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俄罗斯国际航空公司开航中国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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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俄罗斯国际航空公司开航中国有关
税收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4.06.30
•【文号】国税函发[1994]378号
•【施行日期】1994.06.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俄罗斯国际航空公司
开航中国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4年6月30日国税函发[1994]37
8号)
辽宁省、天津市税务局:
现将民航总局函[1994]478号《关于俄罗斯国际航空公司开航天津、沈阳的通知》转发你局,请按照中、原苏联两国政府于1991年3月26日在北京签订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俄罗斯国际航空公司在我国领土内经营协议航班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其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中属于俄罗斯国民的雇员取得的工资,免予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