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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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汽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是指在汽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和维护以上的车辆修竣后,必须填写出厂合格证,并严格执行质量保证期。
此制度的目的是确保机动车维修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
根据规定,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而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对于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如果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机动车维修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