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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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的
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10.27
•【字号】漳政综[2008]182号
•【施行日期】2008.10.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的实施意

(漳政综〔2008〕1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各重点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加快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推动漳州先行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08〕27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一)推进信贷产品创新。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继续推广现有的海域使用权抵押、船舶所有权抵押、林权抵押、应收账款质押等贷款业务,不断探索推行动产抵押、股权质押、商标质押等新型抵押方式,积极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试点工作,帮助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

抓紧开发出更多适合中小企业特点和需求的保险产品,在承保理赔等环节为中小企业开辟“绿色通道”,提供更加全面的风险保障。

(二)加快信贷管理模式转变。

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中小企业贷款机制建设,尽可能在贷款利率方面给予优惠,今明两年尽量少收取“财务顾问费”,最高不超过贷款金额的0.5%。

合理确定授信额度并给予保证兑现,尽量满足中小企业的贷款需求。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简化呆帐核销手续,加快小企业贷款创新步伐,推动小企业贷款工作深入开展,确保全年小企业贷款增幅不低于本年全部贷款的平均增速。

积极主动引进外部金融机构入驻我市,支持股份制银行到市(县)设立分支机构。

努力争取上级同意在我市试点开办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增加服务主体。

二、推进担保体系建设
(三)加大扶持力度。

鼓励各类民间投资者(包括台商、外商)参与组建担保机构,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参与。

凡经批准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按规定标准收取的担保业务收入,享受国家三年内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开展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并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市政府决定从今年起由同级财政建立扶持担保机构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有关的风险补偿、信用评级补助和相关业务激励,推进我市担保机构的担保额水平达到全省平均水平以上。

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按用于流通企业年度担保额3‰,用于工业企业年度担保额5‰的比例予以补偿。

具体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四)加强指导管理。

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经贸委、财政局、人行、银监分局、中级法院、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工商联等部门组成,市经贸委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

联席会议负责及时研究、沟通和协调解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运作和体系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各级经贸主管部门要积
极指导担保机构规范经营行为,完善规章制度。

担保机构在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同时(现有担保机构在本意见公布后),应到工商登记注册的同级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接受备案管理。

三、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五)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和集合发债。

落实《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推动企业上市的意见(试行)》(漳政综〔2008〕137号),大力培育后备上市资源,支持和推动具备条件的中小企业到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

在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土地、房产等相关资产(含无形资产)的确权申请和权属变更,有关部门要特事特办予以支持;对阶段性支付各项应补交费用确有困难的拟上市企业,各级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协助企业完备上市前的资产确权工作。

鼓励支持已上市企业通过增发、配股和发行公司债等形式实现再融资。

鼓励和引导我市中小企业开展集合发债工作,帮助一批成长型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为企业扩大中长期项目投资提供稳定的资金支持。

(六)加快发展创业投资。

搭建创业投资服务平台,引进境内外有实力的创业投资基金来漳投资,办好创业投资对接活动。

引导民间资金向创业资本转化,壮大我市创业投资规模。

依据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制定的《福建省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闽财企〔2008〕57号),对投资成长型中小企业和为其提供管理服务的创业投资机构予以适当补助。

四、支持开拓国内外市场
(七)降低出口收汇风险。

充分应用省外经贸发展资金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费给予资助的优惠政策,鼓励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降低收汇风险。

金融部门要积极拓展出口退税单证质押贷款业务和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业务。

(八)推进外贸出口平台建设。

争取漳州钟表、家具、食品等产业列入省首批重点产业出口基地,争取长泰、南靖光电产业基地获批为国家科技兴贸基地,加快
东山海魁物流保税仓建设。

发动更多中小企业加入福建省国际电子商务应用平台,以市钟表、家具、罐头、水产品等行业协会为纽带,以企业为主体,建立漳州外经贸行业信息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外经贸政策和国际市场信息服务。

支持企业在境外设立自主营销网络,对符合条件的境外贸易网点项目的经营场所租金、贷款利息以及境外投资风险保险保费等,可由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给予适当的资助。

