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班(法规规范和标准规范)课件for 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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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
主讲人:竹隰生
重庆大学建设管理与房地产学院
---新近颁布的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梳理与解读
一.引言——我国建筑行业发展中的一些热点问题
1、我国建筑行业发展中的一
些热点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是我国建设
法规标准不断进行调整、完
善的客观背景!
也是需要建造师重视新颁布
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并
予以学习、理解的原因。

一、引言
Ø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也是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业。

n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
支柱产业
ü所创造的总产值和增加值
占有较大份额
ü吸纳就业的重要行业
ü重要物资生产部门
ü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ü带动关联产业发展
ü国际创收、创汇潜力巨大
n建筑业与社会公众
利益密切相关
ü产品质量问题
ü安全生产
ü最重要的就业部门
ü行业的社会性问题
ü资源能源、生态环保
等可持续发展问题
ü等等
Ø我国建筑行业发展中的一些热点问题ü建筑行业竞争调控的问题:竞争激烈or 竞争不足?
ü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协调发展问题:生态与环境保护、资源与能源利用、社会与经济的发展
ü建筑行业的社会可持续问题
ü用工问题:“劳动力资源丰富”or “民工荒”
ü行业规模上“质”的突破和“量”的发展问题
ü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有很大改进,但仍然突出、有挑战!管理应如何加强?
ü建筑业/建设项目管理体制改革:任重道远
ü……
Ø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建筑业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n 建筑能耗过高,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推进给建筑业提出了新的要求。

n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对建筑业诸多方面提出了改革要求!
n 如工人健康和安全记录较差、工人合法权益常受到侵害、大拆大建、质量安全问题、不公平交易等问题,与当前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不相符,需要建筑业着力改进。

n 近年来发生的汶川地震、玉树地震等自然灾害使得科学的建筑标准和工程质量成为了热议的话题。

Ø建筑业的发展和完善离不开建筑业法律环境的建设和完善。

n 住建部2011年发布的《建筑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明确建筑业在“十二五”时期将以“强化质量安全监管”以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作为主要任务。

同时将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尽快与国际接轨,依法管理建筑市场,明确权利义务,加大监督力度,协调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逐步走向法制化轨道。

n 这既是我国“依法治国”的要求,也是建筑业业特点所决定的。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各行业中最应该、也是最必须予以“法制”的行业!
Ø建筑业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制定和完善仍然是政府及相关立法机构常态化的工作。

作为一名建造师,必
须及时关注我国建设
法律法规、规范标准
等的变化,增强法律
意识和法治观念,做
到学法、懂法、守法
和用法,这也是对建
造师从事执业活动的
基本要求。

一、引言
2、继续教育教材中涉及的有关法
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内容
n 综合科目的第4章工程建设相关的法
律法规和有关政策(8课时);
ü我国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
政策
ü国际常用的施工合同文本与我国施工
合同文本的简单比较
ü国际工程承包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及解决途径
n 建筑工程专业的第5章新近颁布的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8课时)与标准规
范(8课时);
n 在综合科目和专业科目中的职业道
德相关篇章也多有提及相关的法律法
规。

3、建筑工程法规及法规体系
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
的行为规则;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特
社会规范,体现了人民的根本和长远利益。

建设法规是国家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
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
、社会团体、公民在建设活动及建设行政管
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

一、引言
我国建筑工程法规体系
体系是指根据《中华
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制定和公布施
各项法律、行政法规、
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
政府规章的总称。

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
地方规章
工程建设法规体系概述
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
地方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工程建设法规体系概述
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
地方规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
处理条例》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工程建设法规体系概述
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
地方规章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
标准规定》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
收费管理规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
定》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监督规定》
工程建设法规体系概述
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
地方规章
《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
地方规章
《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
验收管理办法》
《重庆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
办法》
工程建设法规体系概述
我国建筑工程法规体系
行政性法规
调整工程建设中行政管理关系及其它社会
关系(如财产、商务、信用、契约等经济及
法律关系)的规范性文件。

技术性“法规”
调整工程建设中技术关系的规范性文件—
—技术标准(标准、规范、规程等)。

1、新近颁布的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梳理
二、新近颁布的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Ø建筑工程法规和规章的分类
教材按照内容将建筑工程法规和规章
分成以下几类:
n防灾减灾类
n安全生产类
n建筑市场及招投标管理类
n资质管理类
n
其它类
n节能环保类
n质量管理类
n劳动保障类
Ø所梳理的建筑工程法规和规章的时间范围
n结合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制度的开展时间,主要梳理
了自2007年以来颁布的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n《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等个别之前出台的法规,鉴于仍需在广大建筑企业和
建造师中予以宣贯,也将其纳入梳理范围。

