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普通高等学校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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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普通高等学校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
•【公布日期】1996.04.04
•【文号】
•【施行日期】1996.04.04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高等教育
正文
1997年普通高等学校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1996年4月4日)
第一条为在1997年普通高等学校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中贯彻、执行《教学成果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在普通高等学校教学工作中取得教学成果的单位和个人的主要目的是:鼓励教育工作者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充分肯定教育工作者的教学成果,确立教学工作在学校的中心地位。

第三条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设一等奖和二等奖,特别突出的教学成果经国务院批准可授予特等奖。

第四条《条例》中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包括:
(一)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运用现代教育和教学手段,在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开展课程、教材、实验实习基地建设等方面,坚持教书育人,探索教学规律,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成果;
(二)根据教育目的、教育环境和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开展教学评估,加强专业(学科)、教师队伍和学风建设,促进产学研相结合,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三)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显著效果的成果。

第五条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可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可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特殊贡献的可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

第六条老少边穷地区普通高等学校中取得的或有特色的教学成果,在同等水平时可优先获得奖励。

第七条经国家批准设立的普通高等学校及其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在普通高等学校教学中取得成果的学术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均可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第八条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和实施过程中作出主要贡献的单位,可作为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申请国家级奖时,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不得超过3个。

第九条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和实施,并作出主要贡献的个人,符合下列条件,可作为成果的主要完成人: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为人师表;
(二)直接承担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学工作,含教学管理和教学辅助工作。

申请国家级奖时,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不得超过5人。

第十条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或者主要完成人,按照其行政隶属关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教育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同一部门的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由主要完成单位或者主要完成人,按照其行政隶属关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教育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受理申请的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管理机构应组织进行省(部)级奖评审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不单独组织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其所属单位和个人完成的教学成果可委托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评审。

国家教委鼓励这种做法。

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热情接受委托。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教育行政机构应从1994年(含1994年)以后获得省(部)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及以上的成果中择优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推荐国家级奖,其中推荐国家级一等奖的成果不超过推荐总数的15%。

已获得1995年省(部)级优秀教材一等奖的教材,符合《条例》第五条条件的,可由组织评审教材的省(部)有关机构择优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推荐国家级奖,其中推荐国家级一等奖的教材,不得超过推荐总数的15%。

凡是对权属有异议的成果,在异议处理完毕以前不得推荐。

已获得其他方面国家级奖的项目,不得再申请本成果奖。

第十二条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须填写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制定的《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申请书》(附件二)及《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申请简表》(附件三)各一式三份,并提交反映该成果的科学总结,或者在省级以上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
报刊上发表的论文。

第十三条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还须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教育管理机构的主持下,对成果进行现场鉴定,并提交《国家级教学成果奖鉴定书》(附件四)一式三份和反映成果的录像材料(如申请成果为教材,可不提供现场鉴定和录像材料)。

鉴定委员会应由同行专家7~9人组成,该成果完成单位的专家和完成人不得担任鉴定委员会成员。

第十四条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须缴纳评审费300元。

第十五条设立国家级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其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聘任。

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个评审组和办公室,办公室是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第十六条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具体组织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
(二)编印《1997年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励工作指南》,做好国家级奖申请、推荐的指导工作;
(三)核查推荐的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单位和个人的申请资格和申请材料,并分别提出书面核查意见;
(四)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的疑点,要求推荐该成果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教育管理机构作出说明;
(五)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组织对推荐的评奖成果进行现场考察;
(六)评审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评审组的职责是:
(一)复查办公室提出的书面核查意见,分别认定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单位和个人的申请资格;
(二)评审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并向评审委员会推荐;
(三)评审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听取办公室和评审组的工作报告;
(二)根据评审组的推荐,复审并决定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

必要时可向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或者主要完成人提出质询;
(三)讨论并决定评审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由评审委员会无记名投票产生。

须有评审委员会4/5以上委员到会,投票方有效;二等奖须有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1/2以上赞成;一等奖须有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2/3以上赞成;特等奖应从一等奖中产生,并须有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3/4以上赞成。

第二十条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应在推荐截止之日起90日内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凡对公布的成果权属有异议,均可在公布之日起90日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

对成果的异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单位提出的异议须写明联系人的姓名、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并加盖公章;个人提出的异议,须写明本人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并有本人的亲笔签名。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保密。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对成果权属有异议的,由推荐该成果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教育管理机构组织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家教育委员会裁决;涉及成果主要完成单位或者主要完成人名次排列顺序的,由推荐该成果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教育管理机构负责处理,并将结果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异议期限结束之后,一、二等奖成果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特等奖成果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报国务院批准。

其中权属有异议的成果在异议期限结束之日起90日内异议仍未处理完毕,取消该成果的获奖资格。

第二十四条对获奖成果,授予主要完成单位奖状,主要完成人奖章、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一等奖15万元,二等奖5千元,特等奖的奖金数额高于一等奖。

获奖成果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

如获奖成果经上一级评审委员会评定提高了奖励等级,其奖金只补发差额部分。

第二十五条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

第二十六条获奖成果应当记入主要完成人的考绩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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