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电网公司执行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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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电网维护费涉税问题分析

农村电网维护费涉税问题分析

农村电网维护费涉税问题分析发表时间:2019-10-31T14:06:10.373Z 来源:《基层建设》2019年第22期作者:王文婷[导读] 摘要:随着我国的不断发展,农村电网维护费出现问题。

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铜陵供电公司 244000摘要:随着我国的不断发展,农村电网维护费出现问题。

对农村电网维护费涉税问题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风险进行分析,研究科学的管理方法,结合现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农村电网维护费涉税问题分析农村电网维护费指的是能够保证农村综合变压器以下低压电网资产正常运行所必须的合理费用。

我国农村电网改造、农村电力线路维护工程发展较快,显著的提高了农村用电安全性、可靠性以及稳定性。

国家对农村维护费涉税提供优惠政策,但在政策执行以及税收管理中存在很多问题,需要我们结合现状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

一、现状农村电网维护费原由农村电管站收取改为由电网公司或者农电公司等其他单位收取。

农村电网维护费政策作为一项国家惠农政策,在税收方面的优惠体现在增值税方面,目前国家尚未发布关于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

在农村电网维护费方面,没有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政策或条款,应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地方上要满足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和备案管理,否则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免征增值税。

我国农村电网覆盖面积大,农村电网在改造以前,存在不少问题,如变压器在用电高峰时期过载严重,线路跳闸次数较多,用电设备陈旧,农村用电人员缺乏安全用电常识,安全用电问题突出等,所以维护费的支出是非常必要和花费巨大。

目前农村电网维护费比之前两次改革有明显的降低,降低是指农村承担的电网维护费单价,降低农村居民用电负担。

农村电网维护费会随电量的增长而增加,所以有了增值税。

目前根据国家对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管理相关要求,虽然部分地区征收的对象扩大了,农维费征收保持原有收入基数,且转款专用,符合原免税问价的政策目标,应予免税。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电网公司执行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电网公司执行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电网公司执行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07.17•【字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电网公司执行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的免税农村电网维护费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77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91号)等规定,现将广东电网公司执行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本公告所称广东电网公司指广东电网公司本部及其所属地市供电局(分公司)和县级供电企业(子公司)(不含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和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网公司本部及分、子公司)。

二、电网公司本部及分、子公司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的标准按照《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标准问题的批复》(粤价〔2013〕121号)规定的每千瓦时0.14元执行。

超过此标准的部分依法计征增值税。

三、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的适用范围包括农村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和稻田排灌用电。

四、电网公司本部及分、子公司应按月单独核算农村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和稻田排灌用电,在财务上单设明细科目,对农村电网维护费进行核算,做到专款专用。

未单独核算、划分不清范围,或未将农村电网维护费专款专用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五、电网公司本部及分、子公司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部分,不需分摊转出外购电力产品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但用于农村电网维护购进的耗材支出,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六、电网公司本部及分、子公司应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减免税备案并按要求报送以下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方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对农村电网维护费的税收问题探讨

对农村电网维护费的税收问题探讨

对农村电网维护费的税收问题探讨对农村电网维护费的税收问题探讨摘要:目前,国家为了提高农村用电的平安性和可靠性并降低电网经营企业税务负担,陆续出台了农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等优惠政策,但是在税收优惠政策实行过程中出现了较多问题。

因此本文将对农网维护费税收优惠政策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以供参考。

关键词:农村电网税收问题分析一、引言自1998年国家实施农村电网建设改革方法以来,各级政府本着“两改一同价〞的原那么,对城乡低压电网实行统一管理,在农村电网建设和改造工作等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

随着第二批农村电网改造工程的启动,我国预计到今年年底将根本完成农村电网改造任务,届时,全国农村低压电网的改造面平均将到达90%以上,全面实现城乡用电同价,并且农村用电费用会进一步降低。

这一“民心工程〞有利于改善农村用电环境,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受到了普遍欢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表的通知可知:在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应该对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为保持政策的一致性,对电网公司或者农电公司等其他单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那么?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知,计算农村电网维护费应分担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计提进项税额的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但是在对供电企业收取的免征增值税的农村电网维护费时,不应分摊转出外购电力产品所支付的进项税额。

