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收费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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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国际贸易促进委员
会收费相关事项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财预[2011]45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1.04.20
【实施日期】2011.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收费相关事项通知
(沪财预[2011]45号)
上海市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中国国际贸易促员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11〕11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将代办外国领事认证费等五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复函》(财综〔2003〕45号)规定,经研究,现就上海市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相关区县支会(以下简称:贸促会)有关收费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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