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民为中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理论渊源、实践演进及价值旨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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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民为中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理论渊源、实践演进及价值旨归
作者:粟显淇
来源:《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23年第04期
摘要: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
全面依法治国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其理论渊源丰富,既包含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人民性,也吸收了中华法律文化的民本思想。
在中国共产党人的接续探索中,始终坚持把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思想贯穿在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各个时期和具体环节,体现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新时代深化全面依法治国要坚持科学立法,确保法律反映人民意愿;要严格执法,切实服务人民;要公正司法,确保人民实现公平正义;要全民守法,引导人民群众理性表达诉求,从而更好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
关键词:以人民为中心;全面依法治国;理论探源;价值旨归
doi:10.3969/j.issn.1009-0339.2023.04.004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339(2023)04-0021-09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取得新的历史性成就,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进步。
习近平在2020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讲话时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
”[1]在新時代新征程上,深入研究以人民为中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理论渊源和实践演进,总结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经验,对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推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要意义。
一、以人民为中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理论渊源
(一)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人民性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没有直接对“法治”和法治中包含的以人民为中心思想进行集中详细阐释,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大量文献中蕴含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人民性。
1.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中的人民性。
马克思、恩格斯肯定了人民是历史实践的主体,是历史的创造者的地位。
他们在看到资产阶级不断剥削和奴隶底层人民后,对理想中的社会主义法治思想进行了论述和构想。
首先,马克思、恩格斯批判了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所体现的意志,只能是“少数人”或者“个别人”或者由“少数人”或者“个别人”组成的利益集团的意志,资产阶级的统治只是为了巩固和维护其既得利益,而“大多数人”只能笼罩在“被统治”“被剥削”的阴
霾下。
其次,马克思、恩格斯始终将人作为法律的立足点,明确提出“法律是保护人的自由的”,人是法律的主体,是法律的基础前提和基本内容。
法的政治价值在于法是直接为阶级的政治统治服务的,“工人阶级的解放斗争……要争取平等的权利和义务”[2]609,“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2]52。
要想充分表达作为“绝大多数人”的无产阶级和人民的意志,就要建立属于人民的政权、建设社会主义法治。
只有在人民掌握了国家权力的时候,法律才真正体现了人民的意志,从而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
再次,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法律保障人的自由和权利义务平等。
恩格斯认为,虽然各资本主义国家在法律中都明确了公民的平等权利,但是这种权利只是形式上的所谓平等,归根结底维护的也是资产阶级的利益,广大的人民无法享受公民应有的平等权利。
马克思强调必须实行“人民立法权”,认为公民应当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
