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规划管理规定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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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规划管理规定模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统一和规范港口规划管理工作,加强港口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促进港口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保障港口运营的安全和顺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港口规划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合理布局。

港口规划应当依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未来预测,科学确定规模、功能和布局,合理配置港口资源。

(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

国家港口规划由国家规划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港口所在地的省级、市级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属地港口规划的编制和管理。

(三)因地制宜,差异化发展。

港口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港口所在地的自然环境、区域发展特点和资源条件,灵活调整规划内容,实现差异化的港口发展。

(四)公开透明,民主参与。

港口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广泛听取港口相关各方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五)综合协调,互利共赢。

港口规划管理应当综合考虑港口与其他交通运输方式的协调发展,推动港口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良性互动,实现互利共赢。

第二章港口规划的编制和审核
第三条港口规划编制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划及要求,分为国家港口规划和地方港口规划。

第四条国家港口规划由交通运输部或其授权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并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第五条地方港口规划由港口所在地的省级、市级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并报上级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港口规划的编制程序应当包括以下环节:
(一)确定编制单位。

国家港口规划的编制单位由交通运输部确定;地方港口规划的编制单位由港口所在地的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二)组织立项。

编制单位应当按照相关程序,组织编制港口规划的立项文件,并报上级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三)调查研究。

编制单位应当开展对港口发展现状、需求预测和市场分析等方面的调查研究工作,获取相关数据和信息。

(四)方案设计。

编制单位应当根据调查研究的结果,制定港口规划的方案设计,包括港口规模、功能、布局、主要设施等内容。

(五)公开征求意见。

编制单位应当将港口规划的方案设计公开发布,广泛征求港口相关各方的意见和建议。

(六)审核批复。

港口规划方案经过专家评审和相关部门的审核后,由上级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和备案,确定为正式的港口规划。

(七)发布实施。

港口规划方案经批准后,应当及时发布实施,并报送国家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港口规划的管理和调整
第七条港口规划应当按照编制程序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变规划内容。

第八条港口规划的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推动实施。

相关部门应当结合港口规划要求,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和措施,推动港口规划的具体落实。

(二)监督检查。

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港口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三)调整变更。

港口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如出现重大变化,应当及时进行调整,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备案。

第九条港口规划的调整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一)港口规模调整。

根据港口运营情况和发展需求,经评估合理,港口规模可适当调整,但不得超出规划范围。

(二)港口功能调整。

根据港口货物流量变化和市场需求,可适当调整港口的主要功能,但不得损害港口的基本定位和独特优势。

(三)港口布局调整。

根据区域经济发展和港口间的协调关系,可适当调整港口的布局,但不得影响港口规划的整体结构和发展方向。

第十条港口规划的调整程序应当包括以下环节:
(一)调查研究。

调整单位应当开展对港口规划调整的必要调查研究,获取相关数据和信息。

(二)方案设计。

调整单位应当根据调查研究的结果,制定港口规划的调整方案,包括港口规模、功能、布局、主要设施等内容。

(三)公开征求意见。

调整单位应当将港口规划调整的方案设计公开发布,广泛征求港口相关各方的意见和建议。

(四)审核批复。

港口规划调整方案经过专家评审和相关部门的审核后,由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和备案,确定为正式的港口规划调整。

(五)发布实施。

港口规划调整方案经批准后,应当及时发布实施,并报送国家相关部门备案。

第四章港口规划的监督和评估
第十一条港口规划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港口规划实施的监督。

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港口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二)港口规划调整的监督。

调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港口规划调整,监督部门应当督促和监督调整的合规性和及时性。

第十二条港口规划的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港口规划实施效果的评估。

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港口规划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为调整和优化港口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二)港口规划调整合理性的评估。

调整单位应当对港口规划调整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及时纠正不合理的调整措施。

第十三条港口规划的监督和评估工作应当注意以下要点:
(一)依法进行。

监督和评估工作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并保障相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二)公开透明。

监督和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价,确保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法定职责。

规划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积极履行监督和评估工作,为港口规划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港口规划管理规定的解释权归国家交通运输部和国家规划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原有的港口规划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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