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陶瓷学院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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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陶瓷学院教师、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根据《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赣人发[2005]10号)通知,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经院职称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我院教师、实验系列资格条件作如下修订。
一、教授资格条件
第一条评定标准
教授须对本学科有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发展动态,具有提出本专业的研究方向或开拓新的研究领域的能力;在本学科某一领域有突破性的研究成果,主持或直接指导完成具有较大学术、技术意义的研究课题,取得重大成果或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出版高水平的论著,或对专业建设、学科发展、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作出较大贡献,在本学科有一定的知名度;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果显著,具有领导本学科教学、科研以及专业建设、学科建设的能力,主持或指导教育教学改革,具有指导研究生的能力;能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从事教学、科研、管理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教师职业道德评估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或不得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迟1年申报;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2、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1967年底前出生人员获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后、1968年1月1日后出生人员须获硕士学位、1978年1月1日后出生人员须获博士学位(设计艺术等特殊专业除外) ,取得副教授资格,受聘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
2、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副教授资格后,受聘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副教授资格后,受聘副教授职务3年以上者,任现职期间,如其业绩条件与论文、论著条件符合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经批准免试外,需取得由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专业技术技术质量(能力、水平)条件
任现职期间,每年授课60学时以上,撰写一篇教学研究或教学改革方面的论文(含内刊、增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系统讲授本科或专科2门以上课程,其中1门为基础课,主讲过2次以上学术讲座,并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教学效果好,至少有1次教学质量评估为优秀。
2、担任过研究生导师,并担任过1门本科生课程的讲授,成效显著。
3、主持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工作,取得重要研究成果。
4、从事管理和学生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取得突出成绩。
第五条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科研成果获国家级奖励;或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三等奖第1名(如系“三大奖”: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4名,三等奖前3名);艺术类奖项:获全国美展入选奖以上;或获省美展二等奖以上;或获全国陶瓷艺术设计创作评比、全国陶瓷艺术与设计展评二等奖以上;或获省(部)级单项奖一等奖。
2、参与完成国家级科研课题(排前3名);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课题一项以上(如果主持完成省教育厅科研课题须有二项,其中只能有一项教改课题)。
3、获省(部)以上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或获省级人事、教育行政部门联合授予的模范(优秀)教师、先进(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
第六条论文、论著条件
发表论文:理工类6篇以上,文科类7篇以上(其中要求至少有3篇在本学科核心刊物上发表或有2篇被SCI、EI、SSCI收入;[外语、数学、物理、体育、化学]基础课要求至少有2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其中1篇在本学科核心刊物上发表)。
如有主编“论著”,一般刊物论文可减少2篇。
第七条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科研成果获国家级奖励;或获省(部)级一等奖前2名;或获省(部)级二等奖(前2名)2项以上(如系“三大奖”: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三等奖第1名);艺术类奖项:获全国美展三等奖以上;或获省美展二、三等奖各一项;或获全国陶瓷艺术设计创作评比、全国陶瓷艺术与设计展评二、三等奖各一项;或获省(部)级单项奖一、二等奖各1项。
2、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课题;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课题2项以上(如是主持完成省教育厅科研课题数量须加倍,其中只能有一项教改课题)。
3、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课题(如是主持完成省教育厅科研课题须有二项),且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二等奖或三等奖2项。
(二)论文、论著条件
在第六条“论文、论著条件”要求的基础上,增加3篇在本学科核心刊物上发表或2篇被SCI、EI、SSCI 收入的论文。
二、副教授资格条件
第一条评定标准
副教授须对本学科有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具有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学术发展动态;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能提出有较大实际意义或学术价值的科研课题,并取得有较大社会经济效益的科研成果,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论著,具有承担科研课题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的能力;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在教学研究或实验室建设方面厅成绩显著,具有指导硕士研究生或青年教师的能力,能担任教学、科研等方面的组织管理工件;能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从事教学、科研、管理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教师职业道德评估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迟1年申报;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2、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博士学位后,取得讲师资格,受聘讲师职务2年以上。
2、1967年底前出生人员获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后、1968年1月1日后出生人员须获硕士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
3、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后,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第2点规定学历(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后,受聘讲师职务3年以上者,任现职期间,如其业绩条件与论文、论著条件符合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经批准免试外,需取得由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专业技术技术质量(能力、水平)条件
