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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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5.11.01
•【字号】新财行[2005]292号
•【施行日期】2006.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5年11月1日新财行[2005]292号)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以下简称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55号)、财政部《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财预[2000]128号)、财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管
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5]9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行政政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新财行[2005]26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补助经费是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为加强和促进我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三条专项补助经费必须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加强管理、保证效益”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
第二章经费的补助范围及分配办法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基本装备、执法办案以及特殊业务等补助支出。
补助范围如下:(一)基础设施维修改造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基层工商部门的办公用房等基础设施维修改造;
(二)基本装备补助经费,主要用于配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检测仪器等必需装备;
(三)执法办案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开展缉私打假、查处假冒伪劣商品等经济执法任务;
(四)特殊业务补助经费,主要用于突发、重大的特殊紧急市场监管执法任务;
(五)财政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治区财政厅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按照科学、公开、公平的原则,以“因素法”为主进行分配。
具体依据的因素如下:
(一)基本因素,是指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和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基本构成情况,包括编制内实有人数、基层工商所实有数量等,一般占分配总额的20%。
(二)业务因素,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业务、执法办案等工作完成情
况,一般占分配总额的25%。
(三)政策因素,是指国家、自治区对有关地区实施特殊性经济政策,包括照顾贫困落后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等政策因素,一般占分配总额的45%。
(四)其他因素,是指财政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治区财政部门认为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如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一般占分配总额的10%。
计算专款分配的因素及其所占权重可根据客观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适当调整。
第六条中央财政或自治区财政下达的有特殊指定用途的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可以不按前款方式进行分配。
第三章经费的申请、审批和下达
第七条申请专项补助经费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有关经济发展战略目标的全局性项目;
(二)属于专项补助经费的补助范围;
(三)经过充分论证,有明确的项目目标、实施方案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
第八条各地申请专项补助经费的时间为每年5月1日前。
自治区申请中央专项补助经费的申请时间为每年5月31日前。
第九条申请中央专项补助经费,应由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向财政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报告。
申请报告的具体内容:(一)申请的理由和必要性;
(二)申请项目的主要内容;
(三)申请经费的数额、测算标准和测算方法;
(四)申请项目的实施方案;
(五)申请项目的起止年限、预期目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按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自治区财政厅依据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达的专项补助数
额,于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十一条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中央及自治区专项补助经费通知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具体项目单位。
第四章经费的使用和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在项目实施中,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按照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复的专项补助经费用途和要求,保证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专项补助经费应建立决算管理制度。
项目完成后,需将专项补助经费决算报表报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十四条对依法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用专项补助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十六条专项补助经费项目一经批准,不得自行调整。
项目执行中确需变更、终止的,应经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研究批复后实施,中央项目需报财政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十七条专项补助经费项目应于当年完成。
因政策调整等原因造成当年不能完成的,中央项目应向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地方项目应向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使用专项补助经费,必须接受上级财政、审计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于每年5月1日前将上年度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说明材料,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自治区财政
厅和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将上年度中央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说明材料上报财政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二十条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专项拨款预算执行情况实施就地监督检查。
财政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专项补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
对不按规定报送经费使用情况报告的,暂缓专项补助经费的安排和拨付。
对违反专项补助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