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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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07.07.06
•【字号】内府办发[2007]71号
•【施行日期】2007.07.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应急
正文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内府办发[2007]7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内江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七年七月六日内江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1.3.1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VI级蓝色)
1.3.2 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黄色)
1.3.3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橙色)
1.3.4 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红色)
1.4应急工作原则
1.5适用范围
2、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处理指挥机构
2.1.1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与职责
2.1.2 县(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与职责2.2日常管理机构
2.3专家委员会
2.4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及职责
2.4.1 医疗机构
2.4.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4.3 卫生执法监督机构
2.4.4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2.5应急联动机制
2.5.1 调查处理职责
2.5.2 应急联动
2.5.3 应急组织体系框架(见图)
3、监测预警
3.1监测
3.2预警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与通报4.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
4.1.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1)责任报告单位
(2)责任报告人
4.1.2 报告时限和程序
4.1.3 报告内容
4.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通报与信息发布
4.3突发事件的确认
5、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结
5.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原则
5.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5.2.1 一般(VI级)和较重大(Ⅲ级)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1)事发地卫生行政部门反应
(2)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3)其他相关部门应急反应
5.2.2 重大(Ⅱ级)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反应
(2)各级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3)其他相关部门应急反应
5.2.3 特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反应(2)各级人民政府的反应
5.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止
5.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后期评估
6、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
6.1技术保障
6.1.1 医疗卫生应急队伍
6.1.2 常规监测
6.1.3 信息系统
6.1.4 科研和国际交流
6.2物资经费保障
6.2.1 物资储备
6.2.2 经费保障
6.3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7、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
8、附则
内江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
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特编制本应急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制定《内江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事件划分为一般突发事件、较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和特大突发事件。
1.3.1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VI级蓝色)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Ⅵ级):
(1)腺鼠疫病例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病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一般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
1.3.2 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黄色)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区)以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
(2)发生腺鼠疫病例并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局部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两个以上县(区);
(3)霍乱在一个县(区)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或市、县(区)的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病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3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橙色)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县(区),一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发病5例以上;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人感染高致病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流行范围波及2个及以上县(区),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及以上;
(4)霍乱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流行。
1周内发病30例及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并有扩散趋势;
(5)乙、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 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区)以外的地区;
(7)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8)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9)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0)一次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
(11)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12)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人员感染或死亡;
(1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突发事件。
1.3.4 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红色)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 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禽流感,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3)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新发传染病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同时涉及多个省、市,并有扩散趋势,造成重大影响;
(4)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5)国务院卫生部门认定的其它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应急工作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工作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责任;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依法处置,科学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部门协调,公众参与的原则。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处理指挥机构
市卫生局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市政府提出成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县(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2.1.1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与职责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卫生局局长任副总指挥长,市卫生局局长兼办公室主任,指挥部成员由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担任,指挥部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指挥协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市政府或者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启动部门应急措施,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处理工作,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任务。
(1)指挥部成员的组成: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政府救灾办、市司法局、市科技局、市交通局、内江电信分公司、内江移动分公司、内江联通分公司、市畜牧食品局、市林业局、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旅游局、市环保局、市爱卫会、市民政局、市气象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外事办、市红十字会、内江军分区、武警内江支队、武警内江消防支队等。
(2)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组织做好受灾人群心理咨询、康复工作、做好应急处置事后评估。
市发改委负责争取国家资金,加快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和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全市公共卫生体系,保障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市经委负责组织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卫生防护用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应急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应急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维护市场
秩序;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卫生防病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市财政局负责建立公共卫生财政体系,保证必要的经费支持,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市教育局在专业部门的指导和协助下组织实施学校和托幼机构中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和托幼机构内发生和发展,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实施强制隔离措施。
