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劳动局关于企业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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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局关于企业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若干具体问题的
处理意见(之二)
【法规类别】劳动合同
【发文字号】深劳第[1994]159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劳动局
【发布日期】1994.08.23
【实施日期】1994.08.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企业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之二)
(深劳第[1994]159号1994年8月23日)
为贯彻执行深府(1993)238号文《批转市劳动局关于企业取消干部工人身份界限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解决企业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现将《关于企业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之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企业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之二)
一、关于深圳市户籍待业人员被招用后签订劳动合同等问题
深圳市户籍待业人员,一经用人单位招用,不论采用何种用工形式,都应签订《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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