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坑工程中限制使用锚杆(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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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基坑支护施工暂停令(3篇)

工程基坑支护施工暂停令(3篇)

第1篇文件编号:[XX]建施停字〔2023〕第[XX]号发布单位:[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布日期:2023年[XX]月[XX]日受以下原因影响,为确保施工安全,经公司研究决定,立即暂停[XX]项目基坑支护施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暂停施工原因1. 施工现场地质条件发生变化,原设计地质参数与实际不符,存在安全隐患。

2. 施工单位在基坑支护施工过程中,发现部分施工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可能影响支护结构的稳定性。

3. 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发生变化,周边建筑物、地下管线等设施的安全受到威胁。

4.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操作,存在违规施工行为。

二、暂停施工范围1. [XX]项目基坑支护施工区域。

2. 与基坑支护施工相关的所有临时设施和施工设备。

三、暂停施工要求1. 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基坑支护施工,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2. 施工单位应立即组织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部位进行整改。

3. 施工单位应立即对施工材料进行质量检测,确保材料符合设计要求。

4. 施工单位应加强与周边建筑物、地下管线等设施的管理,确保其安全。

四、恢复施工条件1. 施工单位需对施工现场安全隐患进行彻底整改,并经监理单位验收合格。

2. 施工单位需提供质量合格的施工材料,并经监理单位验收合格。

3. 施工单位需完善施工方案,确保施工过程中符合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

4. 施工单位需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五、其他事项1. 本暂停令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恢复施工时间另行通知。

2. 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本暂停令要求,如擅自恢复施工,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确保施工安全。

特此通知。

[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盖章)附件:[XX]项目基坑支护施工暂停期间安全保障措施联系人:[XX]联系电话:[XX][注:以上内容为示例,具体内容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锚杆支护管理规定

锚杆支护管理规定

锚杆支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和项目安全,规范锚杆支护管理工作,提高施工效率,保障员工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实际,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部涉及锚杆支护工程的施工项目,包含建筑、地铁、隧道、矿井等项目。

第三条:锚杆支护是指采用锚杆的固定力学原理进行地下工程支护的方法,以加添地下工程的稳定性和承载本领。

第二章锚杆支护施工前的准备工作第四条:施工前,需指定专员负责锚杆支护的管理和实施,为每个项目明确责任。

第五条:项目专员需组织编制施工方案,包含施工工艺、料子选型、设备配置、施工组织等内容,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六条:施工前,需进行现场调查和勘察,评估地质情况、水文环境和开挖范围等,并订立相应的应对措施。

第三章锚杆支护施工的施工技术要求第七条:锚杆的料子和规格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并确保质量可靠。

第八条:施工时,应依照设计要求进行锚杆的定位,并严格遵守施工方案中的要求。

第九条:锚杆支护施工中,应对周边环境进行有效的监测,并依据监测结果及时调整施工方案。

第十条:施工现场应配备专业操作人员和必需的施工设备,并保证施工人员具有相关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四章锚杆支护施工质量掌控第十一条:施工过程中,应依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质量掌控,确保锚杆的安全可靠。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应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及时发现和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需要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评估,并提出解决方案,保证施工质量。

第十四条:施工完成后,需组织相关部门对锚杆支护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章施工期间安全措施第十五条:施工前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确保施工人员熟识施工规范和安全操作要求。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进行必需的防护措施,防止人员伤亡和资产损失。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应配备草图明确的逃命通道,并依据施工进展进行合理的调整。

第十八条:施工期间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监督,发现不安全情况应立刻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确保施工安全。

工程暂停令

工程暂停令

工程暂停令之答禄夫天创作编号工程名称呼市××景观绿化工程日期年月日致(施工单位)由于基坑土钉墙护坡工程施工有部分锚杆长度没有达到设计要求原因,现通知你方必须于年月日时起,对本工程的基坑土钉墙护坡工程南侧-4.2m部位(工序)实施暂停施工,并按下述要求做好各项工作:1.对此侧锚杆进行全面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2.对不符合设计长度的锚杆进行处理,使其符合设计要求。

3.对由于土质情况达不到设计长度的锚杆进行重新验算,由设计签发设计变动单报目监理部签认。

4.完成上述内容后填报《工程复工报审表》报项目监理部。

监理单位名称:呼市××绿化公司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本表由监理单位签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存一份。

工程暂停令【相关规定及要求】1.由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其影响范围和程度,按合同约定签发《工程暂停令》:(1)建设单位要求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

(2)由于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必须进行停工处理。

(3)由于出现质量或平安隐患,为防止造成工程质量损失或危机人身平安而需要暂停施工。

(4)施工单位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部管理。

(5)发生必须暂停施工的其他情况。

2.在委托监理合同有约定或需要时,签发《工程暂停令》前应征求建设单位的意见。

3.监理人员发现施工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造成质量事故时,应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