(九)加强漳货产品推介。

积极组织企业出境出省办展、参展、参会,拓展漳货省外市场。

开展品牌营销策划和营运培训,加大品牌企业宣传推介力度。

各级政府每年安排地方财力0.1%的资金,采取“单展单补”的形式专项用于举办产品展销会或参加国内外产品展销的费用补助。

五、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十)开展政企校(研)合作。

市政府每半年组织一次“企校研”对接活动,以此为平台,推动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校企研发基地,逐步形成以企业技术中心为推进主体、大学科研机构和科研单位为依托力量的企业科技创新机制。

市政府每年从科技经费划出部分资金用于企业购买专利、成果转化的专项补助,凡签订正式合同、有实质性运作并取得成效的项目,按购买成果经费的30%~50%予以补助。

加大行政和司法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鼓励发明创造,设立专利专项补助基金,专利申请费从专利专项补助基金中给予一定补贴。

(十一)强化品牌带动和企业自主创新。

鼓励中小企业争创品牌,重点指导和帮助“3+4”产业集群走品牌发展道路,支持企业争创中国世界名牌、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国家质量奖及省级品牌等,打造一批具有较强知名度和竞争力的“漳州制造”品牌,推进企业由产品竞争向品牌竞争转变。

认真落实《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标准和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漳政综〔2008〕171号),支持品牌企业在境外进行商标注册、申请各类国际标准认证,鼓励中小企业积极承担和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鼓励支持中小企业建立技术创新
中心,对已建立技术创新中心并投入实质性运作的,经市科技或经贸部门组织专家认定后,从科技专项资金中给予10万元的资助,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项目给予创新资金资助,对其产业化项目给予2年贷款贴息支持,但每年贴息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企业研发费用抵扣所得税等相关税收政策有效执行。

组织培训并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省自主创新产品,帮助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六、提高企业自身素质
(十二)实施企业管理咨询诊断。

针对当前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上升、部分企业出现停产减产的现状,组织引进省内外知名管理咨询专家深入中小企业开展以降耗增效为主要内容的管理诊断活动。

加大对企业管理咨询诊断项目的财政资金补助力度,全市每年补助50个以上示范项目。

(十三)开展中小企业管理提升培训。

经贸部门要加快完善企业管理培训工作体系,依托各种社会资源,分类开展公益型的企业管理提升培训,每年至少培训企业经营管理者1000名。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各类企业开展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以及商标使用权转让、商标专用权保护等方面知识的免费培训。

人事主管部门在安排引智项目计划时优先安排中小企业项目,在经费资助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七、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十四)切实保证中小企业合理用地。

在土地利用规划修编和城乡规划修编中预留合理的工业用地,重点保证古雷经济开发区等省级以上开发区、南太武滨海等工业集中区的用地。

加强用地服务,对中小企业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及时办理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征收和项目供地手续,落实各项优惠政策,保障项目用地。

有关部门应本着“灵活处理,一切从简”的原则,抓紧解决企业办理土地证、房产证的历史遗留问题,帮助企业解决在银行贷款中无抵押物的问题。

对符合产业发展导向、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的项目,优先落实项目选址,精心做好征地拆
迁,促进项目落地。

(十五)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整合现有专项资金,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加大财政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

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500万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和不少于100万元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技术改造和扩大生产规模,各县(市、区)财政也要按照各自的财力情况,每年安排一定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十六)营造一流的服务环境。

各级各部门要深化机关效能建设,落实“重在提请,主动服务”的要求,进一步规范部门管理行为,在管理监督上更加体现亲和力,不断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

要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对中小企业的违法行为要严格贯彻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做到多指导、多服务,少检查、少罚款、少干预,杜绝滥用职权等执法扰民现象,对发生在中小企业的“吃、拿、卡、要”等问题,要从严从快查处。

公检法机关要积极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维护正常生产秩序,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本意见所涉及的资金奖励政策,按属地承担原则兑付。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抓紧细化配套措施,制定具体落实办法,积极主动地帮助企业解决经营发展中的问题,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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