二、新近颁布的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Ø教学要求
n要求建造师熟悉教材解读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掌
握其相关要点;
n要求建造师了解近年来颁布了哪些法规和规章,并能
通过对这些法规的学习了解这些法规的颁布基础和主
要内容或变化。

二、新近颁布的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Ø防灾减灾类
ü主要涉及两大类,一类是针对地震等自然灾害的抗灾
设防及管理的相关法规和规章;
ü一类是针对消防的相关法规和规章。

二、新近颁布的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ü针对地震等自然灾害的抗灾设防及管理的相关法规,
主要包括新修订的防震减灾法、突发事件应对法、自
然灾害救助条例、气象灾害救助条例、汶川地震灾后
恢复重建条例、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等。

ü一类是针对消防的相关法规,主要包括新修订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社
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等。

二、新近颁布的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例如:新2009年5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确立了防震减灾规划制度,要求各级政府编制本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

新《防震减灾法》规定了防震减灾规划的编制、
内容、审批、发布、实施, 并进一步明确了编制防震减灾规
划的原则、效力和修改程序等。

•明确对地震灾害预防的相关制度和要求。

完善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制度;要求提高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
的抗震设防; 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对农村村民住
宅和乡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的管理,等等。

•完善了地震应急救援机制。

•规范了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制度。

二、新近颁布的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例如:同样是2009年5月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在98年消防法的基础上有几个变化需要我们关注:
变化内容98年旧版09年新版
消防工作原则:健
全社会化网络
专门机关与群
众相结合
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
民积极参与,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
的消防工作格局
消防安全责任人和
单位的法定消防职
责:明确消防安全
第一责任人
明确规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
任人;对一般单位增加了要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的规定;对重点单位增加了“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

消防监督管理制度:
改变了审核范围,
建设工程实行消防
审核、验收和备案
抽查制度
建筑工程竣工
时,必须经公
安消防机构进
行消防验收
第十三条规定需要进行建设工程竣工,必须按照下
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一)本法第11条规
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该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
请消防验收;(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
收后应该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
机构应该进行抽查。

处罚力度加大
第五十九条调整了处罚前“责令限期改正”的前置
条件,增加了15类消防违法行为。

在消防法的基础上《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又
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和施工的质量责任、消防设计审核和
消防验收、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执法监督、
法律责任等进行了细化规定。

二、新近颁布的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Ø节能环保类
ü国家及住建部近年来非常重视建筑节能问题,节能环
保成为近年来出台法规较多的版块之一;
ü建筑业是实现可持续发展最重要的工业部门,建筑部
门在实现可持续发展方面的潜力可能比其他任何产业
部门都要大;
二、新近颁布的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ü节能环保类法规主要包括修订的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
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建筑节能条例,以及大量的相关配套管理办法或政策文件。

总体而言,这些重要的法规:
•加大了对建筑、交通运输和公共机构等领域的节能要求;
•政府机构被列入节能监管重点;
•节能监管主体进一步得到明确;
•建筑节能标准更加严格;
•节能法严禁“免费能源福利”;
•建立了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制度、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公共建筑空调室内温度控制制度等制度。

二、新近颁布的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Ø安全生产类
ü建筑业是我国安全事故高发的行业之一。

ü近年来,我国工程建设投资保持较大规模,工程建设任
务繁重艰巨,导致建筑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安全生
产依然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ü安全生产依然是近年来出台法规、部门规章最多的领域。

二、新近颁布的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Ø安全生产类
ü在《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安全管理核心
法规已经出台的基础上,近年来出台的最主要的安全生
产法规是《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根据该条例,重新确定了安全事故等级划分;进一步
明确了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事故处理的相关制度要求。

•原《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
部令第3号)确定的四级重大事故划分也已经作废。

二、新近颁布的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二、新近颁布的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ü为了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确定的很多安全生产制度,近年来住建部还发布了很多与建造师实践工作密切相关的安全管理规章,典型如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重点)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重点)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重点)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配备办法(重点)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
•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
二、新近颁布的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ü除此外,鉴于安全管理需要常抓不懈、安全管理形式依然严峻,近年来国务院、住建部等还发布了一些“关于进一步加强***的通知”、隐患排查或事故查处督办的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38号)
•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3183号)•关于切实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建质电[2011]1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7]257号)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建质[2011]158号)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建质[2011]66)二、新近颁布的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Ø质量管理类
ü质量是工程管理的永恒话题,需要常抓不懈!
ü建筑产品质量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利益,为广大人民群众所关注。

ü我国当前工程建设任务繁重而又紧迫,工程质量问题仍然突出。

ü我国有较为完善的质量管理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也有监理制、质量监督制、竣工验备案制、招标投标制、施工图设计审查制、质量终身责任制、项目经理责任制、企业资质与个人执业资格制度等。

