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工程承包的模式及合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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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工程常用的承包模式、融资方式及合同条件
一、国际工程承包模式
1、EPC
EPC是英文:Engineer,Procure,Construct头字母缩写。
其中文含义是对一个工程负责进行“设计、采购、施工”,与通常所说的工程总承包含义相似。
在BOT项目中B就是EPC。
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总承包,即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EPC工程总承包管理的本质是要充分发挥总承包商的集成管理优势,需要总承包商强大的融资和资金实力、深化设计能力、成熟的采购网络,以及争取施工技术精良的专业分包商的资源支持和有效监控等。
总承包商以项目整体利益为出发点,通过对设计、采购和施工一体化管理,对共享资源的优化配置、大型专用设备的提供以及各种风险的控制为项目增值,从而获取更多的利润。
工程总承包管理的核心内容就是工程的设计(或深化设计)、采购、施工以及调试验收的管理,因此,EPC工程总承包管理是广义的而不仅仅局限于FIDIC合同含义。
设计施工一体化即EPC模式是成功实施BT、BOT项目的基础,带有融资性质的BT、BOT项目中的B就等于 EPC,只有通过EPC模式经历了建设项目从规划设计到竣工验收交付的全过程管理,才能够真正掌握项目建造的全部成本要素。
施工总承包项目只给承包商提供了发挥施工技术优势的空间,承建商只是通过施工方案优化控制项目建造的很有限的部分成本要素。
对EPC工程总承包项目而言,更加重要的是总承包商有机会通过把握设计优化机会以及 EPC的一体化降低整个工程的建造成本并保证建筑产品的质量。
在BOT项目中B就是EPC。
2、EPCM
EPCM模式(EPCM: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ion management)即指设计采购与施工管理的承包模式。
EPCM模式是国际建筑市场较为通行的项目支付模式之一,也是我国目前推行承包模式的一种。
EPCM 承包商是通过业主招标而确定的,承包商与业主直接签订合同,对工程的设计、材料设备供应、施工管理进行全面的负责。
根据业主提出的投资意图和要求,通过招标为业主选择、推荐最合适的分包商来完成设计、采购、施工任务。
设计、采购分包商对EPCM承包商负责,而施工分包商则不与EPCM承包商签订合同,但其接受EPCM承包商的管理,施工分包商直接与业主具有合同关系。
因此,EPCM承包商无需承担施工合同风险和经济风险。
当EPCM总承包模式实施一次性总报价方式支付时,EPCM承包商的经济风险被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承包商承担的经济风险相对较小,获利较为稳定。
3、BT
“BT” 是英文“Build”和“Transfer”的缩写,中文的解释是建设、移交,指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经过法定程序选择拟建的基础设施或公用事业项目的投资人,并由投资人在工程建设期内组建BT项目公司进行投资、融资和建设;在工程竣工建成后按约定进行工程移交并从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的支付中收回投资。
4、BOT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
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在国际融资领域BOT不仅仅包含了建设、运营和移交的过程,更主要的是项目以项目本身信用为基础的融资,项目融资是与企业融资相对应的。
项目融资经常是有限追索权的融资,BOT项目的债务不计入项目公司股东的资产负债表,这样项目公司股东可以为更多项目筹集建设资金。
演变形式
1.BOO(build—own—operate)即:建设—拥有—经营。
项目一旦建成,项目公司对其拥有所有权,当地政府只是购买项目服务。
2.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即:建设—拥有—经营—转让。
项目公司对所建项目设施拥有所有权并负责经营,经过一定期限后,再将该项目移交给政府。
3.BLT(build—lease—transfer)即:建设—租赁—转让。
项目完工后一定期限内出租给第三者,以租赁分期付款方式收回工程投资和运营收益,以后再行将所有权转让给政府。
如土耳其政府35所医院项目
4.BTO(build—transfer—operate)即:建设—转让—经营。
项目的公共性很强,不宜让私营企业在运营期间享有所有权,须在项目完工后转让所有权,其后再由项目公司进行维护经营。
5.ROT(rehabilitate—operate—transfer)即:修复—经营—转让
项目在使用后,发现损毁,项目设施的所有人进行修复恢复整顿—经营—转让。