整改完毕并经监理人员复查,符合规定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

4.工程暂停期间,应要求施工单位呵护该部分或全部工程免遭损失或损害。

【填写要点】1.“由于原因”栏中填写造成工程暂停的原因。

2.“现通知你方必须于年月日时起“栏中填写工程暂停的起始时间。

3.“对本工程的部位(工序)“栏中填写工程暂停的部位或工序名称。

4.“并按下述要求做好各项工作“栏指工程暂停后要求施工单位所做的有关工作,如对停工工程的呵护措施,针对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预防措施等。

锚杆(索)的一般规定

锚杆(索)的一般规定

锚杆(索)的一般规定
L当边坡工程采用锚固方案或包含有锚固措施时,应充分考虑锚杆的特性、锚杆与被锚固结构体系的稳定性、经济性以及施工可行性。

2、锚杆(索)主要分为拉力型、压力型、荷载拉力分散型和荷载压力分散型,适用于边坡工程和岩质基坑工程。

3、锚杆设计使用年限应与所服务的边坡工程设计使用年限相同,其防腐等级应达到相应的要求。

4、锚杆的锚固段不应设置在未经处理的下列岩土层中:
1有机质土,淤泥质土;
2液限3L大于50%的土层;
3松散的砂土或碎石土。

5、下列情况宜采用预应力锚杆:
1边坡变形控制要求严格时;
2边坡在施工期稳定性很差时;
3高度较大的土质边坡采用锚杆支护时;
4高度较大且存在外倾软弱结构面的岩质边坡采用锚杆支护时;5滑坡整治采用锚杆支护时。

6、下列情况的锚杆(索)应进行基本试验,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1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或新技术的锚杆(索);
2无锚固工程经验的岩土层内的锚杆(索);
3一级边坡工程的锚杆(索)。

7、锚杆(索)的形式应根据锚固段岩土层的工程特性、锚杆(索)承载力大小、锚杆(索)材料和长度以及施工工艺等因素综合考虑,可按本规范附录D 选择。

锚杆(索)支护在基坑工程中的应用

锚杆(索)支护在基坑工程中的应用

锚杆(索)支护在基坑工程中的应用作者:黄明来源:《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4年第04期摘要:随着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城市用地越来越紧张,为了充分提高地下空间的利用率,高层建筑地下部分也不断增加,基坑也越来越大,越来越深。

深基坑支护施工除了要求必须满足自身结构的安全、保证地下室施工安全顺利进行、确保周边环境与建筑物、道路管线的安全外,同时还必须实现施工对周边的环境影响最少,降低地下污染、降低造价的目的。

本文通过对边坡支护中普遍使用锚索这种施工方法,其施工方法主要通过利用强度比较高的砂浆低端进行锚孔,然后和四周的岩石组成强度较高的锚固体,最后通过锚索施加预应力的方法,把稳定边坡和不稳定边坡组成整体,从而避免裂缝进一步扩大,起到防护的目的。

关键词:深基坑支护;锚杆(索)支护施工;技术探讨中图分类号: U213 文献标识码: A引言锚索工程在边坡支护中应用广泛,它是利用锚索周围地层岩土的抗剪强度来传递结构物的拉力或保持地层开挖面的自身稳定,由于锚杆、锚索的使用,使锚固地层产生压应力区并对加固地层起到加筋作用;可以增强地层的强度,改善地层的力学性能,可以使结构与地层连锁在一起,形成一种共同工作的复合体,使其能有效地承受拉力和剪力,并能提高潜在滑移而上的抗剪强度,有效地阻止坡体位移。

这是一般支挡结构所不具备的力学作用。

由于预应力锚索技术能减轻结构物的自重、节约工程;材料;并确保工程的安全和稳定,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而目前在工程中得到极其广泛的应用。

1.锚杆(索)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施工前的调查和施工组织设计两部分。

施工前的调查是为施工组织设计提供必要资料,其内容有:(1)锚固工程计划、设计图、边坡岩土性状等资料是否齐全;(2)施工场地调查,施工对交通的影响情况;(3)施工用水、用电条件调查;(4)边坡工程周边可能对施工造成影响的各种状态调查;(5)掌握作业限制、环保法规或地方法令对施工造成的影响;(6)其他条件的调查,如施工用便道、气象、安全等条件。

锚杆支护管理规定

锚杆支护管理规定

锚杆支护管理规定1. 引言在隧道、矿井、基坑、岸坡及地下工程等施工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较大规模的土体或岩体的支护。

其中,锚杆支护作为经济、安全、高效的一种施工方法,越来越受到各行各业关注和采用。

为了保证锚杆支护施工的质量、安全和经济效益,必须制定相应的规定和标准,以规范锚杆支护施工过程中的管理和操作。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特殊土质或岩体条件下,对隧道、矿井、基坑、岸坡及地下工程等进行锚杆支护的过程中,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的规范要求。