最后,马克思、恩格斯清醒地预见,建立无产阶级政权后,为了阻止政府官员的贪污腐化和滥用职权,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都要进行监督。
这一思想闪耀着真理的人民性光辉,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深远的指导意义。
2.列宁法治思想及其实践中的人民性。
列宁所主张的“人民利益是最高的法律”原则,是对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继承。
列宁不仅主张“人民利益是最高的法律”,而且秉持该原则在俄国开始了法治的初步实践。
列宁多次强调“人民有权选举自己的代表来颁布法律”,“革命的利益,工人阶级的利益——这就是最高的法律”[3]189。
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不久,列宁就要求苏维埃政权尽快制定反映和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这是政权巩固和建设法制的关键。
1918年第一部苏联宪法规定,苏联是社会主义国家,苏联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新政权颁布了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和希望的法律,从而在新的生活方式的发展道路上立下了里程碑”[3]52,构建了一套“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的法律体系[4]。
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宪法,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建设从理论走入生活成为现实。
在立法和执法方面,在列宁看来,“要给每一个群众代表、每一个公民提供这样的条件,使他们既能参加国家法律的讨论,也能参加选举自己的代表,参加执行国家的法律”[5],“把立法的职能和执法的职能在选出的人民代表身上结合起来,同资产阶级议会制比较起来,这是在民主发展过程中具有全世界历史意义的一大进步”[6]。
制定法律要体现和代表人民意志和利益,就要让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立法,且能选举代表参与执行。
列宁指出,立法活动不是国家法制建设的全部,执法也是不可或缺的;在法律面前,所有人都是平等的,哪怕是共产党员也要以身作则,对待违反法规的党员要比对待普通公民更严厉,要“消除任何利用执政党地位得以从轻处理的可能性”[7]。
在法律监督方面,列宁把人民监督视为法律监督的根本做法。
首先,人民享有和行使管理和监督国家的权利。
列宁提出要对社会主义法律实行全面监督,主张由人民组成监督机构、由人民特别是非党员的优秀工人和农民群众来监督。
另外,列宁还领导建立全俄工人监督总委员会和地方工人监督委员会,设立群众性监督的国家机关——工农检察院(监察人民委员部),工农检察院下面还设有中央控告检举局作为信访机构。
其次,保障人民的知情权。
要求政府主动向人民公开国家事务,提高国家事务的透明度,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
再次,推动罢免
制的建立。
列宁指出,人民能够“选派代表”,并且有权“罢免他们”,这样才能使之真正代表人民的意志,“真正人民性就在这里”。
列宁确立的人民监督权至上原则,让人民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这与西方三权分立体制的权力监督制约结构形式迥然不同。
列宁关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要体现人民意志的思想,对中国共产党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继承和发扬列宁法治思想,如在陕甘宁边区实行人民陪审制度,当时著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是受到列宁司法为民思想的影响。
新中国成立初期,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当家作主具备了法律依据。
列宁阐发的人民陪审、法律监督等理论,对中国司法制度有着重要影响,如人民检察制度,在借鉴基础上结合中国国情,经本土化吸收和创造后对有效开展反腐败斗争具有重要作用。
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包含的尊重人民主体地位、体现人民利益、维护人民权利等理念,具有与时俱进的特征,是无产阶级政党探索法治之路的宝贵财富。
(二)中华法律文化的民本思想
习近平指出:“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
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
”[8]中华法律文化有着深厚的历史底蕴,包含着历代政治家们治理国家的经验总结。
其虽有历史局限性,但凝结了中华民族的智慧,是中国法治的根与魂。
夏商时期,人民慢慢从“神本”思想中意识到民众力量的强大。
到春秋战国时期,在战争不止、民不聊生、国家更迭、政治兴亡中,民心向背的重要性日益显现。
民本思想是中华法律文化中的一个优良传统,而以人民为中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是对这一优良传统的传承与创新。
1.法家法律思想中包含的民本思想。
中华法系有着悠久的历史,法家在诸子百家中又是一个影响深远的派别。
法家“以法治国”的口号是由《管子》最先提出的。
管仲认为,“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管子·牧民》),“治国之道,必先富民”(《管子·治国》),富民强国是使人民遵守礼义法度的前提。
