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眉山监管分局关于核准李波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规部门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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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眉山监管分局关于核准李波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规部门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眉山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0.09.14
•【字号】眉银保监复〔2020〕84号
•【施行日期】2020.09.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眉山监管分局关于核准李波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规部门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李波合规部门负责人任职资格的请示》(眉农商银〔2020〕111号)于2020年8月10日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和《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经审定,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李波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规部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二、李波应在眉山银保监分局核准任职资格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你单位应将其任职文件及时抄送眉山银保监分局。

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行政许可决定失效,由眉山银保监分局办理注销手续。

三、你单位应要求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严格遵守银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并
按要求及时报告履职情况。

四、你单位应督促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持续学习和掌握经济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熟悉任职岗位职责,忠实勤勉履职。

未尽事项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办理。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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