二、农网维护费免增值税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农电企业依法税法知识匮乏,导致税款或多或少根据国税局的相关规定,对电网公司或者农电公司等其他单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是一些电网企业依法纳税的意识不强,为了进一步降低税务本钱,不按照国税局的规定擅自计提或者多提农网维护费,将不属于农网维护费范围的费用纳入其中,导致税款流失。

其次,一些电网企业甚至对免征增值税的农网维护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工业园区等地的用电费用视为农网维护费用而一并计提,这样可使得电网企业少缴增值税及其附加。

浅谈农网维护费政策执行及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

浅谈农网维护费政策执行及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

浅谈农网维护费政策执行及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农村电网维护费,是指能够保证农村综合变压器以下低压电网资产正常运行所必需的合理费用。

多年来,它为农村电网改造、农村电力线路维护、农村用电户的电能质量提高起到了重要的资金保障作用.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但由于各地对农村电网维护费执行的范围和标准不一,这不仅造成各地农电部门税收政策执行上不平,也造成农电企业之间税负不公。

本人就如何正确执行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优惠政策和农电企业税收管理存在的一些问题谈点意见,供参考。

一、国家界定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性质及构成的有关规定1、《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电网农[2006]681号文提出;根据计价格[2002]65号文规定,维管费是指保证农村电网正常运行所必需的合理费用,由农村电能损耗、电工合理报酬和农网运行费用三部分构成。

维管费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统一管理,单独列帐,专款专用;(二)科学测算,按规收支,足额返还;(三)全面预算,统筹平衡,量入为出。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包括直供直管、控股和代管供电企业)维管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

2、根据国家规定,农村低压电网供电电压等级为1千伏以下部分,凡供电电压等级在10千伏及以上部分为高(中)压电网。

农村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的核定范围;应为农村集体电力资产(含已完成农网改造部分)中1千伏以下电量。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实现城乡同网同价请示的通知〉文件规定:对现行省级物价部门批准的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即批准的农村电价高于城市部分),要在改革农村供电管理体制、增加农网改造投入、降低损耗、裁减冗员的基础上,由省级物价部门从严核入电网供电成本。

二、农村电网实行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国家对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的政策规定所谓同网同价,就是指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实行同一个大电网、同一个价格。

国家计委[1999]102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在未实现城乡用电同价前,从严核定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即农村电价高于城市电价部分),逐步降低农村到户电价。

电力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电力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电力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一、流转税具体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资源税和农业税6个税种的税收优惠.1。

供电工程贴费不征税.对供电企业向用户收取的用于建设110千伏及以下各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建设和改造等费用,包括供电和配电贴费,不征收增值税。

(财税字[1997]107号)2。

农村电网维护费免税。

农村电管站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8]47号)3。

电力减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县以下小型水力、火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可按简易办法,按照6%的征收率计算纳税,并准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94]财税字第4号)4。

三峡电力产品即征即退.三峡电站自发电之日起,其外销的电力产品,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财税[2002]24号)5。

核电产品先征后返。

从2002年7月1日起至2007年6月30日止,对岭澳核电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80%的政策.(财税[2002]95号)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你省农村电管站改制后只是收取农村电网维护费的主体发生变化(由原农村电管站改为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但在收取方法、对象以及使用用途上与改制前未发生变化,因此,对你省农村电管站改制后由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应免征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你省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供电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计算农村电网维护费应分担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计提进项税额的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关于农网维护费免税政策执行及税收管理问题和措施探究

关于农网维护费免税政策执行及税收管理问题和措施探究

关于农网维护费免税政策执行及税收管理问题和措施探究作者:黄菁来源:《财经界·学术版》2015年第07期摘要:文章分析了农网维护费免税政策执行及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探析了解决农网维护费免税政策执行及税收管理问题的有效措施,以供参考。

关键词:农网维护费政策执行税收管理问题措施一、前言农网维护费指的是能够保证农村综合变压器以下低压电网资产正常运行所必须的合理费用。

近年来,我国农村电网改造、农村电力线路维护工程快速发展,显著的提高了农村用电安全性、可靠性以及稳定性。

为了有效降低电网经营企业税务负担,国家陆续出台了农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然而,部分地区农电企业在农网维护费免税政策执行及税收管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影响了农网正常运行,亟需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理,文章对此谈了几点看法,希望能够为农村电力事业发展有所帮助。

