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医务人员卫生法制教育的思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加强医务人员卫生法制教育的思考
第一篇:关于加强医务人员卫生法制教育的思考
关于加强医务人员卫生法制教育的思考
冯学军
随着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及人们医学知识和卫生法制意识的增强,加强卫生法制建设已成为当前卫生改革发展的重要内容。
它对于依法管理医疗活动,正确处理医患纠纷,有效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将起着重要保证作用,更是卫生工作逐步走向法制化管理的必然途径。
一、医疗卫生行业涉法的现状
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我区医疗卫生行业也步入了市场化运作的进程,因而便导致了医院(卫生院)将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作为目标。
平时工作中只注重诊疗技术水平的提高及设备设施的投入,而忽视了医务人员的卫生法制教育。
使在医疗经营的实践活动中,或多或少存在着各种纠纷和违法现象。
如医生出具假证明、假报告,开单提成收受药品回扣;患者问诊时答复治愈率的绝对化;卫生执法人员在行政审批和执法过程中接受当事人的吃请和好处;与此同时,有的医生与患者沟通不到位,治疗过程不规范,使小的纠纷引发社会矛盾等等。
由于法律意识的淡薄,医生既没能依法保护自己,同时又会损害患者的合法权益。
二、医疗卫生行业涉法的表现
医疗卫生工作是直接关系到人们身心健康、人命关天的大事,它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超过了其它任何行业。
然而,目前法制建设在卫生行业仍很薄弱,严重的影响着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其主要表现为:
1.由行风问题上升为法律问题。
医疗卫生工作中的法律问题无所不在即一是在医疗活动中,由于医务人员缺少法律敏感性,缺少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致使有的医务人员因为治病救人、救死扶伤而违法甚至犯罪;二是在药品和医疗器械采供中,医务人员接受
厂家和销售方代表的贿赂,致使采购药品和医疗器械优劣难辨,致使直接影响患者的用药安全、有效,也给医院甚至社会带来隐患;三是在医疗收费中,一些单位巧立名目,自行涨价,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医疗物价秩序,违反了有关的法律规定。
同时又有少数患者不能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拒缴医疗费用,甚至逃费,加重了医院的负担,影响了医院的正常运转,带来了一系列的纠纷;四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漏报、迟报传染病;对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非正常死亡,不按规定报告;泄露患者隐私;出具假医学证明,违反规章;五是在医疗过程中出现的医疗差错或医疗事故未能依法处理,大多数都是以“私了”来解决,已成为医疗卫生行业普遍存在的法律问题。
这些问题的出现,主要是由于卫生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法制观念滞后所造成的,长期下去将会带来严重后果。
2.由执法的随意性上升为法律问题。
当前的卫生执法从业人员,极少有法律专业的毕业生,而卫生专业在培训专业人才时,注重专业知识的培训,而忽视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由于法律文书的书写不规范,用词模糊不清,没有正确表达当事人违法事实;引用的条款不恰当;制作法律文书时确认主体不正确;在执法现场不注重现场证据的采集;在处罚时由于当事人的不配合而随意加重处罚,从而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加之全行业的法律培训未能做到经常化和制度化,从而影响了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的提高和执法工作的质量。
3.由不依法行政上升为法律问题。
随着国家法制进程的加快,医疗卫生行业的管理也要从过去单一的经验型管理、个人权威管理向科学管理、依法管理转变。
有些管理者在管理工作中缺乏强烈的法律意识,不能从法律的角度去观察、去思考,对行业内的各种违法现象不以为然,没有提高到法律的高度去认识,在工作中习惯用行政手段进行管理,忽视法律、法规的具体运用。