市政府救灾办负责处理抗灾、救灾事宜,指导全市抗灾救灾工作;协助卫生部门做好灾后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做好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法制宣传,督促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技术和方法的研究,协调、解决卫生应急相关技术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并协助卫生部门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
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确保应急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的运送,做好疫区的交通管理工作。
由内江电信分公司、内江移动分公司、内江联通分公司共同组成的“内江市突发公共事件通信保障队”,负责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报告)提供通讯保障。
市畜牧食品局负责组织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
加强对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及时向卫生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市林业局组织开展野生动物间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提出相关预警信息,通报卫生等相关部门。
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组织做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工作,及时收集和提供境外、域外疫情信息。
市工商局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物资、动物和动物产品以及其他危害或可能危害群众身体健康产品交易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管,对流通领域食品污染引起食物中毒的污染食品进行调查处理。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食品重大事故的查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与配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药械的质量监督和管理。
市旅游局组织做好旅游团的卫生防病管理;对旅行社、导游和旅游人员开展卫生防病知识宣传及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评估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负责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件。
市爱卫会负责组织全社会除“四害”,组织城乡改水、改厕等爱国卫生活动,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和宣传。
市民政局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
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处理和其他善后工作。
市气象局及时提供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有关的气象资料和信息,做好有关气象预测和报告。
必要时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域进行临时可移动气象监测,提供实时预测预报信息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需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质监局应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应急物资的质量监督,查处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负责生产领域食品质量监管,对生产领域食品污染引起食物中毒的污染食品进行调查处理。
市安监局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职业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及时将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和需进行卫生防疫处理的场所通报卫生部门。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发生工伤后有关待遇政策落实工作。
组织做好医保对象医疗费用支付工作。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单位及时报道卫生部授权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并积极主动地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
市监察局负责对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对调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对谎报、瞒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要情况和其他在应急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制定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规范性文件并检查执行情况。
市政府外事办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对外新闻发布、接待国际组织考察、争取国际援助等方面工作。
市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向社
会发出呼吁,依法接受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负责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培训。
内江军分区应地方商请调集军队卫生资源支援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武警内江支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武警内江消防支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应急,处理险情,负责将伤病员移送到安全地带,必要时配合武警内江支队、内江市公安各支队做好现场控制。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和本部门职责组织好科研攻关、紧急物资的进口、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的控制、相关文件的制定以及市人民政府或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等。
2.1.2 县(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与职责
县(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县(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开展各项应急处理工作。
2.2 日常管理机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负责公共卫生应急日常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制定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对策措施;建立和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护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地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帮助和指导各地应对其他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参照市卫生行政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职责,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区)医疗卫生机构要指定科(处、室)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工作,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任务。
2.3专家委员会
市卫生局组建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委员会,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和处理提供咨询及建议;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
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委员会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类别设立专家组,按照职责分工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咨询和技术指导。
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需要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
2.4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及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其主要应急专业机构有市、县(区)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120急救指挥中心、采供血机构、动物检疫及商品检疫机构等。
由专业机构组成医疗应急救援队、疫情流调队、消杀队、卫生执法监督队、健康教育及督导队等应急队伍。
2.4.1 医疗机构
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尸体解剖,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2.4.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的技术指导和支持任务,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工作。
2.4.3 卫生执法监督机构
主要协助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事件发生地区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市级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协助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全市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对地方的卫生监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县(区)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卫生监督工作。
2.4.4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和畜牧部门主要负责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对入境的商品、动物进行检验检疫,交通、卫生主要负责对入境人员的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疾病监测、疫情报告、病人控制、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
等。
2.5、应急联动机制
2.5.1 调查处理职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按照部门职能由主管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职责分工为:
对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以及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预防接种引起的群体性反应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卫生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对因人畜共患疾病,动物疫情危害造成的人间疫情,由畜牧部门承办,其它部门协办,组织处理动物疫情。
卫生部门组织处理人间疫情。
对疑似投毒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公安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对重大职业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对怀疑为因药械质量引起的群体性反应事件的调查处理,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对核设施的辐射事故调查处理由环保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协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