6.DBFO(design—build—finance—operate)即:设计—建设—融资—经营。
7.BT(build--transfer)即:建设—转让
8.BOOST(build—own—operate—subsidy—transfer)即:建设—拥有—经营—补贴—转让
9.ROMT(rehabilitate—operate—maintain—transfer)即:修复—经营—维修—转让
10.ROO(rehabilitate—own—operate)即:修复—拥有—经营
5、PPP
公私合作关系(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是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一个资助模式。
公共合作伙伴的代表是地方和国家政府。
私营合作伙伴可以是私营企业、国营公司或特定专业领域的企业财团。
公私合作关系资金模式是由在项目的不同阶段,对拥有和维持资产负责的合作伙伴所决定。
PPP模式的例子有:
设计建造(DB):在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设计和制造基础设施,以满足公共部门合作伙伴的规范,往往是固定价格。
私营部门合作伙伴承担所有风险。
运营与维护合同(O&M):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根据合同,在特定的时间内,运营公有资产。
公共合作伙伴保留资产的所有权。
设计、建造、融资及经营(DBFO):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设计,融资和构造一个新的基础设施组成部分,以长期租赁的形式,运行和维护它。
当租约到期时,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将基础设施部件转交给公共部门的合作伙伴。
建造、拥有、运营(BOO):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融资、建立、拥有并永久的经营基础设施部件。
公共部门合作伙伴的限制,在协议上已声明,并持续的监管。
建造、拥有、运营、移交(BOOT):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被授权在特定的时间内融资、设计、建造和运营基础设施组件(和向用户收费),在期满后,转交给公共部门的合作伙伴。
购买、建造及营运(BBO):一段时间内,公有资产在法律上转移给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
建造、租赁、营运及移交(BLOT):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在租用的公共土地上设计、融资和建立一个设施。
在土地租赁期内,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营运该设施。
当租约到期时,资产转移给公共部门的合作伙伴。
经营许可证: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获得许可或经营的法律许可来运营公共服务,通常在指定时间内。
(此模型常用于IT项目。
)只投资: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通常是一个金融服务公司,投资建立基础设施,并向公共部
门收取使用这些资金的利息。
PPP与BOT的共同点与其别
PPP是指政府与民营机构(或更广义点,任何国营/民营/外商法人机构,下同)签订长期合作协议,授权民营机构代替政府建设、运营或管理基础设施(如道路、桥梁、电厂、水厂等)或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如医院、学校、监狱、警岗等)并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主要有主要有垂直和水平两种方式;而BOT是指政府通过特许权协议,授权民营机构进行项目(主要是基础设施和自然资源开发)的融资、设计、建造、经营和维护,BOT主要有BOT、BOOT和BOO三种基本形式和十多种演变形式,如BT、TOT等。
由定义可见,PPP本质上和BOT差不多,都属于狭义项目融资(Project Financing),债权人(银行)对借款人(项目公司)抵押资产以外资产没有追索权或仅有有限追索权的融资活动。
PPP的含义比BOT更为广泛,反映更为广义的公私合伙/合作关系,除了基础设施和自然资源开发,还可包括公共服务设施和国营机构的私有化,等等,因此,近年来国际上越来越多采用PPP这个词,以取代BOT。
政府在PPP和BOT中的责任本质上没有什么不同,但PPP项目中,民营机构做不了的或不愿做的,由政府来做,其余全由民营机构来做,政府只起监管的作用;而BOT项目中,绝大多数工作由民营机构来做,政府则提供支持和担保。
二.融资模式
1、买方信贷
买方信贷是指由出口商国家的银行向进口商或进口商国家的银行提供的信贷,用以支付进口货款的一种贷款形式。
其中,由出口方银行直接贷给进口商的,出口方银行通常要求进口方银行提供担保;如由出口方银行贷款给进口方银行,再由进口方银行贷给进口商或使用单位的,则进口方银行要负责向出口方银行清偿贷款。