3. 规范要求3.1 设计要求锚杆支护设计应符合制定的施工方案和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要求:1.设计应根据锚杆的强度和刚度、工程地质条件和土方开挖关系,选用合理的锚杆型号和直径。

当需要使用螺纹锚杆时,其螺纹长度应不小于锚杆直径的1.5倍。

2.锚杆与锚杆之间的距离应根据工程地质条件的不同,经过合理计算确定。

3.在设计中应有足够的支护强度保证,其中包括支护结构、锚杆长度、单锚支护面积等。

3.2 材料要求1.锚杆支护的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或地方政府制定的标准,并应该持有相应的检验合格证明。

2.依据场合不同,锚杆支护材料可以为钢筋、螺纹钢筋、钢绞线和PC钢丝绳等,但必须符合工程设计要求和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

3.3 施工要求1.施工前应构建详细的施工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场地勘察、提高施工措施、安装时间计划和施工图等。

2.施工时应保证施工人员具有相应的证书和证明,并按要求进行培训。

3.施工前应对场地进行测量和布置分线,以保证锚杆支护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4.锚杆的安装顺序由主管人员统一安排,安装方法必须符合锚杆设计要求。

5.安装时应测量正、倾向,并按要求进行间距和锚杆深度的调整,并保证锚杆的水平度和竖直度。

6.在安装锚杆时,锚杆不能与其他管线、电缆等相交或相靠,以确保锚杆的使用安全。

3.4 检测要求1.初始张力调整后,应采取恰当的方法,对锚杆强度、应变、变形等方面进行监测,并及时记录检测数据。

2023年锚杆支护管理规定

2023年锚杆支护管理规定

2023年锚杆支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锚杆支护工程的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需要使用锚杆支护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锚杆支护工程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四条锚杆支护应根据具体工程情况设计,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

第五条锚杆吊装、固定、灌注等操作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并由具备相应的施工经验和技术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

第六条锚杆支护工程应进行严密监控,并在施工期间及时发现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第七条工程竣工后,由专业机构对锚杆支护工程进行检测、验收,并出具相关合格证明。

第二章:设计要求第八条锚杆支护设计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结合地质环境和荷载条件,科学合理地确定锚杆的布置方式、荷载计算以及锚杆材料的选择。

第九条锚杆支护设计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并综合考虑工程的安全性、可行性和经济性。

第十条锚杆支护工程的设计要有合理的结构布置和合理的减支措施,以确保锚固稳定性和延长锚杆寿命。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对锚杆支护工程设计方案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第三章:施工要求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关的施工经验和技术资质,施工人员应熟悉操作规程,并具备相关操作证书。

第十三条锚杆支护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包括施工序列、施工工艺和安全措施等,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锚杆材料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施工单位应对所采购的锚杆材料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第十五条锚杆支护施工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循施工标准操作规程,保证施工质量。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应设置施工专门区域,并配备相应的施工设备和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过程的安全性。

第十七条锚杆灌注过程应严格按照工艺要求进行监控和记录,确保灌注质量。

第十八条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不定期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及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锚杆、锚索起吊重物管理规定

锚杆、锚索起吊重物管理规定

锚杆或锚索起吊重物管理规定为确保井下重物起吊、托运、装卸的安全,进一步规范锚杆起吊重物的现场管理,结合新桥煤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井下起吊、拖运、装卸设施的有关要求1、重物起吊的生根方式按照起吊地点、所吊重物的重量不同,可分别选用专用简易起吊龙门架、起吊棚(梁)起吊、专用起吊锚杆或锚索起吊。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优先采用专用起吊棚(梁)起吊。

2、吊装地点应选择顶板完好,支护可靠,无掉顶、片帮危险的位置。

3、严禁在巷道顶板破碎、有裂隙或失修地点采用锚杆起吊。

4、所有砌碹巷道严禁用锚杆起吊设备或重物;尽量避免在巷道交叉的底部巷道的顶板施工起吊锚杆。

5、严禁使用超过二年的专用起吊锚杆或锚索,严禁使用巷道支护锚杆或锚索作为起吊设施使用。

6、必须在顶板较破碎地点起吊重物的,不得使用顶锚或打起吊锚杆作为起吊点,必须打锚索(锚索选用φ21.6×10000mm 锚索,锚索张拉机具压力表读数不小于20MPa)或架设能承载起重物的起吊棚,起吊棚架设必须牢固、安全可靠。