于是管仲在立法时确立“令顺民心”(《管子·牧民》)的原则,认为立法需要从民情的好恶出发,既着眼于“富国”,又强调“富民”。
夏商时期,统治者不公布法规,使人民刑不可知、威不可测。
子产第一个提出“以宽服民”(《左传·子产论政宽猛》)的策略,强调道德教化和怀柔人民,主张“为政必以德”(《論语·为政篇》)。
他铸刑书于鼎,开创成文法的先例。
先秦法家最大成效者商鞅,携李悝《法经》入秦,主持秦国变法,为后来秦国统一中国奠定了基础。
商鞅提出“壹刑”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思想的初步体现。
“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者、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商君书·壹刑》)。
法家思想的最大集成者是韩非,主张立法要重视民情民风,尊重民间习俗和百姓习惯,即“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
不察国本,则其法立而民乱”(《商君书 ·算地》)。
韩非同样强调法律面前不论士大夫还是匹夫都是一律平等的,“法
不阿贵,绳不挠曲。
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
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商君书·有度》),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礼记·曲礼上》)的传统,上层贵族与底层平民在法律面前同等对待。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韩非子·有度》)的奉法思想,使得人人开始尊法、守法,古代的依法治国思想也逐渐体现出来。
2.儒家法律思想中包含的民本思想。
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尽管当时儒家并没有占据主流地位,但是随着“礼”慢慢成为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使得儒家法律思想不仅没有在王朝兴衰更替的历史中失效,反而在西汉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以儒家法律思想为主,结合法家及其他各家中有益养分形成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用儒家“仁爱”“德治”等经典学说指导立法、解释法律、审理案件,重视人民的思想浸透在中国政治和法治文化中,影响深远。
儒家主张治理国家需要重视民心,“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尚书·五子之歌》)的理念流传甚广。
孔子“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礼记·中庸》),孟子“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孟子·尽心下》)、“桀纣之失天下也,失其民也;失其民者,失其心也。
得天下有道:得其民,斯得天下矣”(《孟子·离娄上》)和荀子的“水则载舟,水则覆舟”(《荀子·王制》),都强调民众在治理国家中的重要性,将“民”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汉朝贾谊指出民才是“万世之本”(《新书·大政》),治理国家应当以民为本。
他还主张考核和选拔官吏应该听取民众的意见,“故夫民者,虽愚也,明上选吏焉”(《新书·大政》)。
董仲舒提出“民者,君之心也,民者,君之体也”(《春秋繁露·为人者天》)。
唐太宗李世民以古为镜吸取前朝灭亡的历史教训,常用“民水君舟”作为治国之方,指出“为君之道,必须先存百姓,若损百姓以奉其身,犹割股以啖腹,腹饱而身毙”(《贞观政要 ·君道》),强调要将心怀百姓落实到治理国家中,开创了贞观之治的盛世。
宋明时期,传统民本思想日臻完善。
张载心怀家国百姓,其“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张载集·张子语录》)的情怀传颂至今。
司马光提出,治国就像在田地里种禾苗,百姓就是田地,国家就是禾苗,“民者,田也;国者,苗也”(《才德论》)。
程颢、程颐提出“为政之道,以顺民心为本,以厚民生为本”(《二程文集》)的主张。
张居正系统提出了安民、保民、恤民的为政之道,主张“治政之要,在于安民,安民之道在于察其疾苦”(《答福建巡抚耿楚侗》)。
儒家还提倡“重民”“富民”,认为百姓是统治的重要基础,因而反对过重剥削压迫人民,主张“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论语·学而篇》),实行“裕民”“惠民”政策。
注意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既有利于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又有利于稳定社会秩序。
儒家的“德法并举”“德主刑辅”“礼法合一”理念,是中国古代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精髓。
3.道家法律思想中包含的民本思想。
道家也注意到了民心的重要性,庄子认为“恃于民而不轻,因于物而不去”(《庄子·在宥》)。
到了春秋战国末期,道家逐渐形成了一种具有正面意义的“无为而治”的理念,指出最理想的法治就是不去宰割人民,即所谓的“大制不割”(《道德经》)。
一是道家强调立法不以一己之欲,不以个人爱憎,而要因民之欲,合于民心,“法生于义,义生于众适,众适合乎人心,此治之要也”(《淮南子·生术训》)。
二是法律不可有特殊化,任何人包括君主都不能以私情干扰法律的执行,“今夫权衡规矩,一定而不易,不为秦楚变节,不为胡越改容”(《淮南子·生术训》)。
在价值层面上,体现为关怀、包容、和
谐;在行动层面上,体现为和平、共生、互助、扶危济困,以及对生命的珍爱,对万物的爱护。
