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方安全环境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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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方安全环境管理制度
(ISO45001-2018/ISO14001-2015)
1.0目的与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供方、协作方、承包方、来访者以及其他相关方进行管理,对其施加适当的影响、必要时予以控制的管理职责、程序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范围内对供方、协作方、承包方、来访者以及其他相关方的管理过程。

2.0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24001-2016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GB/T28001-2019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
《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监察的规定》
《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健康安全设施和技术设施驻收方法》
3.0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GB/T24001-2016和GB/T28001-2019中的术语和定义。

4.0职责
4.1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相关方的归口管理,负责组织建筑、安装、维修等项目承包方的资质审查,负责对承包方的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环保监督检查,负责对进入本公司范围内的外来人员进行安全环保监督检查。

4.2设备管理主管部门等建筑、安装、维修工程发包部门负责与承包部门签定建筑、安装、维修项目的承包合同和安全环保协议,并对承包方的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环保监督检查.
4.3采购主管部门及各采购部门负责同供方签定采购、外包、外协合同,对供方提出有关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要求,协助供方对相关环境因素、危险源和职业健康安全风险进行控制。

4.4安全保卫主管部门负责对承包方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4.5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劳务合同、返聘职工劳动合同的审批,并对劳务人员、返聘职工等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4.6各部门负责确定本部门的相关方,并对相关方进行适当的环境安全影响,对本部门接待的外来人员进行环境安全管理,必要时协助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5.0管理内容和方法
5.1对供方、协作方、承包方的要求
5.1.1本公司的供方、协作方、承包方应建立、实施并保持适当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具有相应的资格、能力,能够提供满足本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要求的产品、工程和服务。

5.1.2各采购、发包部门应根据本公司所需产品、工程和服务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要求,选择适当的供方、协作方、承包方,对其施加适当的影响
和(或)控制,以确保其提供的产品、工程和服务能够满足本公司的各项要求。

5.2对采购、外包供方的管理
5.2.1对供方的调查评价
5.2.1.1质量管理主管部门、各采购部门应按Q/SZG55.36标准规定,对为本公司生产提供配套的原材料、毛坯件、配套件、外协加工件等供方满足本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要求的能力进行调查、评价,确定本公司的合格供方。

5.2.1.2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提供产品和(或)服务中存在重要环境因素的供方、协作方进行调查评价。

a)向供方、协作方发出《供方(协作方)环境调查表》,了解供方、协作方的环境管理状况和环境绩效。

b)根据《供方(协作方)环境调查表》提供的信息,对供方、协作方进行环境绩效评价。

c)对提供产品具有重要环境影响的供方、协作方,应到供方现场进行调查评价。

5.2.1.3对供方、协作方环境绩效调查评价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a)供方、协作方在产品生产过程中遵守国家及地方环境法律、法规情况,环境管理体系建立、实施情况、产品包装是否可回收利用等情况。

b)供方、协作方的环境管理状况及生产工艺和产品能够或可能产生的有害环境影响,以及对本公司的各项活动、产品和服务的环境影响。

5.2.1.4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将环境调查评价结果填写在《供方(协作方)环境评价表》中,经各有关部门及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各责任部门保存。

5.2.1.5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提供产品和(或)服务中存
在重要危险源和职业健康安全风险的供方、协作方进行调查评价,对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吊卡具等产品的供方进行调查评价,确定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是否满足职业健康安全要求。

5.2.1.6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将对供方、协作方进行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调查评价的结果通知质量管理主管部门、采购主管部门及各采购部门,对不符合本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要求的供方、协作方不得作为本公司的合格供方。

5.2.2对供方、协作方的影响和(或)控制
5.2.2.1各采购、外包部门应按Q/SZG55.10标准规定,对供方、协作方的选择、采购合同等采购信息、采购产品的验证进行控制,确保采购、外包的产品满足本公司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要求。

5.2.2.2各采购、外包部门应根据供方、协作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环境影响,向重点供方、协作方发出“致用户和相关方关于环境保护的信”,将本公司的环境方针和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传递给供方、协作方。

5.2.2.3对涉及重要环境因素的供方、协作方,应根据其提供的产品和协作加工对环境的影响,由各采购、外包部门与其签订《重点相关方环境保护协议书》,以确保其提供的产品所涉及的重要环境因素得到控制。

5.2.2.4在采购原材料等化学品时,采购部门应按Q/SZG57.06标准规定,要求供方提供MSDS(化学物质安全数据表)及成分构成表,要求其提供适宜的包装,并回收包装容器等包装物。

5.2.2.5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Q/SZG55.10标准规定,组织各采购部门对在本公司范围内的供方人员活动,以及自身携带或使用本公司的设备、工具、工
装、原材料中确定的重要环境因素、职业健康安全风险,建立并保持形成文件的程序。

5.2.2.6当供方人员到本公司访问或实施外包过程(包括运输、返工、返修等)时,相关采购部门应将有关的重要环境因素、职业健康安全风险及控制措施、程序和要求通报供方,并监督其实施。

5.3对运输服务承包方的管理
5.3.1运输服务发包部门应调查、评价运输服务承包方的资格和能力,运输服务承包方应具有相关的运输项目/物品的准运证,机动车辆驾驶员应有驾驶证和相应物品运输的上岗证。

5.3.2运输服务发包部门应与运输服务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同时签定《运输服务安全环保协议书》,要求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对运输的管理规定。

5.3.3《运输服务安全环保协议书》中对承包方的要求应包括以下内容:
a)加强对机动车辆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保持车辆性能良好,防止噪声、尾气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b)遵守交通规则和本公司的规章制度,确保交通安全。

c)禁止在厂区及沈阳市规定的区域内鸣喇叭。

d)装卸货物要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不得人和货物混合装运。

e)在装卸和运输垃圾等易污染物品时,应进行绿色覆盖。

必须准备应急设施,避免或减少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

f)禁止在本公司区域内清扫、冲洗车辆,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应送至规定的垃圾箱或集中堆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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