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条文竞合研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条文竞合研究
发布时间:2022-12-02T03:03:42.310Z 来源:《建筑实践》2022年15期8月41卷作者:顾兢兢
[导读] 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人为了能够实现招标目的,
顾兢兢
海军指挥学院,江苏南京,210016
摘要: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人为了能够实现招标目的,寻找到与招标项目相匹配承包商,往往在招标文件中设置相关类似工程业绩条件作为投标人的资格门槛。
某些项目是公共建筑,则招标文件内可以要求投标人具有类似的公共建筑的相应业绩。
但是,在现阶段的法律法规或者规范,对公共建筑定性概念存在诸多矛盾和争议之处,如宿舍楼、公寓、养老院或者医院住院楼等是否属于公共建筑?对于住宅类建筑工程招标时,宿舍楼是否应当属于住宅的类似工程业绩?这些问题,在招标投标实践过程中,都是各方争议的焦点,甚至也是投诉的重点内容之一。
由于国家各类建筑设计规范之间存在着不同定性或定义,由此造成各类规范条文之间存在矛盾或者竞合。
如宿舍楼建筑,在消防设计需要按照公共建筑规范标准,在日照、节能等方面需要按照住宅相关规范标准进行设计,因此,就宿舍楼建筑设计明显存在规范条文竞合问题。
本文结合某个幼儿园工程施工招标的实践案例,从法律、规范和功能属性等多维度分析宿舍楼的功能属性,从设计规范条文竞合方面分析具体问题,厘清招标投标中类似工程的定性依据,为相关工作者提供借鉴。
关键词:招标投标;公共建筑;住宅工程;宿舍楼;规范条文竞合
0 引言
随着城市建筑规划设计多样化,各类建筑功能之间属性也在不断融合,建筑物名称也存在诸多变化,相关设计规范条文之间必然也存在竞合。
而招标投标工作是一个非常严谨的民事法律行为,招标文件设置的类似业绩工程定性必须严谨,基于现行建设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等规定,不能产生任何歧义。
同时,由于建设工程各类规定之间使用范围、出台时间、行业差距等等因素,往往也存在着条文之间矛盾或冲突,工程设计规范之间的条文竞合,也就由此产生。
正是基于法条竞合的原理,本文结合实践案例,首次提出工程设计规范条文竞合的概念,并就此展开论述,为相关工作者提供参考。
1 案情简介
某幼儿园工程施工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第1.4.1条业绩要求规定:“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自 2019 年 1 月 1日(含)以来,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 2000 万元及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住宅、厂房除外)”。
该项目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发布的中标候选人公告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项目负责人二级建造师,资审业绩为某大学某幢学生公寓楼建设工程施工。
在中标候选人公告发布后,招标人接到某利益相关者的质疑函,质疑第一中标候选人的项目负责人业绩是大学生宿舍,属于居住类建筑,而不是招标文件所明示的公共建筑,第一中标候选人的项目负责人业绩与招标文件规定的业绩审查条件不相符,应当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资格。
2 概念厘清
鉴于以上招标文件、第一中标候选人的项目负责人资审业绩和利益相关方的质疑函等内容,需要根据现有的建设工程有个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厘清相关概念,以便有利于对该项目质疑问题作出合法、合规、合理的定论。
关于民用建筑的分类和定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9年10月1日施行的《民用建筑设计统一规范》(GB50352-2019)在总则部分对建筑类别进行了如下定义:民用建筑(civil building)是指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其中:居住建筑(residential building)是指供人们居住使用建筑[1];而公共建筑(public building)是指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2]。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规范》
(GB50352-2019)第3.1.1条则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3]。
其中,居住建筑可分为住宅建筑和宿舍建筑[4]”。
首先,基于《民用建筑设计统一规范》对民用建筑的分类和定义,民用建筑主要分为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则居住建筑再进一步细分为住宅建筑和宿舍建筑两个小类,宿舍建筑是居住建筑的其中一小类,是包含和被包含关系;住宅建筑和宿舍建筑在分类上完全是一个并列关系;宿舍建筑与公共建筑则是不同层级之间一个互斥关系。
其次,从规范定义来看,公共建筑主要突出建筑物的公共属性,英文重点突出“public”,意思为“大众的、公众的、百姓的、公共的、公立的、政府的、有关政府所提供服务的、人人皆知的、公之于众的、公开场合的”。
根据《说文解字》(东汉·许慎编,辽海出版社;余同)第142页对“公”字解释为“‘公’是会意字,甲骨文从口(器皿)、从八,会评分器皿中的东西之意。
公共的事物一般有不隐蔽的特点,故‘公’又引申为公开”。
“共”古同“供”。
《说文解字》第113页对“供”字解释为“‘供’,本义为供给、供应;引申为供奉、贡献”。
无论英文还是汉语,“公共”的定义都突出公开、无私和共享的特征。
例如我们常见的医院门诊大楼建筑工程,就是典型的公共建筑,具备“公共”建筑的所有功能属性。
居住建筑更加突出居住属性,英文重点突出“residential”,柯林斯词典解释为“居住的、住宅区的、居民区的,(机构)寄宿制的、需住宿的”。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规范》将居住建筑再细分为住宅和宿舍,则完全与柯林斯词典对“residential”单词的解释相对应。
《说文解字》第358页对“宿”字解释为“‘宿’是会意字,甲骨文从宀(房屋)、从人、从?(席),人躺在席上于屋内睡觉之意;‘宿’的本意指夜晚睡觉、住宿”。
