 引 西方近代国际法的 框架 体系、 基本制度原则、 思想观念和概念术语, 中国法学 界在移植国际 法的同时 开始了 将国际 本土化的 作。 法 工 20世纪 初留日 生 学 对国 法的 极引 更 接推动了 国 法学 际 积 进, 直 中国 际 的 进一步 发展。西 际 输入, 方国 法的 启蒙了 学 界, 接促进了 中国 术 直 近代中 际 国国 法学的 诞生。
际法学的诞生。
造的许多概念术语一直使用至今, 并且奠定了国际法学科的专业用语 基础。 这些法律术语有:万国公法、 性法、 公师、 法师、 主权、 权利、 责任、 法院、 人民、 国体、 赔偿、 自治、 限制、 章程、 邦国、 政治、 选举、 司法、 争 端、 国会、 制宪、 领事、 利益、 管辖等。 从理论角度看,万国公法》 《 作为在中国正式出版发行的第一部系 统完整的西方国际法著作, 它从框架体系、 基本原则、 概念术语乃至思 想观念等各方面, 将西方国际法输入了中国, 帮助中国法学界加深了 对国际法的了解, 从而对中国法学界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二、 出自同文馆和江南制造局的一批国际法译著, 基本奠定中国

《万国公报》与近代中国国民性话语的兴起

《万国公报》与近代中国国民性话语的兴起

《万国公报》与近代中国国民性话语的兴起
孙海军
【期刊名称】《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5(042)005
【摘要】20世纪80年代以降,学界对《万国公报》的研究日趋升温,但关于《万国公报》与近代中国国民性话语的关系,却鲜有人问津.事实上,近代中国国民性话语的兴起与传教士中国观的生成及传播不无关系,而《万国公报》则是林乐知、李佳白、李提摩太等在华传教士散播此类观点的重要媒介.他们延续并强化了1840年代之
前传教士群体对中华帝国的种种观感,并在此基础上发表了大量论及中国国民性问
题的文章.考察梁启超等早期国民性话语实践者与《万国公报》之关系,不得不说,以《万国公报》为媒介的传教士对中国国民性的相关认知,某种意义上构成了近代中
国国民性话语理论不可或缺的思想资源.
【总页数】5页(P97-101)
【作者】孙海军
【作者单位】南阳师范学院文学院,河南南阳47306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I207.65
【相关文献】
1.鲁迅与近代中国国民性话语的错位演进 [J], 孙海军
2.论《万国公报》对近代中国社会教育的影响 [J], 刘桂玲
3.从父女关系窥探女性话语之下的时代变局——简评《才女彻夜未眠——近代中国女性叙事文学的兴起》 [J], 李清涛
4.《万国公报》与近代中国的师范教育 [J], 王金瑞
5.《万国公报》与近代中国宪政 [J], 牛锦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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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万国公法_与清末国际法

