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抗震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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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抗震设计标准
一、总则
1.1 为了提高上海市建筑物的抗震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物,不适用于已建成的建筑物。
1.3 上海市地震局负责本标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各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标准的具体实施。
二、基本规定
2.1 建筑物的抗震设计应遵循“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的原则,确保在遭遇地震时,建筑物能够减轻震害,保障人民生命安全。
2.2 建筑物的抗震设计应依据地震危险性分析结果,进行抗震设防。
地震危险性分析结果应包括地震烈度、地震动参数和可能发生的最大地震烈度等信息。
2.3 建筑物的抗震设计应综合考虑地质、地形、地貌、气象等因素,合理选择建筑形式和结构类型。
2.4 建筑物的抗震设计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建筑材料和制品,确保建筑物的质量和安全。
三、抗震设防分类与标准
3.1 建筑物的抗震设防应根据其使用功能和重要性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三类。
甲类建筑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进行抗震设计;乙类建筑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进行抗震设计;丙类建筑应按不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进行抗震设计。
3.2 不同抗震设防类别的建筑物,其抗震设防标准和要求应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抗震设计与施工要求
4.1 建筑物的抗震设计应注重整体性和连续性,确保建筑物在地震作用下能够保持整体稳定。
4.2 建筑物的抗震设计应采用合理的结构形式和布置,避免地震作用下的扭转和变形。
4.3 建筑物的抗震设计应注重基础设计和施工,确保基础能够承受地震引起的动荷载和静荷载。
4.4 建筑物的抗震设计应采用有效的隔震和减震措施,降低地震对建筑物的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