在行政管理工作中,有法不依,有的管理者甚至根本就不懂法,不能依法管理,时而想打点“擦边球”绕着法规走,由纵容导致涉法,损害他人权益,不利于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保护。
以上种种表现,都反映出开展医务人员卫生法制教育,
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三、加强法制教育的对策:
针对全区卫生法制教育现状和医疗卫生行业存在的问题,应研究建立适合我区卫生法制教育体系,进一步加强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的普法教育和继续教育,全面开展卫生法制教育,摒弃形式主义,采取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方式,实施有效、实用、适宜的教学内容。
1.着力加强医务人员的卫生法制教育。
主要加强对几个重点环节的法制教育。
(1)临床环节的卫生法制教育。
一方面通过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树立起法制观念,使得医务人员懂得在工作中必须依法行医,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另一方面,要提高病历书写质量,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
病历是医疗过程的真实记录,是发生纠纷时的重要证据,它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也是决定医疗赔偿官司胜负、医疗过失鉴定的重要依据。
每一个医务人员必须从法律的高度来看待病历的功能、作用,可定期开展病案分析来提高医务人员的诊疗和书写水平;(2)药品医疗器械采购环节的法制教育。
医疗采购部门历来被认为是一个“油水”部门,如何加强这一个环节医务人员守法意识直接影响到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药品质量。
一方面,要加强采购人员职业道德和行风教育,用典型事例和案件作为警示,提高医务人员防腐拒变的能力;另一方面要规范制度和措施,严把采购药品医疗器械审验关,规范药品医疗器械采购场所和药品医疗器械采购的招投标制度,建立采购过程中的互相监督与制约机制,增加采购决策的“透明度”。
2.通用法规强化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
对于这部分人员的培训一方面应加强专业法律法规的培训,如《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知识的培训;另一方面应以工作实践中遇到过的、或可能会遇到的法律问题为基本内容,以法律文书书写为重点,案例为基础,以问题为中心,讲授和讨论相结合,定期开展案例的研讨和分析。
同时还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
开展针对人生观、价值观、金钱观教育,用身边典型
案例开展现实教育,达到“挖一鼠,堵一洞”、“办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制意识和法律观念。
3.重点突出行政管理人员的法制教育。
行政管理人员是法律执行者,更是法律的宣传者。
他们的法律意识的强弱将会直接影响行业内法律的运用。
为此,我们应有计划的开展法律培训,作为考核绩效,任职聘用的硬性条件。
同时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职务犯罪预防教育,建立由检察机关和有关医疗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和完善惩防体系,进一步提高行政管理人员的廉洁守法意识,做到依法管理,依法办事。
(作者系无锡市滨湖区卫生局科员)
第二篇:医务人员手卫生管理制度
医务人员手卫生管理制度
1.基本要求:⑴科室必须为医务人员提供有效便捷的手卫生设施和干手用品。
⑵医务人员必须加强无菌观念和预防医院感染的意识,掌握必要的手卫生知识和正确的手卫生方法,保证洗手与手消毒效果。
⑶控感科专职管理人员对本院医务人员手卫生予以培训指导,督促落实,提高医务人员手卫生的依从性。
2.医务人员手消毒应达到的标准:a)卫生手清毒,监测的细菌菌落总数应≤10cfu/㎝2 b)外科手消毒,监测的细菌菌落总数应≤5cfu/㎝ 23、使用固体肥皂应保持清洁干燥,盛放皂液的容器为一次性使用,外科洗手应用抗菌皂液,手消毒剂应采用一次性包装。
出液器均采用非手触式。
4.洗手后的干手设备应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5.选用的手消毒剂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且在有效期内使用。
6.配备清洁指甲用品,如指甲刀。
可配备手刷,手刷刷毛应柔软,一人一用一灭菌,并定期检查,及时剔除不合格手刷。
