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细砂混凝土配制及应用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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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JG19—65(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部
关于批准“特细砂混凝土配制及应用规程”为部颁试行标准的通知
(65)建许科字第65号
现批准“特细砂混凝土配制及应用规程”(BJG19-65)为部颁试行标准,自1966年5月1日起在我部系统内试行。
试行过程中希各单位注意积累原始资料,并将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函告我部科学技术局,以供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部
1965年12月23日
前言
我国广大地区蕴藏着大量的细度植数在1.5以下的特细砂。
在过去的老“框框”里,一般认为这类砂不适宜配制混凝土,或只能配制低标号混凝土,使砂子资源的利用受到很大限制。
十几年来,我国使用特细砂配制混凝土的地区逐渐增娥,技术不断提高。
据初步统计,仅重庆、河南两地,到1965年止,已使用达230万立方米以上,配制混凝土的标号大部分在150~300号,个别达400号,并在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大量使用。
根据调查资料,早在1926年和1934年,洛阳和重庆地区,也曾在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中,使用特细砂配制混凝土。
与此同时,全国有关生产、科研、高等院校等50多个单位,对特细砂混凝土的性能和施工工艺,进行了许多研究工作,取得了不少成果,加上对解放前旧建筑物的调查分析,证明特细砂配制的混凝土能够满足一般工程的质量要求。
为了使这项新技术及时得到巩固、提高和推广。
1965年5月5日到9日在重庆召开了特细砂混凝土预鉴定会议。
会上讨论制订了“特细砂混凝土配制及应用规程(草稿)”,此后又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作了一些修改。
1965年11月1日到6日又在重庆召开了特细砂混凝土技术鉴定会议。
会议期间,经过现场参观,核实资料和分组讨论,最后又对规程(草稿)的内容作了修订定稿。
并对特细砂配制混凝土这项新技术作出了以下结论:1.用细度模数为0.7~1.5,或平均粒径为0.15~0.25毫米的特细砂配制标号为300号及300号以下的混凝土,在技术上是基本成熟的。
按照“特细砂混凝土配制及应用规程”配制及施工的特细砂混凝土,其轴心抗压、弯曲抗压和抗拉强度,弹性模量及与钢筋的粘结力,均接近于同标号的用中砂配制的混凝土。
这种混凝土可以用于一般工业、民用建筑及市政工程中;在满足相应的技术条件时,亦可用于其他工程。
但是,使用特细砂配制的混凝土,耐磨性能较差,应用于耐磨要求较高的工程时,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2.采用特细砂配制的混凝土,水泥用量略多于粗、中砂配制的混凝土,但符合“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节省了从外地运进大量粗、中砂所耗费的人力、物力。
因此,它的经济效果仍然是很显著的。
根据上述结论,会议认为按本规程的适用范围,用特细砂配制混凝土,可以因地制宜地推广使用。
随着特细砂混凝土的推广使用,对特细砂混凝土的性能和施工工艺必然会进行更深入的研究,不断涌现出许多新的科学成果。
希望各单位及时总结经验,并随时对本规程提出补充修改意见,以期我国利用特细砂混凝土的技术日臻完善。
建筑工程部科学技术局
1965年12月
目录
特细砂混凝土配制及应用规程(BJG19—65)…………水泥企业矿山管理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资源………………………………………………
第三章采矿准备…………………………………………
第四章矿床开采………………………………………
第五章穿孔爆破………………………………………
第六章装载运输………………………………………
第七章破碎储存………………………………………
第八章附则……………………………………………
水泥企业工艺管理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艺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三章质量管理………………………………………