二、农网维护费免税政策执行及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一)免税政策执行方面1、执行的免税政策定义比较模糊,变化频繁使农电企业难以理解与执行近年来,农网维护费提取及免税政策的连续变动,充分的体现着国家对改革农电管理体制,保障农网资产运行的重视程度以及调控,但是,执行过程中发现,地方发改委和税务部门出台的农网维护费执行政策文件中有关农村电网维护费免税电量计提范围口径不统一、购入维护耗材支出进项税转出等关键性标准定义含糊,难以确定对免税金额和进项税转出项目及金额,免税政策执行的难度影响了农电企业对农网维护费免税政策执行及税收管理的积极性。

2、农电企业依法纳税意识不强,导致税收严重流失部分企业为了节约税务成本,出现擅自超范围计提或者多提农网维护费,或将免征增值税的农网维护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主要体现为将新老城区用电、工业园区用电并入乡镇用电一并计提,导致少缴增值税及附加。

部分企业将免征增值税的农网维护费部分违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客户,让客户继续抵扣,形成税款流失。

(二)税务征收管理方面1、税收征管力度有待加强由于农网维护费涉及增值税及附加、所得税众多税种,周期相对较长,存在较大的管理难度,在加上税务部门征管手段相对落手,并且通常只重视当期或者当年税收任务的完成状况,并不重视回头检查,导致农网维护费税收征管存在许多问题。

【老会计经验】农村电网维护费不作进项转出了

【老会计经验】农村电网维护费不作进项转出了

【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老会计经验】农村电网维护费不作进项转出了
近日,某县级供电企业,在其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是否应该或者如何作进项转出的问题上困惑不已,于是向新乡国税12366拨打了求助电话。

该企业在7月份接受当地国税局检查时,与他们在农村电网维护费怎样转出进项税额的问题上,发生了严重争执。

国税局要求其按当期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占当期全部销售额的比例,并以当期取得的全部进项税额为基数予以转出。

可该企业认为,取得的农村电网维护费是一项免税的价外费用,并不是将购进的电力用于其他非应税项目,电业部门规定,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专款主要有三项用途,用于线损、农村电工工资和线路维护,根本不用转出进项税额。

但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体制改革中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1号)第三条规定:“供电企业应按规定计算农村电网维护费应分担的不得抵扣的
进项税额,已计提进项税额的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但是,从2005年8月5日最新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的免税农村电网维护费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778号)下发之后,情况就有很大的变化。

该文件规定:一、对供电企业收取的免征增值税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不应分摊转出外购电力产品所支付的进项税额。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体制改革中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1号)第三条关于“供电企业应按规定计算农村电网维护费应分担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计提进项税额的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规定同时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
的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
【发文字号】国税明电[1993]075号
【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3.12.29
【实施日期】1994.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1993年12月29日国税明电[1993]0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电力行业的生产、销售特点和现行核算体制,为了便于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经与电力部研究,我们制定了《关于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对电力企业集团、省(市、自治区)电力公司电力产品征税办法作了适当调整,现发给你们,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一、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
二、电力企业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略)
附件一: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
一、对电力企业集团、省(市、自治区)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所属电力企业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以独立核算的电力公司为电力产品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问
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6.05.15
•【字号】粤国税函[2006]188号
•【施行日期】2006.05.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
正文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

(粤国税函[2006]188号)
汕头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的请示》(汕国税发〔2005〕233号)悉。