买方信贷的主要形式
目前,我国国内银行提供的买方信贷分为进口买方信贷和出口买方信贷两种,进口买方信贷是用于支持本国企业从国外引进技术设备而提供的贷款;出口买方信贷是为支持本国船舶和机电设备等产品的出口而提供的贷款。
这两种买方信贷的利率、期限、偿期等都不相同。
进口买方信贷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出口商国家的银行向进口商国家的银行提供一项总的贷款额度,并签订一项总的信贷协议,规定总的信贷原则。
进口商欲进口技术设备而资金不足需要融资时,可向国内银行提出出口信贷要求,银行审查同意后,按总的信贷协议规定,向出口商国家的银行办理具体使用买方信贷的手续。
另一种是不需签订总的信贷协议,而是在进出口商签订进出口商务合同的同时,由出口商国家的银行和进口商国家银行签订相应的信贷协议,明确进口商品的贷款由国内银行从出口国银行提供的贷款中支付,贷款到期由国内银行负责偿还。
2、卖方信贷
卖方信贷是出口方银行向本国出口商提供的商业贷款。
出口商(卖方)以此贷款为垫付资金,允许进口商(买方)赊购自己的产品和设备。
出口商(卖方)一般将利息等资金成本费用计入出口货价中,将贷款成本转移给进口商(买方)。
这种贷款协议由出口厂商与银行之间签订。
出口卖方信贷主要有以下贷款品种:项目贷款有中短期额度贷款;海外承包工程贷款(包括BOT、BOO);境外建厂设点贷款(主要是CKD、SKD散件装配厂);境外设备投资贷款。
卖方信贷通常用于机器设备、船舶等出口。
由于这些商品出口所需的资金较大时间较长,进口厂商一般都要求采用延期付款的方式。
出口厂商为了加速资金周转,往往需要取得银行的贷款。
出口厂商付给银行的利息、费用有的包括在货价内,有的在货价外另加,转嫁给进口厂商负担。
因此,卖方信贷是银行直接资助本国出口厂商向外国进口厂商提供延期付款,
以促进商品出口的一种方式。
3、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
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以下简称优惠贷款)是指中国政府指定中国进出口银行向发展中国家政府提供的具有援助性质的中长期低息贷款。
贷款用途
1、在借款国建设有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生产性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及社会福利项目;
2、借款国采购中国的机电产品、成套设备、技术服务以及其他物资。
贷款管理
1、政府归口管理部门为商务部,负责制订政策和计划,签署优惠贷款框架协议;
2、中国进出口银行负责项目评估审查、放款、贷款管理、本息回收等。
贷款对象
借款人一般为借款国政府财政部。
贷款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1、项目得到中国政府和借款国政府的认可;
2、借款国与中国有良好外交关系,政治经济状况相对稳定,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项目技术上可行,有良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项目由中方企业负责承建,采购项目所需的设备等原则上应由中方企业负责供货;
5、贷款项下所需设备、材料、技术或服务优先从中国采购或引进,设备采购中来自中国的部分原则上不低于50%;
6、项目配套资金已落实。
中方执行企业资质要求
1、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中型企业;经营管理、财务和资信状况良好;
2、承担承包工程项目的企业具有对外承包经营权及相关专业的甲级(一级)资质,具备承包工程的经验和履约能力;
3、承担产品出口项目的企业应具有相应产品的出口经营权,有贸易经验,经营记录良好。
4、项目融资
项目融资是指项目发起人为该项目筹资和经营而成立一家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承担贷款,以项目公司的现金流量和收益作为还款来源,以项目的资产或权益作抵(质)押而取得的一种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的贷款方种。
项目融资主要用于需要巨额资金、投资风险大而传统融资方种又难以满足但现金流量稳定的工程项目,如天然气、煤炭、石油等自然资源的开发,以及运输、电力、农林、电子、公用事业等大型工程建设项目。
项目融资具有一次性融资金额大、项目建设期和回收期长、不确定因素多、项目一般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特点。
5、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ing)又称设备租赁(Equipment Leasing)或现代租赁(Modern Leasing),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
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
具体内容
