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溪拆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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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花溪区某片区实际情况,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花溪区某片区进行房屋征收拆迁。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房屋征收范围为花溪区某片区,具体范围为:东至XXX路,南至XXX路,西至XXX路,北至XXX路。

二、征收目的
本次房屋征收拆迁是为了:
1. 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2. 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升城市形象;
3. 促进经济发展,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4. 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三、征收主体
本次房屋征收拆迁由花溪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四、征收方式
本次房屋征收拆迁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五、征收补偿标准
(一)货币补偿
1. 补偿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按照房地产市场
评估价格确定。

2. 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由征收实施单位按照评估结果支
付货币补偿。

(二)产权调换
1. 产权调换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由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等面积
或者大于被征收房屋面积的房屋进行调换。

2. 产权调换地点:产权调换地点位于花溪区某片区内,具体位置由征收实施单位确定。

六、征收程序
(一)调查登记
1. 征收实施单位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调查登记,了解房屋基本情况。

2. 被征收人应当配合征收实施单位进行房屋调查登记,如实提供房屋相关资料。

(二)补偿方案公示
征收实施单位制定补偿方案,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日。

(三)签订补偿协议
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补偿事宜,签订补偿协议。

(四)搬迁交房
被征收人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时间、地点搬迁交房。

七、搬迁期限
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实施单位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交房。

八、搬迁奖励
为鼓励被征收人按时搬迁,征收实施单位将对按时搬迁的被征收人给予奖励。

九、异议处理
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补偿方案或者补偿协议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其他事项
(一)征收实施单位将依法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搬迁和拆除。

(二)征收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三)征收范围内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四)征收实施单位将对征收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十一、联系方式
征收实施单位:花溪区人民政府征收办公室
地址:花溪区某路某号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
特此公告。

花溪区人民政府
年月日
附件:
1. 征收范围示意图
2. 补偿方案
3. 搬迁奖励办法
注: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被征收人如对本公告有疑问,请及时与征收实施单位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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