关于向农村居民收取的电费中包含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维护费和电工经费)是否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问题,经向广东电网公司了解,我省仍有部分代管县的供电企业收取的电费中包含了农村电网维护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和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计委关于加快实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65号)规定精神,实行城乡同网同价后,对代管县供电企业收取的农村电费中包含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其对应的收入基数在财务上单列,并且专款专用的,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项目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项目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财税字〔1995〕69号
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广播电影电视行政 主管税务机关
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原件;2.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
〔2008〕102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 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
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相关资质认定;3.在省、自治区、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
主管税务机关
销售旧货(旧货经营单 依4%征收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38号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销售发票复印件 (提供原件核对)
主管税务机关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 主管税务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员名册、合作社章程、种养规模等明细资料 知》财税〔2008〕81号
主管税务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财税字〔1994〕6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工程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工程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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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工程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的通知
【标 签】供电工程贴费
【颁布单位】财政部
【文 号】财税字﹝1997﹞102号
【发文日期】1997-09-05
【实施时间】1997-09-05
【 有效性 】条款失效
【税 种】增值税
注释:条款失效。

有关营业税规定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61号。

最近,一些地区和部门来文,要求对供电企业收取的供电工程贴费是否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供电工程贴费是指在用户申请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时,供电企业向用户收取的用于建设110千伏及以下各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建设和改造等费用的总称,包括供电和配电贴费两部分。

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国家计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和加强贴费管理的请示》(计投资〔1992〕2569号)附件一规定:“根据贴费的性质和用途,凡电力用户新建的工程项目所支付的贴费,应从该工程的基建投资中列支:凡电力用户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所支付的贴费,从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

同时,用贴费建设的工程项目由电力用户交由电力部门统一管理使用。

根据贴费和用贴费建设的工程项目的性质以及增值税、营业税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供电工程贴费不属于增值税销售货物和收取价外费用的范围,不应当征收增值税,也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收入,不应当征收营业税。

关联知识:
1.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部门向用户收取的供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部门向用户收取的供配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部门向用户收取的供配电贴费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电力部门,电力部门向用户收取,企业所得税
【颁布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粤地税发﹝1998﹞59号
【发文日期】1998-04-01
【实施时间】1998-04-01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部门向用户收取的供配电贴费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112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部门向用户收取的供配电贴费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纳税问题探讨

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纳税问题探讨

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纳税问题探讨作者:江丽萍来源:《中国经贸》2015年第24期【摘要】原国家能源部《乡电管站管理办法》(能源农电[1989]1286号)文件,为加强乡电管站建设和管理,搞好农村用电工作,提出凡用电乡(镇)均应建立乡(镇)电力管理站(简称乡电管站),乡电管站是服务性的管电组织,行使乡人民政府的管电职能。

1999年农村供电所改制之前,各乡镇以下低压电网由农民自建自管,由隶属乡镇政府的乡镇电管站负责管理。

电力公司直接销售电给电管站,按照台区抄见电量和电价收取电费。

电管站缴纳电费后向用户分摊该范围的维护管理费,费用包括电能损耗、低压设施维护费、人工成本等,向农村用户收取的电费水平远高于城市同类用电价格,其中高于城市同类用电价格的部分就是农村电网维护费,农村电网维护费是农村电管站期间历史遗留的产物。

【关键词】农村电网;维护;纳税;探讨按照国家农电体制改革的要求,1999年四川省乡镇电管站开始改制为农村供电所,开始实施农村电费收支两条线,农网维护费收入在账面单独列示单独核算,同网同价前农村电网维护费是农村电价高于城市电价部分;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快实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65号文,同网同价后原农村电网维护费对应的收入基数仍在财务上单列,按财税字[1998]47号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同网同价后在目录电价中按照电量和单价计列部分,就是现农村电网维护费(简称农电维护费或农维费),用于保证农村电网正常运行所必需的合理费用,包括农村电能损耗、电工合理报酬和农网运行费用。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四川省疏导电价矛盾和实现城乡用电同价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2659号)精神,直供直管县和交叉供电县直供区域内的农村居民用电在四川电网范围内实行城乡居民用电同价。

四川省电力公司直供区城乡居民生活电价从2002年12月10日起实现了同网同价,城乡各类用电从2006年6月30日起也全面实现了同网同价。

广东省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办法

广东省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办法

广东省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7.05•【字号】粤府办[1994]40号•【施行日期】1987.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办法(1987年11月4日发布,1994年7月5日修订粤府办[1994]40号)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纠正在农村用电收费中的混乱现象,减轻农民负担,促进我省农村电气化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市、县(不分省网直供或趸售)的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

