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执法“钓鱼执法”、“养鱼执法”对卫生行政执法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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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执法“钓鱼执法”、“养鱼执法”对卫生行政执
法的理解
1、都是执法者故意而为之;
2、都是为了能获得更多的罚款;
3、钓鱼执法是不能确定当事人是否违法而进行的执法,而养鱼执法则是明知道违法而不理,反而听之任之;
4、钓鱼执法是如果发现违法事实要立即处理,而养鱼执法则是不理,等违法加大后在进行处理;
5、钓鱼执法是对公民权利的践踏,而养鱼执法则是对法律的公然藐视与挑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
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