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玩具枪抢劫也属“持枪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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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玩具枪抢劫也属“持枪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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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传奇》2018年第10期
进城务工人员陈某拿着玩具手枪抢劫一名女性说:“我有枪,把钱交出来!”最终,他抢到现金800多元和1部手机。
案件发生后,陈某的行为无疑已经涉嫌构成抢劫罪,但是否属于“持枪抢劫”,则成为本案争议焦点。
鎮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吕晓认为,由于枪支是具有威慑力和致伤力的武器,持枪抢劫主观恶性大,严重威胁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财产权,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所以法律将“持枪抢劫”作为抢劫罪的严重情节之一。
立法的本意不仅在于严厉打击携带、持有枪支,而且也包括携带仿真枪、玩具枪等假枪,足以给被害人造成巨大胁迫和心理恐惧的抢劫行为。
如果将持假枪抢劫排除在“持枪抢劫”的情形之外,必然放纵了虽然持有的是假枪,但同样具有严重危害性的持枪抢劫犯罪。
因此,在认定抢劫犯罪时,无论犯罪嫌疑人持有的是真枪还是假枪,都应当认定为“持枪抢劫”。
吕晓检察官认为,在本案中,陈某对被害人说“我有枪,把钱交出来!”使被害人在面对枪口的极度恐惧和恐慌中,为保全性命而被迫交出钱物,采取的是用枪支威胁的方法,非法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其行为应当认定为“持枪抢劫”。
(《陕西日报》2018.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