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和完善集体合同制度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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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和完善集体合同制度促进企业健康发展集体合同制度是调剂的重要法律制度。
实行集体合同制度,能够通过规范集体合同双方的行为,爱护职工的劳动权益,和谐企业劳动关系,从而促进企业健康进展。
我国《劳动法》中关于集体合同的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
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实行的新《工会法》把爱护职工合法权益作为工会的差不多职责,同时把“集体合同制度”明确为工会爱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的要紧手段,这一修订具有专门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意义。
集体合同制度实行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从劳动工作的实际来看,仍有许多人对集体合同存在一些模糊认识,在集体合同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在我国已进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时期和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劳动体制的过程中,必须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大力度推进和完善集体合同制度,这也是经济全球化的客观要求。
一、不断推进和完善集体合同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进展客观要求
(一)集体合同制度是商品经济进展的必定产物
在商品化、市场化的社会经济中,作为商品交换形式的合同制度成为市场主体之间进行各类交换活动最差不多的信用形式和法律手段。
随着商品经济的进展和劳动力成为商品,劳动力的交换也逐步采取了合同的形式,显现了劳动合同;工人阶级为了爱护自己的整体利益,改善劳动条件,通过协商谈判同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并使集体合同逐步通过法律形式予以确认。
目前集体合同制度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纳的一种和谐劳资关系的法律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劳动关系显现了许多新变化,日益出现出市场化、复杂化、多元化的进展趋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进展要求劳动关系法制化。
一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经营者、企业都有了各自的自主权。
企业的产权关系发生了重大
变化,国有企业也要作为市场一分子参与市场竞争。
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和独立用人主体的企业,拥有招工、用人、调动、辞退、分配、奖惩的自主权力;劳动者个人也具有自主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力。
同时,在市场经济运行中,企业的市场风险、利益取向、猛烈竞争、经营行为无疑会给企业劳动关系带来一些矛盾,并有可能对劳动者的利益造成不利的阻碍。
如此,就不可幸免地会显现企业自身利益与职工整体利益的矛盾。
目前企业劳动关系中显现的大量矛盾和问题也证明了这一点;二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改革的深入,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发生了专门大变化,各种非公有制经济进展迅速。
在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股份经济、混合经济进展、公有制劳动关系进一步复杂化的同时,显现了各种非公有制的劳动关系,如此就使得我国的劳动关系显现由原单一的社会主义劳动关系转变为多种劳动关系并存的多元化局面;三是在我国加入WTO以后,随着对外开放的扩大,外企、私企的比例将会较大幅度增加,劳动纠纷会更多、更复杂,劳动关系、劳资关系调整的任务将会更加艰巨。
(二)集体合同是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其作用是劳动合同所不能代替的。
第一,从主体上看,集体合同是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有关劳动的整体事项和职工的整体利益,通过平等协商所达成的一种书面协议。
依照《劳动法》的规定,订立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另一方则是企业,此外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能成为订立集体合同的当事人。
换言之,集体合同的当事人是特定的,不能变更的。
而劳动合同是与劳动者个人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益和义务的协议,其当事人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个人,其中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劳动者并不是特定的,能够是任何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从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主体来看,二者的主体不能替换,工会组织不能为劳动者个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个人也不能代替工会组织签订集体合同。
这种主体的不能替换性说明,某些劳动关系的调整和某些职工劳动权益的爱护,
劳动合同不能解决和奏效,只能由工会(而不是劳动者个人)通过签订集体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去解决。