7、使用40T链条进行起吊时,投入使用时必须选用新链条。

二、锚杆或锚索打设及使用具体规定:1、起吊1.5t以下(含1.5t)的重物时:(1)每次起吊前,要先打专用起吊锚杆。

起吊点至少使用两根锚杆,锚杆采用规格不低于φ22×2400mm以上的高强锚杆,屈服强度不低于500Mpa,锚固力不小于100KN,锚固长度不小于1500mm(锚固剂不少于3根),锚杆打注后锚杆头露出岩面长度=锚杆丝扣长度+30~50mm。

(2)起吊用的链条一端穿入锚杆后,用高强螺母上紧,螺母上紧后必须露出3~5丝,起吊链条至少使用两挂。

(3)起吊重物前,必须认真检查,确认连接紧固、起吊设施完好后方可起吊。

起吊时,必须有队干在现场统一协调指挥,严禁施工人员站在因锚杆意外断裂导致手拉葫芦坠落伤人的范围内作业。

(4)起吊过程中,要安排有经验的老工人观察顶板、起吊点,如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工作,进行处理。

锚索使用管理安全规定

锚索使用管理安全规定

锚索使用管理安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锚索使用的安全性和卫生性,防范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使用锚索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类建筑工地、高空作业场所、登山活动等。

第三条锚索使用必须遵循国家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并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锚索使用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安全培训,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五条锚索使用期间,单位应指派专人进行监督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六条锚索使用单位应保证使用锚索的人员经过岗前培训和考核,持有相应的证书。

第七条锚索使用单位必须制定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八条锚索使用单位应定期检查锚索的状况,如发现损坏或老化现象,应立即更换。

第二章锚索选择与安装第九条锚索的选择应符合国家标准,并根据具体需要选择合适的材质和规格。

第十条锚索的安装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固定牢固、牢靠可靠。

第十一条锚索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避免与其他设备或建筑物相互干扰。

第十二条锚索的固定点必须经过专业工程师的设计和验收,确保强度达标。

第十三条锚索的固定点应定期检查,如发现松动或变形现象,应立即进行修复。

第十四条在安装和使用锚索过程中,必须配备合适的防护设施和安全用具。

第三章锚索使用操作第十五条锚索使用前,需事先查验设备完好性,如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修复或更换设备。

第十六条在使用锚索时,必须正确使用个人保护装备,包括安全带、护目镜等。

第十七条使用锚索的人员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规行为,确保人员安全。

第十八条使用锚索进行作业时,应注意周围环境的安全,避免与其他人员和设备发生碰撞。

第十九条使用锚索进行高空作业时,必须遵守相关的操作要求,防止坠落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条锚索使用单位应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技能培训,提高锚索使用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水平。

第四章事故应急处理第二十一条锚索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的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和组织体系。

第二十二条在锚索使用过程中,如发生事故,应立即停止作业,并第一时间报告上级。

关于基坑工程中限制使用锚杆(索)的通知

关于基坑工程中限制使用锚杆(索)的通知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昆建通【2011】363号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基坑工程中限制使用锚杆(索)的通知各县(市)区住建局,国家、省级开发(度假)园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随着新昆明建设的不断发展,城市建设的规模越来越大。

目前,昆明市超大型、深基坑不断涌现,基坑工程中锚杆(索)使用超出建设用地范围或道路红线的情况十分普遍。

为更好的保护和有效的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实现地下空间可持续开发利用和对既有建(构)筑物和地下设施的有效保护,促进城市的良性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坑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昆建通【2010】20号),对锚杆(索)的使用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在昆明地区建成区范围内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基坑支护一般情况下使用锚杆(索)不得超出项目建设用地红线垂直投影范围。

二、若使用锚杆(索)超出建设用地范围的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由建设单位在场地周边进行公示;(二)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有关基坑支护方面的专家就基坑支护方案进行论证,并会同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报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锚杆(索)进入相邻场地内时,应经协调征得相邻各方的意见;(四)锚杆(索)宜采用可回收式;(五)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责任单位必须承担因锚杆(索)施工对周边环境影响而产生风险的相应责任。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对本地区使用锚杆(索)要认真进行审查,对使用锚杆(索)施工的项目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在基坑支护中使用锚杆(索)施工或使用锚杆(索)超出项目建设用地红线垂直投影范围的责任单位,依法进行查处;造成经济损失并产生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通知自二0一二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2024年锚索操作使用管理规定(2篇)

2024年锚索操作使用管理规定(2篇)

2024年锚索操作使用管理规定为了规范锚索在切割、盘卷、装车、运输、拆卷以及在工作面使用过程中的作业行为,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有效保障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一、锚索切割锚索在支护车间内,按照各个工作面的需求,确定钢绞线的长度来进行切割。

钢绞线切割工作必须加工车间专人进行操作,由队组下料人员或队组材料员进行配合。

切割操作时,配合作业人员应站在切割机的侧面,与切割机保持1.5m以上的距离,以防止砂轮崩裂伤人,禁止戴手套作业。

二、锚索盘卷、装车锚索盘卷:锚索加工完成后,由队组下料人员负责将所需锚索从加工车间逐根拉出,存放在场地宽畅、人员走动稀疏的地方进行卷盘,盘卷后放到指定的地方,最后统一装车。