它的具体内容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
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
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
由于其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出现问题时租赁公司可以回收、处理租赁物,因而在办理融资时对企业资信和担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适合中小企业融资。
此外,融资租赁属于表内融资,体现在企业财务报表的负债项目中,影响企业的资信状况。
这对需要多渠道融资的中小企业而言是非常有利的。
与传统租赁的区别
融资租赁和传统租赁一个本质的区别:
传统租赁以承租人租赁使用物件的时间计算租金,而融资租赁以承租人占用融资成本的时间计算租金。
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一种适应性较强的融资方式,是20世纪50年代产生于美国的一种新型交易方式,由于它适应了现代经济发展的要求,所以在20世纪60~70年代迅速在全世界发展起来,当今已成为企业更新设备的主要融资手段之一,被誉为“朝阳产业”。
我国20世纪80年代初引进这种业务方式后,二十多年来也得到迅速发展,但比起发达国家来,租赁的优势还远未发挥出来,市场潜力很大。
6、流动资金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是为满足您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短期资金需求,保证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而发放的贷款。
按贷款期限可分为一年期以内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一年至三年期的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按贷款方式可分为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其中担保贷款又分保证、抵押和质押等形式;按使用方式可分为逐笔申请、逐笔审贷的短期周转贷款,和在银行规定时间及限额内随借、随用、随还的短期循环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作为一种高效实用的融资手段,具有贷款期限短、手续简便、周转性较强、融资成本较低的特点,因此成为深受广大客户欢迎的银行业务。
流动资金贷款流动性强,适用于有中、短期资金需求的工、商企业客户。
流动资金贷款在一般条件下,银行根据“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的贷款经营方针,对客户信用状况、贷款方式进行调查审批后,作出贷与不贷、贷多贷少和贷款期限、利率等决定。
中期流动资金贷款适用客户为生产经营正常、成长性好,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无不良信用记录且信用等级较高的客户。
对能提供全额低风险担保的客户,不受信用等级限制。
三、国际工程承包的合同条件—FIDIC
1、FIDIC介绍
FIDIC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édération lnternationale Des lngénieurs Conseils)的法文缩写。
FIDIC的本义是指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这一独立的国际组织。
习惯上有时也指FIDIC条款或FIDIC方法。
我们通常所说的FIDIC条款,就是指FIDIC施工合同条件。
条款通过业主和承包商签定的承包合同作为基础,以独立、公正的第三方(施工监理)为核心,从而形成业主、监理、承包商三者之间互相联系、互相制约、互相监督的合同管理模式。
FIDIC合同条款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通用条款(标准条款);第二部分:特殊适用条款(需要专门起草,以适应特定的需要。
)
其中通用条款包括以下内容:
(1)一般规定;
(2)雇主;
(3)工程师;
(4)承包商;
(5)指定的分包商;
(6)职员和劳工;
(7)设备、材料和工艺;
(8)开工、误期与停工;
(9)竣工检验;
(10)雇主的接收;
(11)缺陷责任;
(12)计量与计价;
(13)变更与调整;
(14)合同价格预付款;
(15)雇主提出终止;
(16)承包商提出停工与终止;
(17)风险与责任;
(18)保险;
(19)不可抗力;
(20)索赔、争端与仲裁。
2、FIDIC与中国建筑合同的差别
1)FIDIC条款与中国建筑法的制定背景、基础不同。
中国建筑法是在中国建筑业发展相对落后、建筑市场秩序混乱和市场改革刚刚开始的情况下诞生的,因此政府干预建筑市场色彩浓厚,法律的公正性、严谨性适应性等方面存在漏洞;而FIDIC条款是在相对完善的市场经济环境下产生的,继承了英美普通法系的特点,有别于大陆法体系的适应环境。
2)FIDIC条款与中国建筑法的争端解决机制不同。