_万国公法_与清末国际法
# 4∃ 色之后, 予以印行。第一版印 300 本 , 发给各个省 , 供地方使用。 从 万国公法 的凡例中得 知, 当时参加翻译的除了丁韪良之外, 还有江宁何思孟、 通州李大文、 大兴张炜和定海曹景荣等 # 5∃ 四人。
万国公法 的正文前有清政府官员张斯桂和董恂作的序及七条凡例。在张斯桂的序中 , 首先阐明了翻译此书的目的 : 英、 美、 法、 俄为世界四大强国 , 但并非天生就强 , 而是靠自己奋 斗。现在地球上不下数十国, 能生存下来 , 都在于遵守盟约 , 遵循 万国律例 ( 即 万国公法 ) 一书。故西方各公使、 大臣、 水陆主帅、 领事、 翻译、 教师、 商人、 税务官, 均将此书奉为圭臬。 % 今美利坚教师丁韪良, 翻译此书, 其望我中华之曲体其情而俯从其议也。我中华一视同仁 , ∋∋凡重译而来者, 莫不畏威而怀德, 则是书亦大有裨于中华用储之 , 以备筹边之一助云。 & 董恂的序也强调了翻译此书的宗旨: % 今九州外之国林立矣。不有法以维之, 其何以国 ? 此丁韪良教师 万国公法 之所由译也。 & 在凡例中, 译者进一步对惠顿的经历作了介绍 , 并对此书的书名作了解释: 是书所录条例 , 名为 万国公法 。盖系诸国通行者 , 非一国所得私也。又以其与各国律例相似, 故亦名为% 万 国律例& 。 万国公法 的翻译出版, 对中国来说无疑是一个非常重大的事件。它是在中国正式出版 发行的第一本系统完整的西方国际法著作, 它从框架体系、 结构内容、 制度原则、 概念术语乃至 思想观念等各个方面 , 将西方的国际法移植进了中国, 从而对中国法律界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万国公法 与清末国际法 义、 明其本源、 题其大旨。第二卷论诸国自然之权 , 包括自护自主、 制定律法、 诸国平行及掌物 之权。第三卷论诸国平时往来之权 , 包括通使和商议立约等。第四卷论交战条规, 包括战始、 敌国交战、 战时局外、 和约章程等。 万国公法 所开启的国际法的框架体系, 基本上涵盖了近 代西方国际法的全部内容 , 即从国际法的主体、 客体、 渊源、 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 条约、 外交 与领事关系、 领土和海洋法, 到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 战争法、 战时中立法等各项内容, 基本上 都已经涉及。而这一框架体系与中国传统的世界秩序观以及知识体系完全不同 , 它带给当时 中国人以强烈的新鲜感和冲击波也是显而易见的。这一框架体系, 不仅影响了清末中国近代 国际法的创立, 而且也为民国时期中国国际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万国公法 引入了西方近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而这些原则在以前, 也是中国人所未曾接 触和了解的。 ( 一) 尊重各国主权原则 万国公法 在前三卷中, 用比较多的篇幅 , 详细说明了各个国家所享有的独立自主的权 力, 就是主权: % 治国之上权 , 谓之主权。此上权, 或行于内 , 或行于外。行于内 , 则依各国之法 度, 或寓于民, 或归于君, 论此者, 尝名之为(内公法) , 但不如称之为(国法) 也。主权行于外者 , 即本国自主, 而不听命于他国也。各国平战、 交际, 皆凭此权。论此者, 尝名之为(外公法) , 俗 称(公法) , 即此也。 & 各国所拥有的主权, 除对外行使者须得到国际社会认可外, 其对内者, 并不是他国所给予 而是各个国家自身就具有的。即使是新建的国家 , % 虽他国未认 , 亦能自主其内事。有其国, 即 有其权也。即如美国之合邦 , 于一千七百 七十六年间, 出诰云 : (以后必 自主自立, 不再服英 国。 ) 从此其主权行于内者 , 全矣。 & 万国公法 指出 , 国家主权主要包括保护本国 ( 包括领土、 人民、 财产) 的权力, 对自己的领 土、 资产、 人民的支配权, 以及独立的立法、 行政、 司法权等等。 首先 , 国家主权体现为自护之权。% 诸国自有之原权, 莫要于自护。此为基而其余诸权皆 建于其上。就他国论之, 则为权之可行者; 就己民论之 , 则为分所不得不行也。此权包含多般。 盖凡有所不得已而用以自护者皆属权之可为也。使其抵敌以自护可为 , 则招军实、 养水师、 筑 炮台 , 令庶民皆当兵勇, 征赋税以资兵费 , 亦属可为也。 & 其次, 国家主权体现在对内行使充分的统治权方面 : % 各国自主其事, 自任其责, 均可随意 行其主权 , 惟不得有碍他国之权也。其国法( 所谓国法者, 即言其国系君主之、 系民主之, 并君 权之有限无限者 , 非同寻常之律法也) 或定或改或废, 均属各国主权& 。 % 自主之国, 莫不有内治 之权, 皆可制律 , 以限定人民之权利、 分位等事, 有权可管辖疆内之人。无论本国之民、 及外国 之民 , 并审罚其所犯之罪案, 此常例也& 。具体言之 , 有三个方面 : 第一, 立法权。由主权国家的议会制定法律。 万国公法 举了美国的例子: % 合邦制法之 权, 在其总会( 议会) , 总会有上下二房。在上房者 , 为各邦之邦会所选; 在下房者 , 为各邦之民 人所举。总会执权, ∋∋可定内外通商章程, 定外人人籍之统规 , 定亏空银钱之统规 , ∋∋定水 陆捕拿之规, ∋ ∋制法令 , 以成合盟所任之职。凡此, 均属总会之权& 。 第二 , 行政权。由主权国家的君主或总统行使。仍以美国为例: % 其主权职事, 如此之繁 , 即有合邦之首领 , 以统行之。首领乃美国之语 , 所称(伯里玺天德) ( President) 者, 是也。其登位 也, 系各邦派人 , 公议选举。所派之人, 亦为各邦之民, 遵循其邦会之定例, 而公举者也& 。 第三 , 司法权。在美国由上法院( 联邦最高法院) 行使, % 并以下总会所设之法院 , 所有于犯 ! 139 !