1、所有钢绞线在进行盘卷作业时,由两个人配合逐根进行操作,作业人员严禁戴手套。

2、钢绞线卷盘前,确保钢绞线平直的摆放在地面上。

盘卷时,采用先打结,后缠绕的方式进行。

打结时,一人进行打结,另一人将头子抓牢抓好,待打结完后后缠绕,一人将打结点踩牢,另一人将剩余的钢绞线在打好结的圈内进行缠绕,先缠绕一头,然后再缠绕另一头,盘卷完毕后,确保钢绞线的外露剩余部分不得超于0.5m。

3、对于不同长度的钢绞线采用同样的方式进行操作。

4.3m钢绞线盘圈的直径为1.0-1.2m之间,打结一次;6.3m钢绞线盘圈的直径为1.2-1.3m,打结一次;10.5m钢绞线盘圈的直径为1.2-1.3m,打结四次,先打结一头,然后在此结相对的地方打第二个结,依此类推。

装车、运输:锚索全部盘卷好后,采用小矿车运输。

要求锚索斜放在小矿车内,并按照盘圈直径的大小按顺序装车,先放置盘圈直径大的,后放直径小的,最后用废旧皮带或其他不导电的材料覆盖在锚索的露头处,并固定好,以防在运输过程中与架空线接触或挂伤行人等造成不必要的事故。

在运输前,检查装车的情况,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并及时处理,运输到达一个车场或到达工作面后,再次进行检查,并及时处理隐患。

关于进一步规范锚杆、锚索支护设计、施工及质量检查、验收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锚杆、锚索支护设计、施工及质量检查、验收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标准锚杆、锚索支护设计、施工及质量检查、验收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标准锚杆、锚索支护设计、施工及质量检查、验收的通知各煤矿:针对近期公司各煤矿井巷掘进、维修工程采用锚杆(索)支护屡次出现工程质量低劣,支护强度不够导致变形严重,甚至出现片帮和垮冒顶,严重影响使用功能,重复维修及处理垮冒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问题。

经公司研究决定,在公司印发的《xxx井巷掘进支护管理方法》(xxx字〔2022〕xx号)根底上,进一步标准井巷掘进、维修使用锚杆、锚索支护的设计、施工及质量检查、验收等管理工作,现通知如下:一、锚杆、锚索支护设计要求1、在使用锚杆、锚索支护井巷掘进、维修工程施工前,必须在编制作业规程或平安技术措施中进行支护设计。

设计参数、材质和规格要与规程、措施一并向施工单位、矿相关管理人员贯彻、学习。

设计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巷道名称、位臵、用途、规格;〔2〕地质条件及围岩分类,包括巷道所处层位、煤层及顶底板岩性、类别、煤层硬度、周围采掘情况、构造、水文及瓦斯情况等;〔3〕锚杆〔锚索〕材质、强度、规格、布臵间排距、角度及确定依据;锚杆〔锚索〕托盘材质、强度、规格;〔4〕锚杆〔锚索〕锚固参数〔孔径、锚固长度、锚固剂选型〕及确定依据;〔5〕锚杆〔锚索〕预紧力矩〔预紧力〕、工作锚固力;〔6〕护表构件〔梯子梁、钢带、网〕形式、强度、规格;〔7〕支护材料单位消耗量;〔8〕现场监测方案;〔9〕补强加固措施。

2、支护参数、材质、规格要结合施工地段围岩岩性、结构及构造等情况进行分类设计,严禁千篇一律。

3、沿煤层顶板施工的矩形、倒梯形巷道的锚杆(索)支护,两帮最上一根锚杆与顶板要有不小于20°夹角,且锚固段必须全部设计在顶板岩石内;顶部两侧锚杆要向巷帮侧布臵,与顶板夹角不大于75°;假设顶部锚索数量多于3根,两帮侧锚索布臵要向巷帮侧布臵,与顶板夹角不大于80°。

4、巷宽大于4.2m时或矿压大、呈现发育构造地段采用锚杆(索)支护时,顶部锚索配套工字钢形成组合梁支护,但锚索间距不宜超过1.5m,工字钢梁总长不大于2.0m(否那么布臵两组组合梁)。

关于锚杆、锚网、锚索的支护管理规定

关于锚杆、锚网、锚索的支护管理规定

关于锚杆、锚网和锚索支护的管理规定一、井下所有掘进工作面(包括硐室和水仓掘进施工)应根据顶板及围岩的实际情况采用锚杆、锚梁、锚网或锚索的方式进行支护。

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经公司现场查看同意后方准进行砌墙或发碹支护,否则公司一概不予验收工程进尺。