FIDIC条款要求发生争端的双方必须先提交工程师予以解决,不同于国内的可以提交合同监理单位予以解决的方案,并且前者规定了工程师的预决是必经程序,后者将监理单位的预决看作是选择程序。
由于工程师对双方在工程中的合同行为都比较了解,通常能够较为快速、合理地解决争端。
3)FIDIC条款与中国建筑法律对监理的规定不同。
FIDIC条款明确规定了监理工程师享有较为广泛的全面地对合同进行监督、控制、管理的权力(包括质量否定权、计量确认权、支付签认权);但是我国的建筑法对监理的职权作了较大的限制,即业主及其人员直接参与合同管理,行使合同批准、同意和决定权或者在经业主同意前提下有监理单位行使以上权力。
4)FIDIC条款与中国建筑法对承包制度的规定不同。
我国为保障建筑质量、确保建筑安全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
5)国内现行施工合同文本是FIDIC合同的简版既然是简版,费用相关规定简化到几乎没有,更没有单价合同所要求的事项与费用一一对应的关系。
这种过于简化,直接导致国内现行施工合同文本与当前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匹配性很差。
实际上,这个问题正在成为我国清单规范实施的最大症结所在。
单价合同的基本调整原则是“清单有单价的按清单,清单有相似单价的参照清单,清单没有单价的协商解决”。
“清单有单价的按清单”,其实质是要求投标单价必须是包干单价。
既然是包干单价,那单价包干的工程内容、合同责任以及费用,必须定义得很精确才行。
否则很容易在“包干边界”上产生合同价格的争议。
综合单价包干“必须定义得很精确”这个要求,显然需要一套完整的清单原则来定义。
国内现行施工合同文本本身没有多少单价合同的属性,清单规范还有许多不成熟的地方,将推荐合同与国内清单规范匹配到一起,解决单价性争议就有许多不确定的地方。
FIDIC施工合同本就是国际惯例的单价合同。
与之同时发展的清单计价体系,比如英国SMM,匹配度可以说是“与生俱来”、“无缝联接”。
这个特性,正是现在推行“清单计价”最需
要加强的合约理念。
6)国内现行施工合同文本是一个独立文件它没能将清单规范、物料规范、各项措施等直接影响工程实施与价格的相关文件匹配起来,特别是其中的费用匹配关系,一直都没有进行良好整合。
而FIDIC合同长期与这几个合同组件共同发展,相互之间的工作关系已近完美。
要实现投标阶段报价的综合单价包干,其先决条件是分项工程涉及的“人机料法环”条件相对明确,与之相匹配的各项消耗量也相对可靠,相关变动风险也基本可以预测。
这样才能够以基本准确的方式申报投标综合单价。
对“人机料法环”因素的确定,需要雇主在招投标之前明确很多建设标准,需要设计师明确很多工程做法,需要承包商对项目及工程当地综合条件了解清楚。
雇主建筑标准与设计师工程做法,就是“工料规范”所定义的主要内容。
投标人投标单价就要考虑工程当地情况。
比如,某项石材工程雇主要求“进口意大利米黄”,设计师对“进口意大利米黄”的色质材质等在“工料规范”中进行了严格定义,这样形成了招标文件。
投标人在投标的现场踏勘过程中了解到通往现场的主要市政干线道路正在施工,将可能导致运输过程中石材运输损耗增大,这样他就不得不把这个风险打进石材工程综合单价里。
综合了上述所有因素,承包商报出了一个单价。
国内工程做到这一点是比较难的。
“施工期材料审核制”是中国人的惯例。
“施工期材料审核制”相当于“大部分清单单价施工期内可调”,清单单价开这样一个大活口,清单规范在中国就成了摆设。
国内很多造价咨询公司在施工合同招投标阶段是不敢向雇主报一个“控制性估算或者预算”的,很大原因就是上述单价包干在国内不可实现。
没有“清单规范、物料规范、各项措施等”这些扩充文件对综合单价的补充限定,综合单价包含的内容就不完整。
实质就是综合单价不可控。
国内现行施工合同文本不能整合相关合同组件文件,不能将这些合同组件涉及的相关费用整合起来,是造成国内现在工程造价控制不完善的根本性技术性缺陷。
7)国内现行施工合同文本是大陆法体例,FIDIC是案例法体例大陆法体例合同的好处是基本思路明确,大原则清楚明了。
不好的地方是合同的调整比较难。
标准合同用于特定项目必定要做适应性调整。
像甲供、垫资、甲指乙定这些工程上常见的事务,国内现行施工合同文本这样的大陆法体例合同调整起来极为麻烦。
合同条款按原则拆分,一项条款调整,很容易连带影响其↑考试大一级建造师↑他关联条款。
比如质量条款的变动,必然影响费用、进度及管理流程等相关条款的限定。
由于条款规定都是原则性的,改变原则本就很难措辞,再加上条款变动连带效应,牵一发而动全身。
案例法体例的合同与大陆法刚好相反,在大原则的定义上不是特别清楚明了,但对具体事项调整的适应性非常好。
FIDIC施工合同的任何一个条款,都基本独立地定义了一个“工程事项”。
如果想依据项目的特定要求把某个事项的规定变一下,只需要在本条款内调整就可以了。
如果变动影响到几个事项的处理,比如一项变更引发了检验、验收、接收、索赔等几个方面的事项共同发生了变化,那也只需到相应事项的条款调整即可。
如果是新增事项,则只需要在相应的大条款下增加款项就可以了。
从适应性上讲,我觉得国内将来的工程合同必然走向案例法体例这条路。
FIDIC施工合同比国内现行施工合同文本复杂,体例也很巨大,但使用起来却很灵活。
这个是国内现行施工合同文本所不具备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