西方法文化的输入与中国法律的近代转型.

西方法文化的输入与中国法律的近代转型.

西方法文化的输入与中国法律的近代转型一、前言中国作为古代东亚文明的中心,早在公元前二千年左右便已形成。

就文化而言它是中华文明的重要标志,也是华夏文化的基本组成部分。

同整个中华文明一样,中华文化的历史也是悠久的。

其内容之广博,色彩之鲜明,形成机制之复杂,生命力之强大,堪称世界之最。

尤其是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辗转相承,迄今未中断,即完整而又系统。

中华法文化的形成,就内部而言,各民族各地区之间相互影响,互相吸收,逐渐融合,具有统一性。

对外部而言,是自成一体的带有由农业经济和专制政治所加给它的保守性和孤立性的特点,直到19世纪中叶西方资本主义文化输入之前,还保留着固有的,完整的封建法律体系和宗法伦理性的法律文化。

鸦片战争之后,在西方文化的猛烈冲击下,以及中国社会经济结构以及阶级结构的巨大变化,使得传统得法文化支离破碎,很难再继续抱残守缺,这是中国法文化史上的历史性的巨变,它宣布了旧时代的结束和新时期的开始。

下面本文从经济结构和阶级结构在鸦片战争后的变化来分析西方法文化输入的历史原因。

二、西方法文化输入的原因1、经济原因:在鸦片战争以前,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是中国社会的经济基础,当然此时在江南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也产生了资本主义萌芽。

“中国封建社会内的商品经济的发展,已经孕育着资本主义萌芽,如果没有外国资本主义的影响,中国也将缓慢地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

”而鸦片战争的爆发加速了这一过程,客观上为中国资本主义的产生创造了条件。

这就为资产阶级的产生提供了经济基础,同样由利于西方法文化的输入。

当然,在这一时期中国的经济结构中,封建经济和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仍然在中国占统治地位。

2、阶级基础:鸦片战争使中国社会发生了重大变化,除了农民阶级和封建地主阶级又产生了无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他们是中国近代推动历史前进的主力军。

而在西方法文化的输入过程中,封建地主阶级中的开明地主官僚知识分子如林则徐、魏源等,太平天国的洪仁轩,以及“中体西用”的洋务派,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_万国公法_中_和制汉语_词汇的词源分析

_万国公法_中_和制汉语_词汇的词源分析

第9卷第3期燕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V ol.9No.3 2008年9月Journal of Y anshan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Edition)Sep.2008一、“和製漢語”的相关先行研究梳理1.概念探讨“和製漢語”是日语语言学范畴中的专业术语,直译为中文就是“日本制造的汉字词”。

从词的来源角度来看,现代日语词汇可分为和语词(“和語”)、汉语词(“漢語”)、外来语词(“外来語”)、混种语词(“混種語”)。

[1]“漢語”原是指从古代汉语传入日语的那部分词语,但是日本人在吸收中国文化的历史过程中,也仿照汉语的构词形式创造了很多汉字词,这些词也属于“漢語”的范畴。

因此,在对数目庞大的“漢語”群体进行内部分类时,区分中国人的造词(即“中国製漢語”)和日本人的造词(即“日本製漢語”或称“和製漢語”)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本文在“和製漢語”的概念确定方面,沿用朱京伟(1999)的观点。

