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冠名发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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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冠名发票管理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8.06.30
•【字号】沪地税征[2008]15号
•【施行日期】2008.06.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冠名发票管理的通知
(沪地税征[2008]15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市财税票据管理中心:
近阶段,市局发现部分基层税务机关放松了对企业冠名发票的审批。

同时,今年初两会期间,市政协届委员提出了“关于规范本市停车场(库)收费发票的建议”的提案,为我们强化管理提供了有益参考。

为加强本市税务统一发票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各税务机关从即日起,停止审批冠名的停车场(库)定额发票,一律使用统一的《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定额发票》。

二、对已印制、使用的冠名的停车场(库)定额发票,使用至2008年9月30日止,如需延期使用的应报市局备案。

三、请各税务机关严格冠名发票的审批,对能使用本市税务统一发票的,原则上不得批印冠名发票。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O八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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