任现职期间,每年授课60学时以上,撰写一篇教学研究或教学改革方面的论文(含内刊、增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系统讲授本科或专科1主干门基础课或2门以上课程,其中1门应为基础课,并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教学效果好,至少有1次教学质量评估为优秀。
2、开展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工作,取得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
3、从事高校管理和学生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取得良好成绩。
第五条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4名,三等奖前3名;或科研成果获市(厅)级一等奖前2名,二等奖第1名(如系“三大奖”:一等奖前6名,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4名);艺术类奖项:获全国美展入选奖以上;或获省美展三等奖以上;或获全国陶瓷艺术设计创作评比、全国陶瓷艺术与设计展评三等奖以上;或获省(部)级单项奖二等奖。
或获市(厅)级一等奖。
2、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课题一项以上;或参与完成省(部)级科研课题(前2名)(如是完成省教育厅科研课题须为主持人,且要主持完成校级科研课题一项,其中只能有一项教改课题)。
3、获市(厅)以上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或获市级人事、教育行政部门联合授予的模范(优秀)教师、先进(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
第六条论文、论著条件
发表论文:理工类5篇以上,文科类6篇以上(其中要求至少有2篇在本学科核心刊物上发表或1篇被SCI、EI、SSCI收入;[外语、数学、物理、体育、化学]基础课要求至少有1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
如有主编或副主编“论著”,一般刊物论文可减少2篇。
第七条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一等奖前3名;或获省(部)级二等奖前2名(如系“三大奖”:一等奖前4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前2名);;或获省(部)级三等奖第1名;艺术类奖项:获全国美展入选奖以上;或获省美展二等奖;或获全国陶瓷艺术设计创作评比、全国陶瓷艺术与设计展评二等奖以上;或获省(部)级单项奖一等奖。
2、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课题。
如是主持完成省教育厅科研课题,必须再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课题一项,其中只能有一项教改课题。
3、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课题。
且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三等奖(前2名)或获市(厅)二等奖(第1名)以上奖励。
(二)论文、论著条件
在第六条“论文、论著条件”要求的基础上,增加2篇在本学科核心刊物上发表或1篇被SCI、EI、SSCI
收入的论文。
三、讲师资格条件
第一条评定标准
讲师须对本学科有扎实的理论基础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掌握本专业的教学规律和教学方法,开展教育教学改革与教研活动,教学效果良好;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作,发表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能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从事教学、管理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教师职业道德评估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迟1年申报;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2、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硕士学位后,取得助教资格,受聘助教职务2年以上。
2、获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后(并具备10年以上高校教龄)、或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助教资格,受聘助教职务4年以上。
3、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助教资格后,受聘助教职务4年以上;或具备上述第2点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助教资格后,受聘助教职务3年以上者,任现职期间,如其业绩条件与论文、论著条件符合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经批准免试外,需取得由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专业技术技术质量(能力、水平)条件
任现职期间,服从学院安排,担任班主任或兼职辅导员工作一年以上,撰写一篇教学研究或教学改革方面的论文(含内刊、增刊),每年授课60学时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共课和基础课教师,独立系统地担任1门以上课程的教学;专业课和实践课教师,担任部分或全部内容的讲授工作。
教学效果良好,教学质量评估良好以上。
2、全过程地承担1门课程的专职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实验、实习、组织课堂讨论等各项教学环节工作。
3、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和学生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取得较好的成绩。
第五条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校级以上教学竞赛奖三等奖以上。
2、科研成果获校级以上奖励(含优秀教学成果奖)(前3名)。
艺术类奖项:获省(部)级单项奖三等奖以上,或获市(厅)级二等奖以上。
3、参与完成校级科研课题前3名、市厅级课题前4名、省级课题前5名、国家级课题前9名或国家级子课题前5名。
第六条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在本学科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篇;或发表论文2篇以上(或1篇第一作者和2篇第二作者论文);或参与编写论著(本人撰写不少于3万字)。
第七条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市(厅)级教学竞赛奖三等奖或校级教学竞赛奖二等奖以上。
2、科研成果获省(部)级奖励;或获市(厅)级二等奖前3名;艺术类奖项:获省美展三等奖;或获
全国陶瓷艺术设计创作评比、全国陶瓷艺术与设计展评三等奖以上;或获省(部)级单项奖二等奖;或获市(厅)级一等奖。
3、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前3名)。
(二)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发表论文2篇(其中1篇在本学科核心刊物上发表)或发表论文3篇以上;或参与编写论著(本人撰写不少于6万字)。
四、高级实验师资格条件
第一条评定标准
高级实验师须系统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实验技术发展动态;有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能提出有较大应用价值和学术价值的科研课题,具有担任本学科重大实验工作的能力,能解决实验工作中出现的关键技术问题,参加实验课题研究与技术开发,并取得具有较大社会、经济效益的研究成果;实验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在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或教学研究方面成绩显著;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论著;具有指导和培养中级实验技术人员的能力;较熟练地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从事实验教学、实验室建设、实验器材维修与管理等岗位工作的在职在岗实验技术人员。
第三条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教师职业道德评估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迟1年申报;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2、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博士学位后,取得实验师资格,受聘实验师职务2年以上。
2、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后,取得实验师资格,受聘实验师职务5年以上。