[2]重点是幕府末期、明治时期的日本创造的汉字翻译词,主要是指反映西洋近代科学概念的译词。

2.幕末、明治时期“和製漢語”的形成过程及流入中国中国与日本同属“汉字文化圈”并且是至今仍然使用汉字的主要国家。

中日之间汉字及汉字文化的交流,古代主要是从先进的中国流向日本,中国创造的汉字及汉字文化自秦汉以后长时期、大规模传播东瀛,使日本在弥生时代实现从野蛮到文明的飞跃。

后来,日本人创制的拼音符号——假名,也从汉字偏旁和草书脱出。

至今,日本使用的常用汉字在两千字以上。

[3]明清之际涌现第一批由耶稣会128燕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幕末、明治时期的日本学人在创制汉字翻译词时利用了一种“宝石盒”效应(表面闪烁着光芒,不知其内在内容,却能魅惑人心),首先创制出词汇,但意义并不是那么清楚明确,在渐渐的使用过程中,意义才被追加,并最终固定下来。

[6]近代开始,中日间文化传播潮流出现了转向。

《万国公法》在晚清时期的传入与翻译

《万国公法》在晚清时期的传入与翻译

《万国公法》在晚清时期的传入与翻译摘要:19世纪60年代在西方世界不断对中国进行侵略和传统华夷秩序观的崩溃的大背景下,清政府为了能与西方进行国家间的交往,非情愿地接受并使用国际法来作为国家间交往的准那么。

《万国公法》在总理衙门的支持下的出版无疑是清政府在近代外史的一大进步。

关键词:《万国公法》;传入;翻译所谓国际法,主要是指国家之间的法律,它形成于国际交往之中,是调整国家相互关系的行为标准。

作为国际社会的共同规那么,国际法是标准国际社会关系和国际行为的重要机制之一。

近代意义上的国际法产生于封建时期向资本主义过渡的欧洲,并随着主权国家的开展成为国际上较为认可和处理国际间事务的一种准那么。

国际法作为西学东渐的一局部,自然不能被无视。

而《万国公法》是西方国际法在中国的第一本译著,它对于晚清政府对西方世界的秩序观以及与西方国家间的交往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其实中国与国际法的接触并不是在晚清时期开始的,那中国与国际法的最早接触有两种说法。

一种说法是,早在明末清初,来华的耶稣会士已经将国际法介绍到中国。

在1648年左右,马丁·马提尼神甫〔MartinMartini,即卫匡国,1614—1661〕曾将国际法先驱者之一——西班牙人苏阿瑞兹〔Suarez〕的拉丁文著作《法律与作为立法者的上帝》译成中文。

但这种事说法迄今尚未得到中文材料的证实。

[1]另一种说法是,在1663—1690年清朝与荷兰的交往中,荷兰人希望与中国人达成,在与清朝官员的商谈中,曾经说起过国际法。

[2]尽管缺乏足够的史料能够说明在清之前国人对国际法有一定了解,但确实与国际法有过接触。

在鸦片战争爆发前夕,林那么徐作为开眼看世界的第一人,在赴广州查禁鸦片的过程中,由他主持翻译了瑞士法学家滑达尔国际法著作中的一局部。

[3]后来由于鸦片战争的惨败以及林那么徐的撤职,引入国际法的工作没有能继续下去。

19世纪60年代《万国公法》能够在总理衙门的支持下成功出版不得不说是与第二次鸦片战争之后的各方面态度转变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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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r o mo t i n g t h e i r mu t u a l s fe a t y a n d a d v a n t a g e b y t h e i r e o m一 赣
《 万 国公法》 是1 8 6 5年 出版 的 中国第一 部较 为系 统 的国际法译 作 , 翻译 者为美 国传教 士丁 韪 良。翻译 所据底 本为美 国海商法 学家 、 外 交家惠顿 的 国际 法专