第三条全省农村电气化工作归口广东省电力工业局管理。

加强农村用电管理和严格执行电价政策是各级电力(供电)部门的职责。

省物价局和各级物价管理部门是农村电价管理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农村电价管理。

省、市、县各级电力(供电)部门都应设立农电管理职能机构,在各级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积极主动地做好农电工作,为农业、为农民、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第四条建立和健全县(市)、镇(乡)、管理区(村)三级电力管理机构,加强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

一、县(市)设立电力(供电)局,统一管理全县城乡发供用电工作。

为加强电力行业管理,省网趸售的县(市)电力(供电)局正、副局长人选要征得地级市电力(供电)局同意。

二、镇(乡)投资建设的10千伏及以下农村电网,其产权属地方所有。

镇(乡)成立供电所(公司),负责本镇(乡)范围内的供用电管理和抄表收费等工作,其人、财、物由县(市)电力部门管理。

行政上受当地镇(乡)政府领导,在一定时期内代表镇(乡)政府行使本镇(乡)管电职能。

镇(乡)供电所(公司)的正、副所长(经理)由县(市)电力部门商当地镇(乡)政府后聘任。

三、管理区(村)设电管站或管电小组,负责管理区(村)内低压电力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电费抄收工作,业务上接受镇(乡)供电所(公司)的直接领导和监督,直接服务到农户。

也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用电水平由镇(乡)供电所(公司)统一设立一个直接服务到农户的电管站。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提振和扩大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提振和扩大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提振和扩大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1.13•【字号】粤办函〔2023〕305号•【施行日期】2023.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提振和扩大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3〕30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广东省进一步提振和扩大消费的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省政府办公厅2023年11月13日广东省进一步提振和扩大消费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提振消费信心,释放我省居民消费潜力,现就进一步提振和扩大消费提出以下措施:一、稳定汽车消费(一)优化汽车购买使用管理。

各地区不得新增汽车限购措施。

广州、深圳进一步放宽小汽车购买指标申请资格,2023年广州增加5万个计划外节能燃油车增量指标配额。

全面推行非营运小客车新车注册登记“一证通办”,扩大私家车新车上牌免查验试点,鼓励在银行、汽车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增设机动车登记服务站,便利群众一站式办理贷款和抵押登记手续。

在具备条件的区域扩大允许夜间、周末、法定假期停车路段。

研究进一步放宽皮卡车进城限制。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公安厅、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扩大新能源汽车消费。

积极开展2023年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

落实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优惠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消费者购置新能源汽车给予补贴。

降低新能源汽车用电成本,支持各类已安装独立电表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工商业用电价格中的两部制电价并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推动居民小区内的充换电设施用电可选择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并允许其自主选择是否执行峰谷电价政策。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电价管理的若干规定》和《广东省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电价管理的若干规定》和《广东省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电价管理的若干规定》和《广东省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1994.07.29•【字号】粤府办[1994]40号•【施行日期】1994.07.2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电价管理的若干规定》和《广东省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1994]40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关于加强全省电价管理的若干规定》和《广东省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九日关于加强全省电价管理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电价管理,整顿乱加价、乱收费的行为,减轻用电户的经济负担,根据国家的电价政策和广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省物价局是我省电价管理的主管部门,省物价局及各级物价部门按照价格分管权限,会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对电价进行管理。

二、电价管理的目标是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电价管理及运作体制。

在省网电已实行并价的基础上,目前电价改革的重点是推进市、县(市)电价改革,积极稳妥地将省网电电价与地方燃料附加费并价,逐步实现以市为单位的单轨制电价。

然后进一步实行区域性单轨制电价,进而过渡到全省单轨制电价。

三、省属电厂(含合资、股份制电厂)的上网电价管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经委等有关部门,根据省经委、财政厅、物价局、电力局《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力建设政策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粤经能[1993]365号)的有关规定实施。

