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流转的立法选择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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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的立法选择与完善
摘要:土地流转法律制度是整个土地制度的非常重要的内容,农村土地流转法
律制度的立法价值取向、基本原则与具体流转方式之间有着内在的逻辑关联性,
土里流转主要分为抵押、转让和入股三种方式,这三种方式从我国立法的角度来
看各不相同,特点鲜明。
本文结合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现状,对三种流转方式分
别作了详细的描述,针对三种方式所适应的情况以及所面临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
讨论。
为完善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法律制度提供理论支持,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农村、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与进步。
关键词:立法;土地;流转方式;完善措施;制度效率
引言
市场经济和农业产业化的快速发展激发了土地使用中的一些矛盾,农村集体
建设用地流转的需求不断增加,要求也不断提高,传统自发的流转方式已经无法
满足相应的需求,并且目前土地流转法律制度虽已经部分立法,但制度还不够完善。
所以现阶段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非常有必要的,也是农民、农村
最关心、最热门的话题,被誉为农村的“第二次土地革命”。
我国的土地改革制度不断改进修正,目前土地流转成为主要的运作模式。
但
事实上,目前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法律制度所面临的现实问题仍不容乐观,土地流转模式仍然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虽然国家法律法规(《土地管理法》第
四十三条)已经严格限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禁止“净地”交易。
但是改革
开放以来经济发展迅速,导致的土地流转需求大幅度增加,城市农村的土地都出
现供需不平衡现象,健康的土地市场尚未能建立。
仍然有很大一批人受利益驱使,钻法律空子,不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出让、转让、入股、联营、置换、出
租和抵押等形式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发流转。
这种现象不断增多,涉及区域
甚至扩展到经济不是很发达的地区,国家监管难度不断提升,严重影响了我国农
业的发展,直接损害了辛勤劳作的农民的利益,造成很多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存在。
可见,现有的法律已经明显滞后于实践的发展,无法充分满足实践的需要,迫切要
求国家在综合分析各种动因的基础上完整整个农地流转制度,来规范集体建设用
地的流转。
下面我们主要讨论抵押、转让和入股这三种备受学者争议的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为完善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法律制度提供理论支持。
一、抵押——立法应特殊规定的流转方式
一般情况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是指抵押人在享有物权性质的农村家
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以不转移农村土地之占有方式,将农村家庭土地承
包经营权作债权担保的行为。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抵押饱受争议,法律明确
规定的主要是耕地等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不可以用来抵押,这里主要是因为耕地
对于农民非常重要,直接影响粮食的供应,农业生产和我国的农村经济发展。
一
旦这类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可以用来抵押,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可能会频繁易主,对
于经济的稳定发展和土地的健康都没有好处,并且偿债不成时,会发生很多民事
纠纷,大量农民会没有生计,影响社会稳定。
只有当我国生产水平不断进步,达
到农村城市化,大部分农民实现就业,拥有稳定的收入,才可以不再对这类土地
禁止抵押。
另一个方面,我们认为抵押作为一种土地流转方式,应该在立法中进行特殊
规定,没有必要全盘否定,因为我国地大物博,除了部分必须作为耕地的土地,
还有很多其他形式的土地存在。
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城市化速度越来越快,
部分地区的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已降低了很多,并且很多质量不够高、偏远地区
的土地因为无人耕种等原因逐渐变为荒地,无人开发的土地不断增加会造成大量
的土地浪费,会阻碍我国农业发展。
因此,我们认为不应该全面禁止土地承包经
营权抵押,应该在立法时做特殊规定和分析,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防止土
地闲置,加强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控制。
二、转让——应允许为单独的流转方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是指转让方在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方式取得物权性质
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前提下,在承包期限内依法将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上物权
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给受让人的行为。
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是否被允许,众说纷纭,有人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所有权的形式存在,拥有者是有权利在
双方愿意并且达成统一意见的情况下决定是否将其转让,何时转让,转让与谁的
问题的。
另有些人则认为,这种方式容易产生歧义,执行时出现很多边缘情况,
有人会利用这个情况谋取利益。
更何况每年自然情况都在改变,天有不测风云,
当自然灾害发生时,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可以随意转让的话,农民一定会大量
的转让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使用的耕地就会不断减少,会有农民无地可种不
断向城市发展的现象发生,影响农业生产、经济发展和人民温饱。
所以我们认为,转让这种方式可以在立法中作为一种单独的流转方式,因为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财产所有权,在健康的经济体中,应该可以看做可以
转让的物品,人们有自由去决定是否持有以及相应的交易方式。
另外,将其作为
单独流转方式需要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做支撑,重点主要在于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发生后,转让方将不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只有始终所属农村的情况下才可以
进行下一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
规范转让模式,给与一定的法律保障和对应
的监督机制,可以提高土地资产集中速度,为未来土地大规模土地经营提供基础,促进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
三、入股——立法应突破的流转方式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入股,即股份化,指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以
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的方式所实行的农业生产土地经营的制度。
人们自愿建
立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份公司的规则规范管理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营获
得收益后,股份持有人按照持有股份比例分得既得利益。
还有一些经济相对发达
地区,有些公司选择与成熟稳定具有大规模的公司合作,公司对农业生产做技术
指导,负责销售高质量的产品,优势互补,减少经营失败的风险,尽量利益最大化。
这种方式虽然有很多优点,但是在实际生产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农民在这种
方式中始终是利益的弱势群体,生活水平受经营状况严重。
另外,我国目前农村
的受教育程度并不高,大部分人对于公司的经营理念和技术没有很正确的想法,
对于外来公司提出的技术要求,学习达标会花费大量的时间,而立法中股份制不
明确的责任和利益分配细节很容易在经营过程中引起纠纷。
所以我们认为入股是
立法中需要突破的流转方式,应该把入股主体和合作生产方式两个方面作为重要
突破口,不僵硬的规定合作的形式,只是在立法中对合作中可能产生的纠纷细节
做简要规定,并且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不断修正。
在实际经营中,公司的管理人员
要吸引多远的投资,学习先进的经营模式和理念,抵御风险,化解风险,带领我
国农民致富,利用土地,改变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现状。
四、总结
综上所述,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立法选择与完善需要综合考虑市场需求、人们生活利益和实际可操作性。
我国地大物博,土地分布范围很广,涉及到不同地区的具体情况各不相同,在立法时,不能死板的做简单规定,应该在分析调查情况方面花费大量的精力,具体情况分别做特殊规定,具体到法律法规中,健全土地流转市场,最大程度上维护广大农民以及国家集体利益,促进我国经济和农业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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