《 万 国公法》 及 简介
“ 得 哩云 : ‘ 所 谓 国者 , 惟 众 人相 合 , 协 力相 护 , 以同立 者也 。 ’ ”  ̄ 1 1 2 5 “ 得 哩” 即古罗马法学家西塞 罗 , 由于汉语 水 平有 限, 丁韪 良没有 准确表 达西塞罗 o n o f a S t a t e : C i c e r o , a n d , a f t e r
第3 3卷 第 2期 2 0 1 3年 4 月
惠州学院学报 ( 社会科 学版 )
J O URNAL OF HUI Z HOU U NI VE RS I T Y
Vo I _ 3 3 . N o . 2
Ap r . 2 01 3
《 万 国公法 》 与近代 西方 国家理论及其术语的输入
c i v i l s o c i e t y .T h e l e g a l i d e a o f a S t a t e n e c e s s a r i l y i mp l i e s t h a t o f t h e h a b i t u a l o b e d i e n c e o f i t s me mb e r s t o t h o s e p e r — s o n s i n wh o m t h e s u p e io r it r y i s v e s t e d, a n d o f a i f x e d a —
年) 、 明治 十 四年 ( 1 8 8 1 年) 、 明治 十 九年 ( 1 8 8 6年 ) 五 种翻刻本 。 日本 政府还 于 明治 五年 ( 1 8 7 2年 ) 公 布的
b i n e d s t r e n g t h . ” 今译 为 : “ 国家定义 : 西塞罗 及其后 来 的公法 学家将 国家 定义为 , 由一群关心政府 事务 的 人组 成的社会 , 这群人依靠联合起来的力量 , 可 以促进 他们 的共同利益 与安全 ” ) 。《 万 国公法》 提到 了 国家 的三个核心要 素 : 主权 、 领土 、 人民 , 并 强调三者缺一不 可: “ 蛮夷 流徙元定所 , 往来无定规 , 亦不为国。盖为 国 之正义 , 无他 , 庶 人行 事 , 常服君 上 , 居住 必有 定所 , 且
四卷 十 二章 。
有土 地 、 疆界 , 归 其 自主 。此 三 者 缺 一 , 即 不 为 国
矣。 ” … ( 原文为 : A S t a t e i s a l s o d i s t i n g u i s h a b l e f r o m a n
u n s e t t l e d h o r de o f wa n d e in r g s a v a g e s n o t y e t f o r me d i n t o a
万 齐 洲
( 惠州学 院 政法 系,广东 惠州 5 1 6 0 0 7 )

要: 《 万国公 法》 是 近代 中国第一部 系统介 绍 国际法的著作 。该 书 引入 西方 国际法理论 的 同时 , 也 介绍 了
近代 西方国家理论 , 如 国家的定义 、 三权 分立等。此外 , “ s o v e r e i g n t y ” 、 “ s t a t e ” 、 “ c i t i z e n ” 等一批近代 西方政治学术语
新学制 中 , 将《 万 国公法》 指定为教科书 。
根据北京 大学 图书馆收藏 的崇实 馆刻本 《 万 国公 法》 , 该书 内容依次 为 : 中文 版权 页 、 英文 版权页 、 译 者 序( 英文 ) , 万 国公 法 序 ( 董恂 ) 和 万 国公 法 序 ( 张 斯 桂) 、 凡例 、 地球全 图及说 明文字 、 目录 、 正文 , 全书共有
h i m, t h e m o d e r n p u b l i c j u r i s t s , d e i f n e a S t a t e t o b e , a b o d y
p o l i t i c, o r s o c i e t y o f me n, u n i t e d t o g e t h e r f o r t h e p u r p o s e o f
著E l e m e n t s o f I n t e r n a t i o n a l L a w。 目前所 见 有刻 印本 、
铅 印本 、 石印本 等多个 版本 , 出版机构 为北京 崇实 馆 。 《 万 国公法》 在 中国出版后 , 当年就有手抄 本传入 日本 京都 。1 8 6 3年 , 日本 开 成所 ( 东 京 大学 的前 身 ) 在 人 名、 地名旁加上 日文字母 的读 音后 , 翻刻 了中文版 《 万 国公法》 。随后 又出现 了庆应元 年 ( 1 8 6 5年 ) 、 庆应 四 年( 1 8 6 8年 ) 、 明治 四 年 ( 1 8 7 1年 ) 、 明治八年 ( 1 8 7 5
的 译介 及 流 变 , 对 于近 代 中 国 的思 想文 化 产 生 了较 大 的影 响 。
关键词 : 《 万 国公 法》 ; 国家理论 ; 国际法; 国家; 主权 ; 人 民
中图分类号 : D 9 2 0 . 0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6 7 1— 5 9 3 4 ( 2 0 1 3 ) 0 2— 0 0 8 9一 o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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