四、建立健全省网电的电价管理有关制度。

(一)建立电价调节基金制度。

省电网设立电价调节基金专户,当实际执行结果,电力部门利润超出省规定时,其超出部分的电费收入存入电价调节基金专户;当实际执行结果,电力部门利润低于省规定时,用电价调节基金补偿电力部门的利润水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企业各种价外费用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企业各种价外费用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企业各种价外费用如何征收增值税问
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4]185号
【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4.08.18
【实施日期】1994.09.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企业各种价外费用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1994年8月18日国税发[1994]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我局国税明电[1993]075号关于《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对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采用在发电和供电环节分别预征,由电力企业集团、省电力公司统一结算的办法。

此规定既考虑了电力行业的生产、销售特点和核算体制,又照顾了发、供电企业所在地的经济利益,执行以来总的反映是好的。

但据一些地方反映,由于目前对电力产品在供电环节依照规定的征收率预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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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网企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网企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网企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
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3.27
•【文号】发改价格〔2019〕559号
•【施行日期】2019.04.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网企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
工商业电价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9〕5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再降低10%的要求,现就电网企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网企业增值税税率由16%调整为13%后,省级电网企业含税输配电价水平降低的空间全部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原则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二、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抓紧研究提出电网企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具体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并报我委(价格司)备案。

同时,相应降低各省(区、市)一般工商业输配电价水平。

三、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
传解释工作,确保上述降电价政策平稳实施。

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送我委(价格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9年3月27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部门收取的电度表保证金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部门收取的电度表保证金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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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部门收取的电度表保证金征收增值税
问题的批复
【标 签】电度表保证金
【颁布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粤国税函﹝l999﹞584号
【发文日期】1999-12-30
【实施时间】1999-12-30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新版的《》,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阳江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阳江电力工业局为用户安装电表收取保证金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阳国税发﹝1999﹞181号)悉。

关于电力局购进为用户安装的电度表取得的进项税额可否申报抵扣问题,经研究,省局意见:供电部门购进的电度表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其所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已抵扣的,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此复。

注:根据新增值税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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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电网公司执行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
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标 签】农村电网维护费,税收优惠,增值税
【颁布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
【发文日期】2013-07-17
【实施时间】2013-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字[1998]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的免税农村电网维护费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77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91号)等规定,现将广东电网公司执行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广东电网公司指广东电网公司本部及其所属地市供电局(分公司)和县级供电企业(子公司)(不含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和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网公司本部及分、子公司)。

二、电网公司本部及分、子公司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的标准按照《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标准问题的批复》(粤价[2013]121号)规定的每千瓦时0.14元执行。

超过此标准的部分依法计征增值税。

三、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的适用范围包括农村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和稻田排灌用电。

四、电网公司本部及分、子公司应按月单独核算农村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和稻田排灌用电,在财务上单设明细科目,对农村电网维护费进行核算,做到专款专用。

未单独核算、划分不清范围,或未将农村电网维护费专款专用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五、电网公司本部及分、子公司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部分,不需分摊转出外购电力产品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但用于农村电网维护购进的耗材支出,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六、电网公司本部及分、子公司应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减免税备案并按要求报送以下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方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一)辖区内收取农村电网维护费供电所名册。

包括供电所名称、供电电压、供电范围、收取农村电网维护费的适用范围、电量统计方法。

(二)农村电网维护费财务明细科目设立情况。

七、电网公司本部及分、子公司每月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税销售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农村电网维护费免税销售额=(农村居民生活用电量+农业生产和稻田排灌用电量)*0.14元/千瓦时
八、电网公司所属分公司每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按本公告第七条规定计算的当月农村电网维护费免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9栏“其中:免税货物销售额”,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农村电网维护费统计表》(见附表,以下简称《统计表》),并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统计表》连同《电力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传递单》报送广东电网公司本部。

电网公司本部根据各分公司上报的《统计表》计算当月农村电网维护费免税收入合计数,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9栏“其中:免税货物销售额”。

电网公司所属子公司每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按本公告第七条规定计算的当月农村电网维护费免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9栏“其中:免税货物销售额”,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统计表》,并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统计表》报送广东电网公司本部。

九、农村电网维护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广东电网公司本部每年4月底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年度农村电网维护费总体情况,包括农村电量、农村电网维护费免税销售额和农村电网维护费实际支出等情况。

十一、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表:农村电网维护费统计表
2013年7月17日
附件:
农村电网维护费统计表.doc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的免税农村电网维护费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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