3、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实验师资格后,受聘实验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第2点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实验师资格后,受聘实验师职务3年以上者,任现职期间,如其业绩条件与论文、论著条件符合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经批准免试外,需取得由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专业技术技术质量(能力、水平)条件
任现职期间,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撰写一篇教学研究或教学改革方面的论文(含内刊、增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独立规划实验教学项目,设计实验方案。
教学效果好,教学质量评估良好以上。
至少有1次教学质量评估为优秀。
2、主持设计与建设新的实验室或改进实验技术和仪器设备性能方面成绩显著。
3、积极开展本学科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工作,在教学改革和实验室建设工作中成绩突出。
第五条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4名,三等奖前3名(如系“三大奖”:一等奖前6名,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4名);或科研成果获市(厅)级一等奖前2名,二等奖第1名;艺术类奖项:获全
国美展入选奖以上;或获省美展三等奖以上;或获全国陶瓷艺术设计创作评比、全国陶瓷艺术与设计展评三等奖以上;或省(部)级单项奖二等奖。
或获市(厅)级一等奖。
2、作为主要参加者(前3名)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或作为课题实验工作的负责人,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或主持完成院级实验科研课题2项以上。
3、作为项目负责人,成功设计重要实验装置,或改进关键实验技术、设备性能,使用效果良好,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供证明材料)。
第六条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论著(主编或第一作者;或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1部,并在本学科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
以上。
2、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在本学科核心刊物上发表或1篇被SCI、EI、S S C I收入([外语、数学、物理、体育、化学]基础课要求至少有1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
第七条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一等奖前3名;或获省(部)级二等奖(前2名);或获省(部)级三等奖第1名(如系“三大奖”:一等奖前4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前2名);艺术类奖项:获全国美展入选奖以上;
或获省美展二等奖;或获全国陶瓷艺术设计创作评比、全国陶瓷艺术与设计展评二等奖以上;或获省(部)级单项奖一等奖。
2、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前2名)。
如是参与完成省教育厅科研课题(前2名),必须参
与完成市(厅)级科研课题一项(前2名)。
3、参与完成市(厅)级科研课题(前2名)。
且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三等奖(前2名)或获市(厅)
二等奖(第2名)以上奖励。
(二)论文、论著条件
在第六条“论文、论著条件”要求的基础上,增加2篇在本学科核心刊物上发表或1篇被SCI、EI收入的论文。
五、实验师资格条件
第一条评定标准
实验师须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学科国内外实验技术发展动态;有熟练的实验技能和技巧,能独立设计实验项目,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取得一定价值的科研成果;掌握实验教学规律,开展实验教学改革,参加编写实验教材和教学参考书,实验教学效果良好;发表、出版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论著;具有指导和培养初级实验人才的能力;能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从事实验教学、实验室建设、实验器材维修与管理等岗位工作的在职在岗实验技术人员。
第三条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教师职业道德评估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迟1年申报;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
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2、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硕士学位后,取得助理实验师资格,受聘助理实验师职务2年以上。
2、获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后,取得助理实验师资格,受聘助理实验师职务4年以上。
3、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助理实验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实验师职务4年以上;或具备上述第2点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助理实验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实验师职务3年以上者,任现职期间,如其业绩条件与论文、论著条件符合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经批准免试外,需取得由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专业技术技术质量(能力、水平)条件
任现职期间,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撰写一篇教学研究或教学改革方面的论文(含内刊、增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独立实验课程和实验项目,并指导学生实验的全过程(含讲课和批改实验报告),教学质量评估良好以上。
2、参加实验室的建设工作或编写、修改实验工作计划和技术管理规章制度。
第五条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校级以上教学竞赛奖。
2、科研成果获校级以上奖励(含优秀教学成果奖)(前3名)。
艺术类奖项:获省(部)级单项奖三等奖以上,或获市(厅)级二等奖以上。
3、参与完成校级科研课题前3名、市厅级课题前4名、省级课题前5名、国家级课题前9名或国家级子课题前5名。
4、完成2个以上实验实验项目的设计,效果良好;或加工、改进实验技术和装置,取得较好的效果(提供证明材料)。
第六条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在本学科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或发表论文2篇以上(或1篇第一作者和2篇第二作者论文);或参与编写论著(本人撰写不少于3万字)。
第七条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市(厅)级以上教学竞赛奖。
2、科研成果获省(部)级奖励;或获市(厅)级二等奖前3名;艺术类奖项:获省美展三等奖;或获省(部)级单项奖二等奖;或获市(厅)级一等奖。
3、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前3名)。
(二)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发表论文2篇(其中1篇在本学科核心刊物上发表)或发表论文3篇以上;或参与编写论著(本人撰写不少于6万字)。
资格条件有关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国家级奖励”是指国家科学技术奖。
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教育部优秀教学成果奖等奖项视同国家级奖励。
“省(部)级奖励”是指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中央及国务院各部委或省委、省政府定期评选的相关奖等奖项。
省社联优秀科研成果奖、省教育厅优秀教学成果奖、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省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视同省(部)级奖励。
“市(厅)级奖励是指由市(厅)级政府部门颁发的相对应的奖项。
“三大奖”是指自然科学奖、发明奖和科学进步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