7.洗手或使用速干手消毒剂的指征: a)直接接触每个患者前后,从同一患者身体的污染部位移动到清洁部位时。
b)接触患者黏膜、破损皮肤或伤口前后,接触患者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伤口敷料等之后。
c)穿脱隔离衣前后,戴手套前,摘手套后。
d)进行无菌
操作、接触清洁、无菌物品之前。
e)接触患者周围环境及物品后。
f)处理药物或配餐前。
8.医务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应先洗手,然后进行卫生手消毒:a)接触传染病患者的血液、体液和分泌物以及被传染性致病微生物污染的物品后。
b)直接为传染病患者进行检查、治疗、护理或处理传染患者污物之后。
9.洗手应严格遵循六步洗手法。
10.每季度对重点部门进行手卫生消毒效果监测。
手卫生管理制度
一、手卫生为洗手、卫生手消毒和外科手消毒的总称。
二、全院必须配备合格的洗手与卫生手消毒设施。
设置流动水洗手,重点部门应配备非手触式水龙头,提倡用洗手液洗手,盛放皂液的容器为一次性使用,应配备干手物品或设施,避免二次污染,应配备合格的速干手消毒剂。
三、遵循洗手与卫生手消毒的原则,严格掌握洗手或使用速干手消毒剂指征。
四、医务人员在下列情况时应先洗手,再进行卫生手消毒:a 接触患者的血液、体液和分泌物以及被传染性致病微生物污染的物品后,
b 直接为传染病患者进行检查、治疗、护理或处理传染患者污物之后。
五、禁止佩戴手部饰物,指甲长度不超过指尖。
医务人员遵照七步洗手法进行洗手或卫生手消毒,认真揉搓双手至少15s,应注意清洗双手所有皮肤。
六、手术室、产房配备合格的外科手消毒设施,洗手池应每天清洁与消毒,配备清洁指甲用品及手卫生的揉搓用品,用后放在指定的容器中,揉搓用品一人一用一清洁、灭菌或一次性
使用,清洁指甲用品应每日清洁与消毒。
手消毒剂采用一次性包装、非手触式手消毒剂的出液器。
七、配备干手物品,干手巾应一人一用一灭菌,盛装消毒巾的容器应每次清洗、灭菌。
配备计时装置。
八、外科手消毒应遵循的原则:a 先洗手,后消毒。
b 不同患者手
术之间、手套破损或手被污染时应重新进行外科手消毒。
九、严格按照外科手消毒流程图进行外科手消毒,在整个手消毒过程中应保持双手位于胸前并高于肘部,使水由手流向肘部。
十、每季度对重点部门工作的医务人员手进行消毒效果的监测,当怀疑医院感染暴发与医务人员手卫生有关时,应及时进行监测,并进行相应致病性微生物的监测。
十一、手消毒效果应达到相应要求:卫生手消毒,监测的细菌菌落数应≦10cfu/cm2。
外科手消毒,监测的细菌菌落数应≦5cfu/cm2。
感染管理科
手卫生制度
一、全院医护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必须认真按照“六步洗手法”清洁洗手:
(一)直接接触病人前后,接触不同病人之间,从同一病人身体的污染部位移动到清洁部位时,接触特殊易感病人前后;
(二)接触病人黏膜、破损皮肤或伤口前后,接触病人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伤口敷料之后;
(三)穿脱隔离衣前后,摘手套后;
(四)进行无菌操作前后,处理清洁、无菌物品之前,处理污染物品之后;
(五)当医护人员的手有可见的污染物或者被病人的血液、体液污染后。
二、医护人员洗手时应当彻底清洗容易污染微生物的部位,如指甲、指尖、指甲缝、指关节等,洗干净的手不得配戴饰物。
三、医护人员使用肥皂洗手时,必须保证肥皂干燥。
禁止将肥皂直接浸泡在不漏水的肥皂盒中。
四、医护人员手无可见污染物时,可以使用速干型手消毒剂(如:“杰雪”消毒液)消毒双手来代替洗手。
五、医护人员在下列情况时必须进行手消毒:
(一)检查、治疗、护理免疫功能低下的病人之前;
(二)出入隔离病房、重症监护病房、烧伤病房、新生儿重症病
房和传染病病房等医院感染重点部门前后;
(三)接触具有传染性的血液、体液和分泌物以及被传染性致病微生物污染的物品后;
(四)双手直接为传染病病人进行检查、治疗、护理或处理传染病人污物之后;
(五)需双手保持较长时间抗菌活性时。
六、医护人员手被感染性物质污染以及直接为传染病病人进行检查、治疗、护理或处理传染病病人污染物之后,应当先用流动水冲净,然后使用手消毒剂消毒双手。
七、医护人员进行侵入性操作时应当戴无菌手套,戴手套前后应当洗手。
一次性无菌手套不得重复使用。
第三篇: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
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
时间:2009-10-03 09:01:58来源:作者:点击:1319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务人员手卫生的管理与基本要求、手卫生设施、洗手与卫生手消毒、外科手消毒、手卫生效果的监测等。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手卫生hand hygiene
为医务人员洗手、卫生手消毒和外科手消毒的总称。