三是道家主张贱为贵本,下为高基,“天下之至柔,驰骋天下之至坚”(《道德经》),意思是君居于高贵地位,就要有自知之明,懂得柔弱胜刚强的道理。
是故道家认为,君主应以谦虚的态度对待下民,争取民众的拥护和辅助。
这一理念对于当代了解巨大而复杂的社会,实现良法善治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列宁关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要体现人民意志的思想,对中国共产党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继承和发扬列宁法治思想,如在陕甘宁边区实行人民陪审制度,当时著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是受到列宁司法为民思想的影响。
新中国成立初期,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当家作主具备了法律依据。
列宁阐发的人民陪审、法律监督等理论,对中国司法制度有着重要影响,如人民检察制度,在借鉴基础上结合中国国情,经本土化吸收和创造后对有效开展反腐败斗争具有重要作用。
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包含的尊重人民主体地位、体现人民利益、维护人民权利等理念,具有与时俱进的特征,是无产阶级政党探索法治之路的宝贵财富。
(二)中华法律文化的民本思想
习近平指出:“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
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
”[8]中华法律文化有着深厚的历史底蕴,包含着历代政治家们治理国家的经验总结。
其虽有历史局限性,但凝结了中华民族的智慧,是中国法治的根与魂。
夏商时期,人民慢慢从“神本”思想中意识到民众力量的强大。
到春秋战国时期,在战争不止、民不聊生、国家更迭、政治兴亡中,民心向背的重要性日益显现。
民本思想是中华法律文化中的一个优良传统,而以人民为中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是对这一优良传统的传承与创新。
1.法家法律思想中包含的民本思想。
中华法系有着悠久的历史,法家在诸子百家中又是一个影响深远的派别。
法家“以法治国”的口号是由《管子》最先提出的。
管仲认为,“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管子·牧民》),“治国之道,必先富民”(《管子·治國》),富民强国是使人民遵守礼义法度的前提。
于是管仲在立法时确立“令顺民心”(《管子·牧民》)的原则,认为立法需要从民情的好恶出发,既着眼于“富国”,又强调“富民”。
夏商时期,统治者不公布法规,使人民刑不可知、威不可测。
子产第一个提出“以宽服民”(《左传·子产论政宽猛》)的策略,强调道德教化和怀柔人民,主张“为政必以德”(《论语·为政篇》)。
他铸刑书于鼎,开创成文法的先例。
先秦法家最大成效者商鞅,携李悝《法经》入秦,主持秦国变法,为后来秦国统一中国奠定了基础。
商鞅提出“壹刑”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思想的初步体现。
“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者、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商君书·壹刑》)。
法家思想的最大集成者是韩非,主张立法要重视民情民
风,尊重民间习俗和百姓习惯,即“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
不察国本,则其法立而民乱”(《商君书 ·算地》)。
韩非同样强调法律面前不论士大夫还是匹夫都是一律平等的,“法不阿贵,绳不挠曲。
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
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商君书·有度》),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礼记·曲礼上》)的传统,上层贵族与底层平民在法律面前同等对待。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韩非子·有度》)的奉法思想,使得人人开始尊法、守法,古代的依法治国思想也逐渐体现出来。
2.儒家法律思想中包含的民本思想。
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尽管当时儒家并没有占据主流地位,但是随着“礼”慢慢成为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使得儒家法律思想不仅没有在王朝兴衰更替的历史中失效,反而在西汉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以儒家法律思想为主,结合法家及其他各家中有益养分形成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用儒家“仁爱”“德治”等经典学说指导立法、解释法律、审理案件,重视人民的思想浸透在中国政治和法治文化中,影响深远。
儒家主张治理国家需要重视民心,“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尚书·五子之歌》)的理念流传甚广。
孔子“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礼记·中庸》),孟子“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孟子·尽心下》)、“桀纣之失天下也,失其民也;失其民者,失其心也。
得天下有道:得其民,斯得天下矣”(《孟子·离娄上》)和荀子的“水则载舟,水则覆舟”(《荀子·王制》),都强调民众在治理国家中的重要性,将“民”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汉朝贾谊指出民才是“万世之本”(《新书·大政》),治理国家应当以民为本。