二、锚杆、锚网和锚索的布置方式、操作方法与安装质量必须严格按《作业规程》的要求执行。

凡布置方式与安装质量与《作业规程》不符的,视为报废,处罚施工人员100元/根,并重新按要求布置。

三、锚杆支护必须到工作面迎头,打前进炮眼时最前一组锚杆距工作面迎头不能超过0.2m;放炮后(出渣时)最前一组锚杆距工作面迎头不能超过 1.2m。

否则视为欠顶,处罚安全监督员和班长100元/根。

四、锚杆眼应做到当班眼当班锚,即打一组眼,锚一组眼,并扭紧固定牢靠。

否则视为欠顶,处罚100元/根。

五、锚杆和锚梁一旦上好后严禁再松开,如确实需要重新挂锚网支护的,必须重新打眼,布设锚杆、锚网及锚梁。

否则视为欠顶,处罚安全监督员和班长100元/根。

六、每班施工前必须对掘进头前五组锚杆重新检查并扭紧,否则对螺丝松动的锚杆视为欠顶,处罚安全监督员和班长100元/根。

七、掘进头打前进炮眼前,必须先打锚杆眼并将锚杆、锚梁(含帮壁锚杆)按要求安装到位。

否则视为欠顶,处罚当班安全监督员和班长100元/根。

八、如职工在接班时发现上一班作业区域内未安装锚杆而直接放了前进炮的,监督员有权拒绝作业并将人员带出井口。

经核查属实的,当班人员工资由上一班班长和监督员两人全部承担(120元/人)。

如已发现上述现象,而监督员仍通知继续上班作业的,处罚当班安全监督员150元;九、如果发现上述第八条情况属实而未兑现当班人员工资的,公司将直接从责任区矿长工资中扣出发放,并对责任区矿长处罚100元。

十、为了防止锚杆胶失效,影响锚杆质量,公司中心仓库每星期最多只能采购2000只锚杆胶,由各矿按需领用,领完才能进货;各矿库存不得超过二天的用量,否则不准到公司中心仓库领胶。

4月1日起,基坑支护禁用锚杆索、部分禁用PC桩!将全面禁用轮扣式、碗扣式等定型钢管模板支架!

4月1日起,基坑支护禁用锚杆索、部分禁用PC桩!将全面禁用轮扣式、碗扣式等定型钢管模板支架!

4⽉1⽇起,基坑⽀护禁⽤锚杆索、部分禁⽤PC桩!将全⾯禁⽤轮扣式、碗扣式等定型钢管模板⽀架!来源:宁波市住建局、宜昌市住建局、各市住建局/住建委等另外,宜昌市住建局近⽇发布了《关于公布<宜昌市建设⼯程推⼴、限制和禁⽌使⽤建筑技术、材料、⼯艺和设备⽬录(第⼀批)>的通知》,通知提出:1、全⾯推⼴使⽤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架,替代扣件式钢管脚⼿架,碗扣式、轮扣式等定型脚⼿架;2、⾃2022年1⽉1⽇起全⾯禁⽌使⽤轮扣式、碗扣式等定型钢管模板⽀架。

3、18 层及以上的⾼层建筑,全⾯推⼴使⽤附着式升降脚⼿架(作业安全防护平台),替代悬挑式脚⼿架。

上海:全市⼯程项⽬应采⽤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架。

重庆:全市建设⼯程禁⽌使⽤扣件式钢管悬挑脚⼿架,原因为整体性差,存在安全隐患。

苏州:2021年1⽉1⽇起,所有新开⼯的房建、市政⼯程应使⽤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架。

温州:属于超危⼤⼯程和参超危⼤⼯程的模板⽀撑架⼯程,不得采⽤扣件式钢管⽀撑体系,必须选⽤碗扣式、承插盘扣式等定型化⼯具式⽀撑体系。

2021年1⽉1⽇起推⼴到所有的模板⽀撑架⼯程。

⼴州:3⽉1⽇起,模板⽀架禁⽌使⽤门式钢管脚⼿架,模板⽀架使⽤轮扣式钢管脚⼿架,施⼯企业在每批次进场时均须由监理企业按要求进⾏见证送检,送检合格后⽅可使⽤。

苏州:新开⼯的政府⼯程必须使⽤承插盘扣式钢管⽀架!2020年,苏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加强建筑施⼯现场模板⽀架和脚⼿架⼯程安全管理的通知》。

⼀、2020年9⽉1⽇起,政府投资的新开⼯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程必须使⽤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架。

⼆、2021年1⽉1⽇起,所有新开⼯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程应使⽤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架。

注意:所有类型的⽀架材料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规范标准要求,否则⼀经发现,⼀律取消该项⽬申报各类评优评先资格,并停⼯整改。