《说文解字》第82页对“舍”字解释为“舍,宾客居住的房屋”。
无论英文还是汉语,居住建筑中“宿舍”的定义都突出睡觉、休息和私密的特征。
案例中的大学生宿舍就是典型的居住建筑的其中一类,其最主要功能就是为学生提供睡觉和休息的场所。
3 规范条文竞合
针对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含宿舍和住宅)的相关规范,存在某些工程设计规范条文的竞合问题。
所谓竞合,是基于合作与竞争结合的经营战略,由商业竞争者合作工作能够受益的思想衍生而来[5];它与零和的关系对应。
在法律条文中,也存在法条之间竞合的问题。
同理,在建筑工程各类型的设计规范中,同样也存在着工程设计规范条文的竞合问题。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16)第5.1.1条规定:“宿舍建筑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等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本章规定[6]”。
由此可见,由于宿舍建筑具有人流量大、具备一定的公共属性的这个特殊情况,因此在防火设计时,宿舍建筑设计规范防火功能按照公共建筑的规范标准进行设计,这里是体现了公共建筑与居住建筑中的宿舍建筑在设计规范条文之间的竞合,这样竞合是更有利于实现建筑物安全使用功能的实现,此处设
计规范条文竞合更加体现了宿舍建筑具有的公共属性。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16)第6.3.1条规定:“宿舍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由此可见,由于宿舍建筑的最主要功能之一是用于休息和居住,因此,在对于宿舍建筑进行建筑节能设计时,为了更加体现使用者的舒适性,具有“冬暖夏凉”的功效,同时有利于国家节能减排的大政方针,在对宿舍建筑进行节能设计时,又是按照居住建筑的规范标准设计,此处设计规范条文竞合更加体现了宿舍建筑具有的居住属性。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3.1.12规定:“学生宿舍建筑日照按住宅建筑间距控制[7]”。
由此可见,在江苏省地方规范中,针对学生宿舍的规划日照分析时,规定需要按照住宅的标准来控制建筑日照和建筑物间距,此处设计规范条文竞合更加体现了宿舍建筑又具有的住宅属性。
有关公共建筑设计,还存在着诸多类似规范,因此,在起草招标文件时,应当清楚了解相关法律规范并在文件中明确所采用的具体规范名称。
综上所述,对于宿舍建筑的设计规范,在进行建筑防火设计时,是按照公共建筑的防火标准进行设计的,是典型的公共建筑与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条文之间的竞合关系;在建筑节能设计时,又是按照居住建筑的节能标准设计的,是典型的居住建筑与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条文之间的竞合关系;在日照分析时,地方标准又按照住宅建筑的标准进行控制,又是典型的住宅建筑与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条文之间的竞合关系。
由此可见,为了宿舍建筑各项使用的实现并发挥最大效率,国家在制定宿舍建设计规范时,使得各个规范条文之间存在明显的竞合关系。
这些规范条文的竞合,更加有利于宿舍建筑使用功能的实现,更加方便居住者身心健康。
4 规避歧义措施
就本文案例来讲,招标文件中有关项目负责人业绩的条文,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构成合同的重要条款。
有关项目负责人业绩规定,仅仅列出了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和工业厂房,而忽略了居住建筑分类下的宿舍建筑;恰恰宿舍建筑既不属于公共建筑、也不属于住宅建筑,第一中标候选人的项目负责人业绩又恰巧是宿舍建筑。
由于招标文件存在明显歧义问题而造成质疑和投诉的情况,在现代信息发达和投标人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的情况也在所难免的。
由于招标文件是招标人提供的格式条款,投标人无权更改,当构成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出现歧义时,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8]”的规定,应当做出不利于招标人一方的解释。
因此,就本案例而言,依照《民法典》规定,有关项目负责人业绩分类时,不应当把宿舍建筑划分到公共建筑所包含的类型内,而应当依法认定为招标文件条文存在严重缺陷的情况,第一中标候选人的项目负责人提供的宿舍建筑业绩不属于招标文件所明示的公共建筑。
5 小结
有关宿舍建筑的设计定位,既具有公共建筑的功能,又同时具有居住建筑或住宅建筑的功能。
可以确定的是,在确定宿舍建筑分类时,既不划分到公共建筑的类别,也不划分到住宅建筑的类别,而是作为居住建筑分类下,与住宅建筑并列关系,单独列项的。
同时,招标文件是一项非常严谨的法律文书,关键性条文要确保不能出现歧义。
针对本案例,在起草招标文件时,不应当将公共建筑与住宅建筑作为并列关系,而应当依据《民用建筑设计统一规范》分类,将住宅建筑改成居住建筑,或者在定义公共建筑时明确适用的规范名称,即可有效避免类似工程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参考文献:
[1]董曦濛.哈尔滨既有居住建筑综合性能改进研究[D].东北林业大学.2018-01-01
[2]孙碧波.论公共建筑的设计与城市发展的关系[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2-05-01
[3]王宗存.超高层建筑加强防火要求研究[D].天津大学.2013-01-01
[4]柳华桥,吕成亮.关于天津建筑间距空间分析的探讨[J]测绘与空间地理信息.2021-11-01
[5]林浅益.宁波国际会展中心展馆运营管理模式研究[D].浙江工业大学.2017-01-01
[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等五部门全区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Z]。
2011
[7]张杰,杨民升.“公寓”项目规划管理调研与建议[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6-06-01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Z].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