其次,从作用上看,集体合同要紧是改善劳动关系,爱护职工的群体利益;而劳动合同要紧在于建立劳动关系,爱护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的权益,二者的功能和调整层次、对象是有所不同的。
至于集体劳动合同,也不能代替集体合同。
因为“集体劳动合同”只是是劳动合同的一种,是多个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它们都属于劳动合同而不属于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的主体、作用、法律地位集体劳动合同也是不具备的。
第三,从内容上看,劳动合同要紧调整个人劳动关系,其内容一样都在法律法规中直截了当规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可由劳动合同规定,内容比较单一。
集体合同的调整对象是集体劳动关系,内容具有整体性、全面性和复杂性。
关于在法律法规中未作明确规定或者只规定了差不多标准的,个人劳动合同某些问题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或者无法做出规定的,集体合同都能够作出规定。
第四,从效力上看,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中的规定对一个企业的全体职工都有效,而劳动合同中的规定只对签订劳动合同的当事人有效,同时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综上所述,集体合同对劳动关系的调整有着自己的角度和途径,其专门作用是劳动合同及其他法律制度所不能取代的。
(三)实行集体合同制度关于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的稳固进展具有积极的作用。
第一,实行集体合同制度,有利于从整体上爱护职工的劳动权益,更好地爱护劳动者个人的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生产劳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制造性,增强职工的企业主人翁
意识,实现我国《劳动法》爱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全然立法宗旨,表达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优越性。
第二,实行集体合同制度,在劳动关系的调整上能够在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与劳动合同的调整中间增加集体合同的调整这一层次,实现对劳动关系的多方位、多层次调整。
集体合同对劳动关系的调整,同一样的劳动法律法规相比对不同企业劳动关系的针对性比较强,同时也有利于排除或补偿劳动合同存在的某些随意性,给企业劳动关系的调整提供一种新机制,从而使企业劳动关系更和谐、更稳固、更巩固,更有利于促进企业进展。
第三,实行集体合同制度,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工会在稳固企业劳动关系中的积极作用,使工会在和谐劳动关系和爱护职工劳动权益的职能发挥得更直截了当、更生动、更有效,使工会的“维权”职能实现法制化。
第四,实行集体合同制度,有利于缓和和解决和劳动矛盾,有利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减少和处理,有利于职工和企业之间的沟通和明白得,有利于爱护和进展企业生产经营的良好秩序,促进企业的稳固和进展。
二、推进和完善集体合同制度要把握三点
一是企业和工会组织都要积极履行职责,依法推进集体合同工作。
这是做好集体合同工作的先决性条件。
从法律要求上讲,集体合同制度适用于各类企业,所有企业都要依法签订集体合同。
在推进集体合同工作中,企业行政要主动不要被动,要热心不要排斥,要工会和企业“两头热”。
集体合同的作用不是单方面的,它规范的是工会和企业双方的行为,保证的是职工和企业双方的劳动权益,目的是和谐企业的劳动关系和促进企业的进展。
正如一些实行了集体合同制度的私企老总所说:“企业也需要集体合同,集体合同帮我解决热点和难点,为我排忧解难。
”
二是集体合同要幸免形式主义,在“用得上、可操作、有实效”上下功夫,使其真正发挥作用。
河南某煤矿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是比较早的,但其集体合同的内容同法律法规的规定几乎没有多大的差别,许多条款是照抄法律法规的原文,有关劳动标准的规定也比较模糊,在实际工作中专门难把握,结果是集体合同在减少劳动争议、稳固和谐劳动关系方面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成了一种摆设。
集体合同的条款不能照抄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条文,也不能过于原则,要结合本企业实际,使规定细化、量化、具有可操作性。
对最低、休息休假、安全性、劳动保险等项目劳动标准的规定应当尽量具体化。
对有关劳动标准的制定,既要坚持劳动法律法规的原则规定,又要从实际动身,考虑企业的实际承担能力,一时达不到的不要急于写入集体合同。
在生产经营状况不行的企业,集体合同能够先签订单项、多项的集体合同,待条件具备后再签订完整的集体合同。
要总结体会,因企制宜,勇于探究,开拓创新,制造性地推进集体合同工作。
三是平等合作,协商一致,义务对等,统筹兼顾,形成集体合同工作的良性运作机制。
平等协商是集体合同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
在集体合同中,工会组织和企业行政双方是地位平等的两个法律主体,二者的关系是合作的关系而不是隶属关系。
在签订集体合同时,企业行政不能以权相“压”,工会组织也不能以势相“逼”,双方要在合法原则下通过协商对集体合同的条款达成一致。
协商是处理劳动关系的重要方式,也是订立集体合同的基础,不协商不能签订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强制另一方;要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协商未达成一致的不能写入集体合同,多次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可要求有关政府部门进行和谐,政府部门应尽和谐之职。
在集体合同中,职工一方与企业一方要坚持义务对等原则,在一方
承担一定的义务的同时另一方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订立集体合同要兼顾各方利益,着眼于职工劳动权益的爱护和企业的长远进展。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