南通:即⽇起,国有投资⼯程应使⽤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架!2020年8⽉4⽇,南通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在建筑施⼯现场推⼴应⽤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架的通知》,本通知⾃印发之⽇起施⾏。

【精品】基坑支护中最新强制性规范条文

【精品】基坑支护中最新强制性规范条文

【关键字】精品基坑支护中的强制性规范条文(2013最新版)JGJ 120-2012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3.1.2 基坑支护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1 保证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和正常使用;2 保证主体地下结构的施工空间。

8.1.3 当基坑开挖面上方的锚杆、土钉、支撑未达到设计要求时,严禁向下超挖土方。

8.1.4 采用锚杆或支撑的支护结构,在未达到设计规定的拆除条件时,严禁拆除锚杆或支撑。

8.1.5 基坑周边施工材料、设施或车辆荷载严禁超过设计要求的地面荷载限值。

8.2.2 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支护结构,在基坑开挖过程与支护结构使用期内,必须进行支护结构的水平位移监测和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地面的沉降监测。

GB50497-2009《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3.0.1 开挖深度超过5m、或开挖深度未超过5m 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均应实施基坑工程监测。

3.0.2 建筑基坑工程设计阶段应由设计方根据工程现场及基坑设计的具体情况,提出基坑工程监测的技术要求,主要包括监测项目、测点位置、监测频率和监测报警值等。

3.0.3 基坑工程施工前,应由建设方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对基坑工程实施现场监测。

监测单位应编制监测方案。

监测方案应经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认可,必要时还需与市政道路、地下管线、人防等有关部门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

监测方案应包括工程概况、监测依据、监测目的、监测项目、测点布置、监测方法及精度、监测人员及主要仪器设备、监测频率、监测报警值、异常情况下的监测措施、监测数据的记录制度和处理方法、工序管理及信息反馈制度等。

GB 50739-2011 《复合土钉墙基坑支护技术规范》6.1.3 土方开挖应与土钉、锚杆及降水施工密切结合,开挖顺序、方法应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复合土钉墙施工必须符合“超前支护,分层分段,逐层施作,限时封闭,严禁超挖”的要求。

GB 50086-2001《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1.0.3 锚喷支护的设计与施工,必须做好工程的地质勘察工作,因地制宜,正确有效地加固围岩,合理利用围岩的自承能力。

武汉市基坑工程管理规定(武城建[2021]7号文)

武汉市基坑工程管理规定(武城建[2021]7号文)

武汉市基坑工程管理规定(武城建[2021]7号文)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武成建[2022]7号各区建设局,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为加强我市基坑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基坑工程施工中涉及的各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市城市建设委员会组织制定了《武汉市基坑工程管理条例》。

现将《武汉基坑工程管理条例》印发给您。

请认真执行。

如在实施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市建委质量安全管理办公室报告。

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武汉市基坑工程管理条例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基坑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基坑工程参建各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施工、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基坑工程,是指为挖除建(构)筑物及地下工程等地下结构处的土方,保证主体地下结构的安全施工及保护基坑周边环境而采取的围护、支撑、降水、加固、挖土与回填等工程措施的总称。

基坑工程包括工程勘察、支护结构设计与施工、土方开挖、地下水控制、环境保护、工程周围的检测和监测。

工程周围环境是指可能受基坑施工影响的相邻建筑和构筑物(结构)、道路、管道等。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称市城建委)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基坑工程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市场管理等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监督机构)负责基坑工程相关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基坑工程的管理。

市城建委对区属的基坑的管理工作有督办、指导的职责。

第五条基坑工程开挖深度大于5m或深度小于5m的基坑工程,但复杂的岩土工程条件和周围环境,必须实施设计和施工方案论证制度。

锚杆锚索起吊的规定

锚杆锚索起吊的规定

石槽村煤矿井下起吊管理规定为了规范起吊操作,确保起吊安全,特制订以下管理规定。

一、利用桁车起吊(一)起重设备管理职责1、准备队负责起重机械和吊具的管理和维护。

2、机电动力科负责监督检查,并协调有关部门进行校验。

(二)起重设备的内容1、起重机械和吊具主要包括:龙门吊、桁车、电动葫芦、手动葫芦、单轨吊、汽吊、千斤顶、吊链、吊带、钢丝绳等。

2、使用单位负责组织编制《起重机械和吊具完好标准》,根据《起重机械和吊具完好标准》编写“起重设备操作规程”;3、定期对起重设备及吊具按《起重机具和吊具完好标准》进行检查,并有记录;4、对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保持完好状态;5、对起重机和吊具进行编号,建档登记,建立本单位的《起重机具和吊具台帐》;6、起重设备及各种索具要标明最大安全工作载荷,对于已破损或达到使用年限的吊具,不得使用或降级使用,必要时进行报废处理;7、各使用单位在固定起重作业场所张贴起重指挥手势示意图。