3.2 洗手handwashing
医务人员用肥皂(皂液)和流动水洗手,去除手部皮肤污垢、碎屑和部分致病菌的过程。
3.3 卫生手消毒antiseptic handrubbing
医务人员用速干手消毒剂揉搓双手,以减少手部暂居菌的过程。
3.4 外科手消毒surgical hand antisepsis
外科手术前医务人员用肥皂(皂液)和流动水洗手,再用手消毒剂清除或者杀灭手部暂居菌和减少常居菌的过程。
使用的手消毒剂可具有持续抗菌活性。
3.5 常居菌resident skin flora
能从大部分人体皮肤上分离出来的微生物,是皮肤上持久的固有寄居菌,不易被机械的摩擦清除。
如凝固酶阴性葡萄球菌、棒状杆菌类、丙酸菌属、不动杆菌属等。
一般情况下不致病。
3.6 暂居菌transient skin flora
WS/T313—2009
寄居在皮肤表层,常规洗手容易被清除的微生物。
直接接触患者或被污染的物体表面时可获得,可随时通过手传播,与医院感染密切相关。
3.7 手消毒剂hand antiseptic agent
用于手部皮肤消毒,以减少手部皮肤细菌的消毒剂,如乙醇、异丙醇、氯己定、碘伏等。
3.7.1 速干手消毒剂alcohol-based hand rub
含有醇类和护肤成分的手消毒剂。
包括水剂、凝胶和泡沫型。
3.7.2 免冲洗手消毒剂waterless antiseptic agent
主要用于外科手消毒,消毒后不需用水冲洗的手消毒剂。
包括水剂、凝胶和泡沫型。
3.8 手卫生设施hand hygiene facilities
用于洗手与手消毒的设施,包括洗手池、水龙头、流动水、清洁剂、干手用品、手消毒剂等。
4手卫生的管理与基本要求
4.1 医疗机构应制定并落实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有效、便捷的手
卫生设施。
4.2 医疗机构应定期开展手卫生的全员培训,医务人员应掌握手卫生知识和正确的手卫生方法,保障洗手与手消毒的效果。
4.3 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务人员手卫生工作的指导与监督,提高医务人员手卫生的依从性。
4.4 手消毒效果应达到如下相应要求:
a)卫生手消毒,监测的细菌菌落总数应≤10cfu/cm2。
b)外科手消毒,监测的细菌菌落总数应≤5cfu/cm2。
5手卫生设施
5.1 洗手与卫生手消毒设施
5.1.1 设置流动水洗手设施。
5.1.2 手术室、产房、导管室、层流洁净病房、骨髓移植病房、器官移植病房、重症监护病房、新生儿室、母婴室、血液透析病房、烧伤病房、感染疾病科、口腔科、消毒供应中心等重点部门应配备非手触式水龙头。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在诊疗区域均宜配备非手
触式水龙头。
5.1.3 应配备清洁剂。
肥皂应保持清洁与干燥。
盛放皂液的容器宜为一次性使用,重复使用的容器应每周清洁与消毒。
皂液有浑浊或变色时及时更换,并清洁、消毒容器。
WS/T313—2009
5.1.4 应配备干手物品或者设施,避免二次污染。
5.1.5 应配备合格的速干手消毒剂。
5.1.6 手卫生设施的设置应方便医务人员使用。
5.1.7 卫生手消毒剂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b)宜使用一次性包装。
c)医务人员对选用的手消毒剂应有良好的接受性,手消毒剂无异味、无刺激性等。
5.2 外科手消毒设施
5.2.1 应配置洗手池。
洗手池设置在手术间附近,水池大小、高矮
适宜,能防止洗手水溅出,池面应光滑无死角易于清洁。
洗手池应每日清洁与消毒。
5.2.2 洗手池及水龙头的数量应根据手术间的数量设置,水龙头数量应不少于手术间的数量,水龙头开关应为非手触式。
5.2.3 应配备清洁剂,并符合5.1.3的要求。
5.2.4 应配备清洁指甲用品;可配备手卫生的揉搓用品。
如配备手刷,刷毛应柔软,并定期检查,及时剔除不合格手刷。
5.2.5 手消毒剂应取得卫生部卫生许可批件,有效期内使用。
5.2.6 手消毒剂的出液器应采用非手触式。
消毒剂宜采用一次性包装,重复使用的消毒剂容器应每周清洁与消毒。
5.2.7 应配备干手物品。
干手巾应每人一用,用后清洁、灭菌;盛装消毒巾的容器应每次清洗、灭菌。
5.2.8 应配备计时装置、洗手流程及说明图。
6洗手与卫生手消毒
6.1洗手与卫生手消毒应遵循以下原则:
a)当手部有血液或其他体液等肉眼可见的污染时,应用肥皂(皂液)和流动水洗手。
b)手部没有肉眼可见污染时,宜使用速干手消毒剂消毒双手代替洗手。
6.2 在下列情况下,医务人员应根据6.1的原则选择洗手或使用速干手消毒剂:a)直接接触每个患者前后,从同一患者身体的污染部位移动到清洁部位时。
b)接触患者黏膜、破损皮肤或伤口前后,接触患者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伤
WS/T313—2009
口敷料等之后。
c)穿脱隔离衣前后,摘手套后。
d)进行无菌操作、接触清洁、无菌物品之前。
e)接触患者周围环境及物品后。
f)处理药物或配餐前。