他还主张考核和选拔官吏应该听取民众的意见,“故夫民者,虽愚也,明上选吏焉”(《新书·大政》)。
董仲舒提出“民者,君之心也,民者,君之体也”(《春秋繁露·为人者天》)。
唐太宗李世民以古为镜吸取前朝灭亡的历史教训,常用“民水君舟”作为治国之方,指出“为君之道,必须先存百姓,若损百姓以奉其身,犹割股以啖腹,腹饱而身毙”(《贞观政要 ·君道》),强调要将心怀百姓落实到治理国家中,开创了贞观之治的盛世。
宋明时期,传统民本思想日臻完善。
张载心怀家国百姓,其“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张载集·张子语录》)的情怀传颂至今。
司马光提出,治国就像在田地里种禾苗,百姓就是田地,国家就是禾苗,“民者,田也;国者,苗也”(《才德论》)。
程颢、程颐提出“为政之道,以顺民心为本,以厚民生为本”(《二程文集》)的主张。
张居正系统提出了安民、保民、恤民的为政之道,主张“治政之要,在于安民,安民之道在于察其疾苦”(《答福建巡抚耿楚侗》)。
儒家还提倡“重民”“富民”,认为百姓是统治的重要基础,因而反对过重剥削压迫人民,主张“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论语·学而篇》),实行“裕民”“惠民”政策。
注意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既有利于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又有利于稳定社会秩序。
儒家的“德法并举”“德主刑辅”“礼法合一”理念,是中国古代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精髓。
3.道家法律思想中包含的民本思想。
道家也注意到了民心的重要性,庄子认为“恃于民而不轻,因于物而不去”(《庄子·在宥》)。
到了春秋战国末期,道家逐渐形成了一种具有正面意义的“无为而治”的理念,指出最理想的法治就是不去宰割人民,即所谓的“大制不割”(《道德经》)。
一是道家强调立法不以一己之欲,不以个人爱憎,而要因民之欲,合于民心,“法生于义,义生于众适,众适合乎人心,此治之要也”(《淮南子·生术训》)。
二是法律不可有
特殊化,任何人包括君主都不能以私情干扰法律的执行,“今夫权衡规矩,一定而不易,不为秦楚变节,不为胡越改容”(《淮南子·生术训》)。
在价值层面上,体现为关怀、包容、和谐;在行动层面上,体现为和平、共生、互助、扶危济困,以及对生命的珍爱,对万物的爱护。
三是道家主张贱为贵本,下为高基,“天下之至柔,驰骋天下之至坚”(《道德经》),意思是君居于高贵地位,就要有自知之明,懂得柔弱胜刚强的道理。
是故道家认为,君主应以谦虚的态度对待下民,争取民众的拥护和辅助。
这一理念对于当代了解巨大而复杂的社会,实现良法善治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列宁关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要体现人民意志的思想,对中国共产党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继承和发扬列宁法治思想,如在陕甘宁边区实行人民陪审制度,当时著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是受到列宁司法为民思想的影响。
新中国成立初期,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当家作主具备了法律依据。
列宁阐发的人民陪审、法律监督等理论,对中国司法制度有着重要影响,如人民检察制度,在借鉴基础上结合中国国情,经本土化吸收和创造后对有效开展反腐败斗争具有重要作用。
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包含的尊重人民主体地位、体现人民利益、维护人民权利等理念,具有与时俱进的特征,是无产阶级政党探索法治之路的宝贵财富。
(二)中华法律文化的民本思想
习近平指出:“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
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
”[8]中华法律文化有着深厚的历史底蕴,包含着历代政治家们治理国家的经验总结。
其虽有历史局限性,但凝结了中华民族的智慧,是中国法治的根与魂。
夏商时期,人民慢慢从“神本”思想中意识到民众力量的强大。
到春秋战国时期,在战争不止、民不聊生、国家更迭、政治兴亡中,民心向背的重要性日益显现。
民本思想是中华法律文化中的一個优良传统,而以人民为中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是对这一优良传统的传承与创新。
1.法家法律思想中包含的民本思想。
中华法系有着悠久的历史,法家在诸子百家中又是一个影响深远的派别。
法家“以法治国”的口号是由《管子》最先提出的。
管仲认为,“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管子·牧民》),“治国之道,必先富民”(《管子·治国》),富民强国是使人民遵守礼义法度的前提。
于是管仲在立法时确立“令顺民心”(《管子·牧民》)的原则,认为立法需要从民情的好恶出发,既着眼于“富国”,又强调“富民”。
夏商时期,统治者不公布法规,使人民刑不可知、威不可测。
子产第一个提出“以宽服民”(《左传·子产论政宽猛》)的策略,强调道德教化和怀柔人民,主张“为政必以德”(《论语·为政篇》)。
他铸刑书于鼎,开创成文法的先例。
先秦法家最大成效者商鞅,携李悝《法经》入秦,主持秦国变法,为后来秦国统一中国奠定了基础。
商鞅提出“壹刑”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思想的初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