第四章回转窑工艺管理………………………………第五章磨机工艺管理…………………………………第六章烘干机工艺管理………………………………第七章附则……………………………………………水泥和水泥制品企业设备管理规程……………………第一部分水泥和水泥制品企业设备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基本任务………………………第三章设备使用和维护保养…………………………第四章润滑管理………………………………………第五章计划检修………………………………………第六章配件管理………………………………………第七章生产建筑物管理………………………………第八章设备技术档案管理……………………………第九章动力(水、电、气)管理……………………第十章电子、计量、仪表、检测设备管理…………第十一章新添、自制、报废设备管理………………
第十二章设备事故管理………………………………
第十三章附则…………………………………………
第二部分水泥和水泥制品企业设备事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设备事故分类…………………………………
第三章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三部分水泥和水泥制品企业大修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大修理范围……………………………………
第三章大修理基金及物资……………………………
第四章大修理计划的编制及审批……………………
第五章大修理的开工和竣工验收及总结……………
第六章附则……………………………………………
第四部分水泥和水泥制品企业设备完好标准及完好率统计方法第一章设备完好标准…………………………………
第二章设备完好率统计范围的规定…………………
第三章渗备完好率计算方法及填写完好情况统计表…………………………………………………………
第五部分水泥和水泥制品企业红旗设备标准及计算方法
…………………………………
第一章红旗设备标准…………………………………
第二章红旗设备计算方法……………………………
特细砂混凝土配制及应用规程
第1条为了在基本建设中贯彻“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合理利用特细砂配制混凝土,特制订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所指特细砂,不包括山砂。
第3条凡砂子细度模数在1.5以下或平均粒径在0.25毫米以下者,称为特细砂。
用这种砂配制的混凝土,称为特细砂混凝土。
注:平均粒径系指增加0.075毫米筛后,以0.075、0.15、0.30及0.60毫米筛上的分计筛余百分率,通过计算求得平均粒径,其计算公式如下:
3
Σa1
-------------------------------------------- 毫米开-----
平均粒径=90a0+11a1+1.37a2+0.171a3 2 方。
a0为0.075毫米筛上的分计筛余百分率;
a1为0.15毫米筛上的分计筛余百分率;
a2为0.30毫米筛上的分计筛余百分率;
a3为0.60毫米筛上的分计筛余百分率;
Σa=a0+a1+a2+a3o
第4条用来配制特细砂混凝土的砂,其细度模数不得小于0.7且通过0.15毫米筛的量不得大于30 ,或平均粒径不得小于0.15毫米。
配制250号或300号混凝土时,宜采用细度模数等于或大于0.9且通过0.15毫米筛的量不大于15 ,或平均粒径大于0.18毫米的砂。
用特细砂配制300号以上的混凝土和配制一般标号混凝土,采用砂的细度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均应通过试验;在取得足够的数据或实践依据时,可以不受本规程限制。
第5条特细砂混凝土中砂的允许含泥量,一般按照粗、中砂的规定,并不得含有泥团。
当含泥量超过时应进行试验,在取得足够数据后可以适当放宽,一般不宜超过下列数值:
当水泥标号与混凝土标号的比值≤2时,含泥量不得大于5 ;
当水泥标号与混凝土标号的比值>2时,含泥量不得大于7.5 ;
当水泥标号与混凝土标号的比值≥3时,含泥量不得大于10 。
第6条特细砂混凝土除耐磨性能较差外,轴心抗压、弯曲抗压和抗拉强度,混凝土与钢筋的粘结力及弹性模量均接近于中砂混凝土,可按现行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所列指标,应用
于一般工业、民用建筑及市政工程的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在满足相应的技术条件时,亦可用于其他工程。
用在耐磨要求较高的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中应采取适当措施。