二、新近颁布的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Ø质量管理类
ü近年来质量管理类的法规和规章主要体现了以下内容:•进一步落实、完善或加强之前已经发布的法规和建立的机制,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等;
•针对某类建筑产品的质量管理文件:如针对公租房、廉租房、灾后重建工程、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的相关通知;
•建立新的质量管理制度,如《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

二、新近颁布的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Ø劳动保障类
ü建筑业吸纳了大量的劳动者,在建筑业建立、推动、落实劳动保障相关规定对于贯彻以人为本、推动社会保障,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ü当前我国劳动保障法制体系仍不完善,建筑领域劳动保障问题需要建设行业着力持续解决。

ü针对建筑从业人员的劳动保障相关法规和规章仍非常薄弱,有可能成为未来的重点。

ü涉及建筑业最多的仍然是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相关文件。

二、新近颁布的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ü社会保险法: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
•社会保险法规定:“第95条进城务工农民依据本法参加社会保险”
二、新近颁布的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Ø建筑市场及招投标管理类
ü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是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前提和保证。

ü我国在建筑工程管理上已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机构,但从建设市场的实际运行来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尚未完全形成,工程招投标制度及市场运行规则尚需继续完善,实施中还存在着无证、越级、挂靠承包现象,串标、围标等现象也较为严重,工程交易领域也仍然是国家反腐的重点。

ü建筑市场及招投标管理类的法规与规章仍然需要不断的予以完善或加强。

二、新近颁布的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Ø建筑市场及招投标管理类
ü因此,近年来发布的建筑市场及招投标管理类的法规和规章仍然以:“进一步加强”、“进一步规范”、“进一步落实”、“专项治理”、“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居多。

ü此外,教材未纳入的,2011年11月30日通过,2012年2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应该为广大建造师所关注。

二、新近颁布的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Ø资质管理类
ü资质管理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最基础、最常态化的工作;ü资质管理包括各类企业的资质及各类专业人员的个人执业
资格,资质管理需要动态管理,资质等级标准也需要根据建筑业发展适时予以调整;
ü资质管理规定、资质等级标准仍然是近年来建设部出台较
多的一类的法规和规章。

ü资质管理规定和等级标准的调整通常可以反映政府行政管
理与调控的方向,如建造师应当把握2007年《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较2001年《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变化。

二、新近颁布的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ü2001年《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是我国建筑业发展中的一个重要文件,因这个文件,我国建筑企业涉及重新就位的问题。

(该文件的核心思想:调控规模,优化结构;企业资质条件设定上不但看企业的人财物条件,也在变化人财物等条件要求上,增加了对企业市场行为的要求。


ü2007年《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较2001年《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又有一些变化。

二、新近颁布的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ü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
ü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_建建【2001】82号
二、新近颁布的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2、《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2.2 新建建筑节能管理
;n在不增加新的行政许可制度的前提下,对新建建筑节能实施了全过程监管;
n从规划阶段开始,设计、施工、监理等所有环节都突出了节能要求;
n建立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节能信息公开制度(能效标识制度)、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强制能效测评制度、更低能耗建筑自愿能效测评制度等。

n对工程建设各主体的责任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

2、《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2、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要点解读规划设计施工建设
环节监管
手段控制
手段规划审查设计审查明确责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施工许可证行政处罚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体系
建筑节能技术、材料推广、限制、禁止制度
建筑能效测评
标识制度建筑节能信息公开制度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
和大型公共建筑
商品房竣工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图:新建建筑节能监管体系
2.3 既有建筑节能管理
n明确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标准和方式;
n不同建筑,节能改造费用有别,条例确立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的负担方式;
n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遵循的原则;
n运用市场化手段进行节能改造,国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2、《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2、《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2.4 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管理
n以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为重点;
n热、电能耗统计报告责任;
n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效审计;
n公共建筑用电管理;
n公共建筑空调室内温度控制制度;
n建筑物用能系统运行管理单位人员培训;
n采暖供热运行管理单位耗能管理。

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
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对
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
建筑的能效审计;既有建
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
在建筑中的应用;促进节
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
器具和产品的本地化生产。

u建筑节能专项资金项目2、《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50页
2.6 法律责任
违反条例规定,都应付一定的法律责任。

不同的对象,所履行的法律责任不尽相同。

条例对以下对象应履行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u政府有关部门
u业主、使用禁止目录内技术者、伪
造或者冒用测评标志者、不履行能
耗统计报告义务者
u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房地产开
发企业,注册执业人员
u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建设工
程质量监督机构
2、《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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