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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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港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11.30
•【字号】贵政发〔2018〕27号
•【施行日期】2018.11.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
贵政发〔2018〕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8〕48号)文件,经市五届人民政府第五十七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决定取消8项行政许可等事项,其中,取消行政许可事项5项,备案类3项。
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对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不得再实施,也不得以备案、审查、核准等其他形式变相实施;相关部门要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按有关规定的时限要求向社会公布,并加强宣传解读和检查指导,确保取消到位、监管到位。
附件:贵港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共8项)
贵港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30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