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再理原则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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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理原则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适用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一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程序并就一项争议作出了裁决或裁决已经生效,就不能再就同一项争议提起新的诉讼或仲裁程序的原则。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一事不再理原则同样适用。
具体来说,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程序并就某一项争议获得了裁决或裁决已经生效,双方当事人就不能再就同一项争议提起新的诉讼或仲裁。
这是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协商、谈判、调解的终结,也是为了保护当事人之间的合法权益,避免重复诉讼,保证裁判的终局性和稳定性。
然而,一事不再理原则也有一些例外情况。
例如,如果原先的裁决存在重大错误、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公序良俗,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或者纠正原先的裁决,重新提起诉讼或仲裁程序。
此外,如果涉及的争议超出了原先裁决的范围,当事人也可以提起新的诉讼或仲裁程序。
总之,一事不再理原则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适用,但也存在一定的例外情况。
当事人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应当注意遵守该原则,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