第7条用特细砂配制钢筋混凝土时,所采用水泥的标号宜比混凝土标号高100号,并不得低于300号。
第8条特细砂混凝土的强度与粗、中砂混凝土相似,主要取决于水灰比;但用砂量(砂率或砂浆剩余系数)必须低于中砂混凝土;砂子愈细,用砂量应愈少,以满足提高强度、改善性能及节约水泥的要求。
特细砂混凝土宜配制低流动性混凝土,其塌落度不大于3厘米,工作度不大于30秒。
第9条特细砂混凝土拌合物的粘度较大,宜采用机械搅傍、机械振捣,拌合时间应比粗、中砂配制的混凝土延长1~2分钟,如发现出料不均匀,砂浆与石子有分离现象时,应翻拌均匀才能入模。
构件成型后应进行二次抹面,提高表面密实度。
如采用人工拌合时,必须保证拌合均匀。
第10条为了促进特细砂混凝土强度的正常发展和减少收缩起见,必须加强养护工作。
在混凝土浇灌后,应特别注意早期养护,养护期内应保证表面经常润湿,养护时间应比粗、中砂混凝土适当延长。
第11条为了提高特细砂混凝土的质量,节约水泥,可掺加表面活性物质。
第12条特细砂混凝土的水泥用量较一般中砂混凝土略多,各地可根据砂粒粗细及使用经验制订相应的水泥用量定额。
第13条采用特细砂混凝土应按本规程规定办理,凡本规程未作规定的事项,仍按“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0—65”的规定办理。
水泥企业矿山管理规程建筑材料工业部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不断提高水泥原料矿山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生产水平,多快好省地进行矿山生产和建设,逐步实现矿山现代化,特根据矿山工作的普遍规律,结合水泥原料矿山的特点和长期实践经验制定本规程。
第2条矿山是水泥工业的基础,企业领导要切实重视矿山工作,加强对矿山的领导。
矿山在企业生产副厂长统一领导下进行工作。
矿山领导干部和技术干部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3条新建企业要根据“建厂先建矿”的原则安排建设工作。
矿山生产能力应稍大于工厂生产能力。
凡不符合设计要求或不具备正常生产条件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矿山,不得凑合投产。
一切生产矿山必须严格遵循“采剥并举、剥离先行”的采矿工作原则,经常保持合理的“三量”(开拓矿量、准备矿量、可采矿量)关系。
要坚持抓好计划开采、穿爆工作和设备管理三项重点工作,以保证工厂对矿石质量和数量的要求。
第4条企业和矿山领导必须重视提高矿山的技术水平。
要不断地总结本身的实践经验,并认真学习国内外同类矿山的先进经验,不断地改革工艺,改革装备,提高爆破技术,改进各种管理方法,使矿山逐步走上现代化的轨道。
第5条矿山必须严格贯彻国家有关安全制度,保证安全生产。
负责矿山生产的副主任必须同时负责安全工作。
要设专职安全员负责具体的安全工作。
班组要有兼职安全员,负责班组的安全工作。
各级安全员,必须严格监督全矿职工执行安全制度,制止违反安全制度的行为。
第二章资源
第6条水泥企业的矿山资源应经过详细地质勘探,并取得国家或地方矿产储量管理机构批准的勘探报告。
同时还应取得土地使用和矿产开发权的文件。
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合理利用和妥善保护矿产资源,不得允许任何其他单位在矿区范围内进行开采。
第7条企业在制定矿石质量指标时,首先要满足配料要求,同时应考虑扩大资源范围,充分合理利用资源。
在保证水泥配料要求的前提下,要对优质和次质矿石进行有计划的搭配,以至利用一部分化学成分不合格的级外品。
凡可作水泥原料的矿岩,不准作建筑石料;外供矿石应通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凡有条件实行综合利用的矿山,应积极向综合利用的方向发展。
第8条各企业要根据本矿山的特点,开展不同程度的生产地质工作和必要的质量控制工作,以掌握矿床地质变化和质量变化的规律,为合理安排采矿工作提供可靠的依据。
并以此实践,对原地质勘探工作进行检验和评价,报送有关部门。
第9条当矿山高级储量(B级以上),不足五年续用时,企业应提出储量升级的勘探计划,根据企业条件和勘探工作的简难情况,由企业自行承担或报请领导机关审批安排。
第10条当矿山最终工业储量不足十年续用时,企业应提出另找资源、建设接替矿山的申请,报请领导机关审批安排。
申请应附下列资料:
1.原地质勘探提交的各级储量;
2.设计圈定境界内的矿石储量;
3 .扩大境界增加的矿石储量;
4.搭配开采利用的级外品矿岩量;
5.共计开采的矿石量,未能利用的储量及未能利用的原因,申请结束的理由。
新矿建渗一般应使新旧矿山有一至二年的过渡期。
第11条当矿山资源将用尽时,企业应在一年前向领导机关提出申请结束的报告。
报告应附下列资料:
1.截至报告时的采掘平面图、断面图;现存矿石储量及其结束生产的安排;
2.新矿建设与生产准备情况。
第三章采矿准备
第12条所有矿山必须贯彻“采剥并举、剥离先行”,先剥离、采准而后采矿的原则。
必须保持一定的开拓矿量、准备矿量和可采矿量。
各级矿量至少应保持下列数值:
开拓矿量:24个月产量;
准备矿量:12个月产量;
可采矿量:6个月产量。
第13条为了统一水泥矿山三级矿量划分标准,对三级矿量的定义和划分方法确定如下:开拓矿量:总体开拓工程已经完成,即运输干线(矿石运输干线和废石运输干线以及渗备运输干线)已经完成,并且完成了出入沟,使矿体与运输干线之间建立了有效的联系,则出入沟所达到的水平以上的全部矿量为开拓矿量。
准备矿量:是开拓矿量的一部分,指已完成剥离和开段沟的各水平上所有台阶矿量之和。
可采矿量:是准备矿量的一部分,指已完成全部采场准备工作,随时可以采出的各台阶(扣除最小工作平台宽度)矿量之和。
第一开采水平的可采矿量为除安全平台以外的本段全
部矿量。
图示如下
B
min
——为最小工作平台宽度;
b——为安全平台宽度。
开拓矿量Ⅰ+Ⅱ+Ⅲ;准备矿量Ⅰ+Ⅱ;可采矿量Ⅰ。
第14条企业在安排矿山生产时,必须同时下达采
矿、采准与剥离任务,作为考核矿山工作的三项基本指标。
任何一项指标未完成时,不算全面完成生产任务。
要根据剥离、采准工作量设立相应的专业队伍,固定一定的人员、设备和工具进行剥离和采准工作。
第15条覆盖土和废石的剥离,应一次运到废石场。
废石场的设置不得压盖有益矿体,并尽量避免占用农田。
有条件的地区应当考虑覆土造田和绿化工作。
第16条为了保证采矿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水泥矿山的特点,采场要素应符合下列要求:甲、阶段高度采用小爆破高阶段一次推进的矿山,阶段高度不宜过高,以30~40米为宜。
坡面角不大于75度,且应分成若干分段,分段高度以4米为宜。
采用深孔爆破的矿山,阶段高度可根据各种有关因素,在10~20米范围内选取。
一般条件下,以12~15米为宜。
峒室爆破不宜用作正常采矿手段。
目前采用峒室爆破矿山,应逐步过渡到深孔爆破。
使用峒室爆破时,最大段高以不超过40米为妥。
乙、工作平台宽度工作平台的初始宽度应根据阶段高度、爆破方法和渗备类型确定。
阶段高度在15米以下,采用较小型设备的矿山,平台初始宽度可为25~30米;阶段高度在15米以上,采用较大型设备的矿山,平台初始宽度可为30~35米。
当上、下两阶段同时
开采时,运输车辆外缘至穿孔设备内缘应保持5米以上,由穿孔设备外缘至平台边缘应保持2米以上。
单一台段开采时,运输车辆外缘至平台边缘应保持3米以上的距离。
正常生产时,最小工作平台宽度应根据各矿具体条件确定,一般情况下应保持在下列范围:
阶段高度在12米以下时:35~40米;
阶段高度在12——15米时:45~50米。
丙、工作面长度应根据设备类型、推进方式和爆破方法、爆破规模在下列范围内选取:铲装设备斗容(米3)
最小工作线长度(米)一般爆破多排微差、大区挤压爆破
1.09060
2.0~3.012090
4.0150120
第四章矿床开采
第17条每个矿山都应具有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总体开采设计,并报部备案。
第18条一切矿山必须在总体开采设计指导下,实行计划开采,严禁滥采乱掘。
矿山应编制年度开采计划,其内容应包括:开采、剥离、采准工作量计划;地质储量及矿量保有计划;主要设备平衡计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计划。
同时应制定全年进度计划图表,据此指导生产。
上述计划内容和图表,应经企业领导审定,报请上级领导机关审批。
第19条每个水平至少须有一条符合技术要求的出入沟。
采矿场应保持一定规则的形状和尺寸,并经常保持平整。
沿采掘线方向尽可能保持水平,散落地面的矿块应随时清理。
第20条当上下两阶段同时生产时,上一阶段必须保持一定的超前关系。
第21条采矿场应有适当的排水系统,在工作平台横断面方向,应保持适当的排水坡度。
第22条阶段开采终了时,必须留出安全平台和边邦废止角。
安全平台、清扫平台应与刷坡工作和台阶交替工作同时完成。
第23条开挖深度较大的矿山,必须重视边坡管理工作。
在最终边界线附近应设立控制网点,经常进行边坡变形的观察工作。
发现不安全现象,立即采取处理措施。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尤应加强边坡管理工作:
1.边邦境界部分系软弱岩层,如薄层灰岩、页岩及砂岩互层,含有亲水矿物,如膨润土、蒙托石等的岩层。
2.硬岩边坡,但岩层内倾于采场。
3.有多组节理、裂隙组合,力学软弱面内倾于采场,或有较大断层切割边坡,构成不稳定的棱体。
4.最终边坡处在岩溶地段。
5.最终边坡超过30米高度。
在最终边界线附近进行爆破时,应采取防震、减震措施,以保证边坡稳定。
第五章穿孔爆破