8、所有起重机司机进行专门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并且严格按照“起重设备操作规程”操作;9、高空起重作业时,安全通道畅通,禁止非作业人员进入现场;10、所有起重设备应进行定期检验,并由动力科保存检验记录;11、机电动力科每季度对各单位的起重机械和吊具的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三)起重设备检查制度1.起重设备每天起运前,必须由一名电工和钳工对起重设备起吊副件钢丝绳和各种保护进行检查:2.由起重设备司机检查起重设备的控制手把、凸轮控制器是否灵敏可靠。

3.由起重设备司机检查起重设备警铃是否完好,声音清脆。

4.由起重设备司机检查起重设备过卷保护装置是否位置准确、动作灵敏可靠。

5.钢丝绳如打折,压扁或股捻钢丝绳在1个捻距内断面积与钢丝绳总断面积之比超过10%时严禁使用,绳扣必须保证安全可靠,“S”钩无变形,并做详细记录。

6.吊链每天使用前,应进行全面检查,准备提升时,链条应伸直,不得扭曲、打结或弯折。

7、对吊钩的连接部分要经常进行检查,确认连接是否可靠,润滑是否良好。

掘进加强锚杆支护管理的规定

掘进加强锚杆支护管理的规定

掘进专业加强锚杆、锚索支护管理的规定为进一步提高锚杆、锚索支护的工程质量,加强锚杆、锚索支护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和现场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如下规定和要求:一、锚杆、锚索支护技术的管理体制1、生产科对公司所属各掘进巷道锚杆支护技术进行管理,具体职责为:(1)对公司范围内锚杆支护技术的应用发展作出规划和部署;制定、解释并监督执行有关锚杆支护和现场管理、技术管理、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方面的文件。

(2)协助各区队分析、解决锚杆支护现场存在的问题,做好技术指导。

(3)积极引进新技术、新机具、新材料、新工艺,促进公司锚杆支护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

(4)参与集团公司组织的在应用锚杆支护技术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的论证和项目试验研究。

(5)组织参与对从事锚杆支护技术工作各类人员进行综合性和专题性技术培训。

(6)组织编制锚杆支护设计、作业规程、施工技术措施、安全技术措施等并组织审批贯彻。

(7)从现场管理、技术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对施工区队实施业务管理,处理解决现场技术问题。

(8)与有关部门共同组织事故分析,研究制定对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9)参与锚杆支护工程质量验收、质量标准化检查和安全检查。

(10)负责组织对掘进锚杆支护巷道矿压显现进行日常监测,并对监测数据进行处理分析,提出对策并监督实施。

(11)组织有关锚杆支护方面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现场实施。

(12)协助教培中心对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2、各掘进单位具体职责:(1)负责锚杆支护巷道的施工,根据设计选择支护参数。

(2)对锚杆、锚索的支护质量负直接责任。

(3)负责日常锚杆、锚索的质量验收工作。

(4)负责顶板离层指示仪的安装、维护和数据日常采集工作。

(5)配合生产科进行锚杆无损检测仪检测工作,并对出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

3、从事锚杆支护的工程技术人员要经专门技术培训,使其熟悉锚杆支护原理、锚杆支护的设计方法、施工工艺、观测和监测技术,熟悉各种观测仪器仪表的使用要领,并能利用数据处理软件,对观测和监测结果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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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基坑工程中限制使用锚
杆(索)的通知
昆建通【2011】363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国家、省级开发(度假)园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随着新昆明建设的不断发展,城市建设的规模越来越大。

目前,昆明市超大型、深基坑不断涌现,基坑工程中锚杆(索)使用超出建设用地范围或道路红线的情况十分普遍。

为更好的保护和有效的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实现地下空间可持续开发利用和对既有建(构)筑物和地下设施的有效保护,促进城市的良性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坑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昆建通【2010】20号),对锚杆(索)的使用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在昆明地区建成区范围内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基坑支护一般情况下使用锚杆(索)不得超出项目建设用地红线垂直投影范围。

二、若使用锚杆(索)超出建设用地范围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由建设单位在场地周边进行公示;
(二)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有关基坑支护方面的专家就基坑支护方案进行论证,并会同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报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锚杆(索)进入相邻场地内时,应经协调征得相邻各方的意见;
(四)锚杆(索)宜采用可回收式;
(五)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责任单位必须承担因锚杆(索)施工对周边环境影响而产生风险的相应责任。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对本地区使用锚杆(索)要认真进行审查,对使用锚杆(索)施工的项目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在基坑支护中使用锚杆(索)施工或使用锚杆(索)超出项目建设用地红线垂直投影范围的责任单位,依法进行查处;造成经济损失并产生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通知自二0一二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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