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溪安科康复医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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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安科康复医院章程
为发展我县医疗卫生事业,促使我县医疗卫生事业整体实力和水平的跨越式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贡献,独资将本院建设成为集临床、科研、教学为一体的综合医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省、市、县卫生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为建立产权明晰,责权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医院,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名称:蓬溪安科康复医院。
第三条蓬溪安科康复医院为法人杨宗伦独资的卫生事业单位。
第四条法定地址:蓬溪县赤城镇下河街173号。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企业管理
第五条医院宗旨是:以国家医疗体制改革的有关政策为指导,全面参与我国医疗服务事业的“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旨在推进我国医疗服务事业技术进步和制度进步:树立“以人为本”的全面、协调、科学的发展观,积极探索科学的现代医院管理体系,为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经营管理效能型医疗服务事业做出贡献。
第六条本院总投资1000万元。
第一期规划病床位数30张,可扩展病床位数50张。
第三章院长管理模式
第七条院长为医院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医院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院长决议;
(二)组织实施医院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医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医院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医院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医院副院长、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当由院长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医院章程和院长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院长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则:
(一)遵守医院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医院利益,不得利用在医院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医院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医院资金或者将医院资金借贷给他人,院长不得将医院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不得以医院资产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三)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医院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医院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医院所有。
除医院章程规定或院长同意外,不得同本医院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四)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院长同意外,不得泄露医院秘密。
(五)执行医院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医院章程规定,给医院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医院财务、会计和税务管理
第九条医院应建立、健全如下的财务、会计制度:
(一)医院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每年的1月15日前送交院长。
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
(二)医院应按照医院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院长。
(三)医院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医院法定公积金。
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五至百分十列入医院法定公益金。
医院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医院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医院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医院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医院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院长决议可以提供任意公积金。
医院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由院长分配。
(四)医院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医院的亏损、扩大医院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医院资本。
医院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医院职工的集体福利。
(五)医院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对医院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五章医护人员的雇佣和解聘
第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医院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第十一条建立一个人员能近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优
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
第六章医护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本院制定《蓬溪安科康复医院薪酬管理体系》《蓬溪安科康复医院福利待遇管理办法》。
第七章医院工会组织
第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可成立工会。
第十四条工会依法保护职工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医院学术组织
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可成立学术委员会。
第十六条学术委员会依法开展学术活动。
维护学术自由,促进学科发展。
第九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章程由医院院长批准生效。
第十八条本章程的修改需经院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