第24条各矿山应根据本矿的矿、岩特性,结合开采方法、推进方式和爆破方法,通过不断总结和逐步完善,制定一套适合本矿山条件的穿爆参数。
第25条每次大、中型爆破,应制定爆破渗计,其主要内容为:炮孔平面布置图、典型抵抗线方向断面图、装药结构图、爆破网路平面图以及装药量和爆破参数的表格;同时应当说明施工准备、安全措施、预期效果等。
一切穿孔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按照渗计进行。
五万吨矿岩量以上的爆破,应由工厂进行技术审批,资料归档。
第26条为了保证矿山生产的正常进行,小爆破矿山应经常保持七天以上的爆落矿量。
大、中爆破的矿山,应经常保持30天左右的爆落矿量。
第27条使用手风钻的矿山,应尽量缩短风管长度,减少弯曲,并经常检查风管、风包的情况,及时堵漏。
风钻的工作风压应经常保持在4.5公斤以上,但不许超过7公斤。
在矿岩普氏硬度系数6~9,孔径为35~40毫米时,台班进尺应达到35米以上。
第28条使用潜孔钻和回转钻的矿山,在处理三角矿体时,钻机平台要平整、稳固、其宽度:回转钻应保持>3.5~4.0米,潜孔钻应保持在6米左右。
为了提高潜孔钻的效率和减少磨损,钻机所用风压应在4.5公斤以上。
普氏硬度系数为7~10时,150毫米的潜孔钻机的台班效率应达到35米以上,回转钻的效率(80~120米)应达到40~50米。
第29条各矿山均应建立专业爆破小组,严格执行爆破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爆破安全规程。
第30条进行电雷管爆破的导通检查时,无关人员必须撒至安全地点,检测仪器输出电流必须小于使用雷管的安全电流。
第31条各矿山应根据爆破方法、规模,地形、地物特征,划定爆破危险境界。
爆破时,必须在境界以外适当地点组织警戒。
一般情况下,由爆破中心至各方向的危险境界距离为:爆破方向正面,对人、高压线,交通干线为400米,对一般建筑物、构筑物为200米。
爆破方向的侧面为200米。
爆破方向的背面为100米。
较大型爆破(同时起爆药量30吨以上)应单独作安全
境界设计,确定危险范围。
第32条爆破质量应达到下列要求:
1.爆破块度应符合装车和破碎机入口要求。
应根据铲运和破碎设备类型、规格、技术性能确定本矿的大块尺寸。
要不断改进凿岩爆破技术,尽可能地降低大块率。
对大块标准定为1000毫米的矿山,中、薄层灰岩大块率应≤3 ,厚层灰岩大块率应≤4 ;对大块标准定为800毫米的矿山,中、薄层灰岩大块率应≤5 ,厚层灰岩大块率应≤7 ;对大块标准定为600毫米的矿山,中、薄层灰岩大块率应≤8 ,厚层灰岩大块率应≤10 。
关于大块率的计算,采取按雷管消耗折算的办法,对于各种大块标准尺寸,分别按平均雷管消耗确定:大块标准1000毫米:平均雷管消耗为0.37个燉米3或2.7米3燉个雷管。
大块标准800毫米:平均雷管消耗为0.74个燉米3或1.35米3燉个雷管。
大块标准600毫米:平均雷管消耗为1.72个燉米3或0.58米3燉个雷管。
2.爆堆应利于铲装,其宽度一般应为阶段高度的1.5~2.0倍。
对于压碴挤压爆破,应以不产生“岩墙”为原则。
3.无残留底根,保持采场相对平整。
4.无瞎炮和残炮。
第33条进行二次爆破时,必须严格控制装炮和起爆数目相符。
炮眼深度以大块厚度的一半为宜。
用裸露药包进行二次爆破时,必须用粘土覆盖。
第34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进行爆破:
1.炮孔规格严重不符要求。
2.底盘矿岩未清除(微差挤压爆破不受此限)或底根未清理,将显著影响爆破质量时。
3.现场光线不足,影响爆破工作进行。
4.遇雷雨天时,一切爆破作业应立即停止,并将网路短路,工作人员必须迅速撤离现场,在危险境界上组织警戒。
第35条要不断研究和改进爆破技术。
每次大、中型爆破后,应对照原爆破设计进行技术小结。
小爆破也应定期检查小结。
总结资料应归档。
第36条在工作面上作业的凿岩工、撬石工必须系安全带,戴安全帽。
严禁站在被撬石块下方作业或用挖掘机撬石。
第六章装载运输
第37条矿用设备一般应实行定人、定机制或包机制。
要发动和教育群众严格遵守设备管理规程,用好、管好、修好设备。
设备应合理配套。
第38条每个矿山应根据采场布置方式和开采计划的要求,合理配置电铲与汽车的相对工作位置。
要努力缩短装运设备辅助作业时间和互相影响的时间,使电铲具有最有利的铲装位置和最短的循环时间,汽车具有较短的场内运输路线和最短的循环时间。
第39条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挖掘机应经常保持较小的回转角,提高工作效率。
并坚持定期进行三级保养制度,提高台年能力和使用年限。
对于各斗容的挖掘机、平均台班生产率应达到下列指标,以二班制考虑的台年能力0按如下指标控制:
挖掘机斗容(米3)1.02.02.53.04.0
台班效率(吨燉台.班)400650800900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