6.3 医务人员在下列情况时应先洗手,然后进行卫生手消毒:
a)接触患者的血液、体液和分泌物以及被传染性致病微生物污染的物品后。
b)直接为传染病患者进行检查、治疗、护理或处理传染患者污物之后。
6.4 医务人员洗手方法,见附录A。
6.5 医务人员卫生手消毒应遵循以下方法:
a)取适量的速干手消毒剂于掌心。
b)严格按照附录A医务人员洗手方法A.3揉搓的步骤进行揉搓。
c)揉搓时保证手消毒剂完全覆盖手部皮肤,直至手部干燥。
7外科手消毒
7.1 外科手消毒应遵循以下原则:
a)先洗手,后消毒。
b)不同患者手术之间、手套破损或手被污染时,应重新进行外科手消毒。
7.2 洗手方法与要求
7.2.1 洗手之前应先摘除手部饰物,并修剪指甲,长度应不超过指尖。
7.2.2 取适量的清洁剂清洗双手、前臂和上臂下1/3,并认真揉搓。
清洁双手时,应注意清洁指甲下的污垢和手部皮肤的皱褶处。
7.2.3 流动水冲洗双手、前臂和上臂下1/3。
7.2.4 使用干手物品擦干双手、前臂和上臂下1/3。
7.3 外科手消毒方法
7.3.1 冲洗手消毒方法取适量的手消毒剂涂抹至双手的每个部位、前臂和上臂下1/3,并认真揉搓2min~6min,用流动水冲净双手、前臂和上臂下1/3,无菌巾彻底擦干。
流动水应达到GB 5749的规定。
特殊情况水质达不到要求时,手术医师在戴手套前,应用醇类手消毒剂再消毒双手后戴手套。
手消毒剂的取液量、揉搓时间及使用方法遵循产品的使用说明。
WS/T313—2009
7.3.2 免冲洗手消毒方法取适量的免冲洗手消毒剂涂抹至双手的每
个部位、前臂和上臂下1/3,并认真揉搓直至消毒剂干燥。
手消毒剂的取液量、揉搓时间及使用方法遵循产品的使用说明。
7.4 注意事项
7.4.1 不应戴假指甲,保持指甲和指甲周围组织的清洁。
7.4.2 在整个手消毒过程中应保持双手位于胸前并高于肘部,使水由手部流向肘部。
7.4.3 洗手与消毒可使用海绵、其他揉搓用品或双手相互揉搓。
7.4.4 术后摘除外科手套后,应用肥皂(皂液)清洁双手。
7.4.5 用后的清洁指甲用具、揉搓用品如海绵、手刷等,应放到指定的容器中;揉搓用品应每人使用后消毒或者一次性使用;清洁指甲用品应每日清洁与消毒。
8手卫生效果的监测
8.1 监测要求
医疗机构应每季度对手术室、产房、导管室、层流洁净病房、骨髓移植病房、器官移植病房、重症监护病房、新生儿室、母婴室、血液透析病房、烧伤病房、感染疾病科、口腔科等部门工作的医务人员手进行消毒效果的监测;当怀疑医院感染暴发与医务人员手卫生有关时,应及时进行监测,并进行相应致病性微生物的检测。
8.2 监测方法
按照附录B进行。
8.3 手卫生合格的判断标准
细菌菌落总数符合4.4的要求。
第四篇: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_文档
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由国家卫生部制定颁布,是国家卫生行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制定,规定了医务人员手卫生的管理与基本要求、手卫生设施、洗手与卫生手消毒、外科手消毒、手卫生效果的监测等,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WS/T313—2009
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务人员手卫生的管理与基本要求、手卫生设施、洗手与卫生手消毒、外科手消毒、手卫生效果的监测等。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期限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手卫生 hand hygiene
为医务人员洗手、卫生手消毒和外科手消毒的总称。
3.2 洗手 handwashing
医务人员用肥皂(皂液)和流动水洗手,去除手部皮肤污垢、碎屑和部分致病菌的过程。
3.3 卫生手消毒 antiseptic handrubbing
医务人员用速干手消毒剂揉搓双手,以减少手部暂居菌的过程。
3.4 外科手消毒 surgical hand antisepsis
外科手术前医务人员用肥皂(皂液)和流动水洗手,再用手消毒剂清除或者杀灭手部暂居菌和减少常居菌的过程。
使用的手消毒剂可具有持续抗菌活性。
3.5 常居菌 resident skin flora
能从大部分人体皮肤上分离出来的微生物,是皮肤上持久的固有的寄居菌,不易被机械的摩擦清除。
如凝固酶阴性葡萄球菌、棒状杆菌类、丙酸菌属、不动杆菌属等。
一般情况下不致病。
3.6 暂居菌 transient skin r flora
寄居在皮肤表层,常规洗手容易被清除的微生物。
直接接触患者或被污染的物体表面时可获得,可随时通过手传播,与医院感染密切相关。
3.7 手消毒剂 hand antiseptic agent
用于手部皮肤消毒,以减少手部皮肤细菌的消毒剂,如乙醇、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