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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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讲立案
一、概念:
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

二、立案的材料来源(案件来源)
报案(案件事实)、举报(无利害关系人对事实和嫌疑人)、控告(被害人对事实和嫌疑人)、自首、公检主动发现、上级交办、其他机关移送
三、立案的条件
1、事实条件:有犯罪事实(无须嫌疑人等、初步的判断)
2、法律条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刑诉第15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此外,如果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尚未达到刑事责任的年龄,或者是因精神上的疾病,已完全丧失辩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即使有犯罪事实存在,也不能立案。

四、立案监督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

《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五、问题:立案应否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讼程序?
1、积极意义:人权保障、保证质量
2、消极意义:初查措施的滥用侵犯人权、不破不立使告状难
3、国外:除前苏联、东欧外,一般无立案程序,以特定事实(如被害人控告、逮捕嫌疑人等)为启动诉讼标志
4、我国未来发展:取消立案程序,完善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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