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电管理统计考核奖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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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电管理统计考核奖惩规定
第一篇:停电管理统计考核奖惩规定
停电管理统计考核奖惩规定
(暂行)
为了加强分公司停电综合管理,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1 停电管理的目标:
通过3至6个月的短期停电综合管理“百日攻坚”工作,确保110KV系统无计划不停电;确保重大活动、重要场所、重点部位不停电;确保城区无计划不长时间(30分钟)停电;确保战略大客户用户无计划不停电。
在此基础上,通过2014年和2015年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实施后,确保35KV及以上系统无计划不停电;确保乡镇所在地无计划不停电;确保VIP用户无计划不停电;确保10KV及以上系统无计划不停电。
考核办法
2.1 计划性停电考核:
2.1.1 对于不按分公司相关规定所要求的时限及格式报送检修计划或检修计划内容填报错误的,扣填报单位负责人200元/次。
2.1.2 对于在月度检修计划中已安排的停电工作,检修申请填报单位或调度机构由于非正常原因而未执行的,每次扣责任单位负责人300元。
2.1.3 对停电延期的考核:
2.1.
3.1 超过计划停电时间而延期的,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停电工作延期4小时以内,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停电延期2小时以内,第一次延期扣责任单位300元,以后每发生一次在前一次考核的基础上加倍考核。
2.1.
3.2 超过计划停电时间而延期的,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停电工作延期超过4小时,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停电延期超过2小时,第一次延期扣责任单位600元,以后每发生一次在前一次考核的基础上加倍考核。
2.2 非计划性停电考核:
2.2.1 未在月度检修计划中安排,但停电范围、设备停电状态、停电期限与计划检修相同的配合工作,不列入考核统计。
2.2.2 因直击雷、台风、洪灾等自然灾害、上级电源、人为破坏等非管理责任引起的停电不列入考核统计。
2.2.3 各部门(站所)涉及生产性项目(大修、技改、迁改、一般缺陷处理等)、基建性项目及营销性等项目的非计划停电次数超过本部门(站所)月度总停电次数的5%时,对每次非计划停电的项目责任部门(站所)扣500元。
2.2.4 同一设备设施在连续三个月出现两次同类故障非计划性停电,扣设备设施管辖单位和维护单位各800元。
2.2.5 出现非计划停电,设备设施管辖单位和维护单位应进行停电原因分析和提出整改办法,并书面上报生产技术科和企业管理科,生产技术科和企业管理科从安全和技术角度审核把关并出具具体的整改方案和办法。
未进行分析、分析原因不清晰、未提出整改办法,扣设备设施管辖单位和维护单位负责人500 元。
2.3 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状中规定的停电考核: 2.
3.1 重要活动、重大节假日(自然灾害和上级电网原因除外)出现停电事故(事件)的,依据事故(或事件)情节轻重程度,扣罚责任部门及相关联责任人200~800元/例。
2.3.2 线路设备停电故障率考核:
2.3.2.1 一类变电站:康绪变、水南变、朝阳变、沙子江变、罗尾变、湘永变、江家变全年110KV或35KV变电站内所有主要电气设备故障不超过1次/月,每超过一次且故障停电时间在30分钟至4小时内扣款1000元,超过4小时扣款2000元。
全年35KV及以上线路故障率不超过1次/线〃年,每超过一次且故障停电时间在30分钟至4小时内扣1000元,停电时间超过4小时扣款2000元。
2.3.2.2二类变电站:太和变、柏林变、复和变、戴家洞变、油市变全年110KV或35KV变电站内所有主要电气设备故障不超过1次/月,每超过一次且故障停电时间在30分钟至4小时内扣款800元,超
过4小时扣款1000元。
全年35KV及以上线路故障率不超过1次/线〃年,每超过一次且故障停电时间在30分钟至4小时内扣800元,停电时间超过4小时扣款1000元。
2.3.2.3其它变电站:全年110KV或35KV变电站内所有主要电气设备故障不超过1次/月,每超过一次且故障停电时间在30分钟至4小时内扣款600元,超过4小时扣款800元。
全年 3 35KV及以上线路故障率不超过1次/线〃年,每超过一次且故障停电时间在30分钟至4小时内扣600元,停电时间超过4小时扣款800元
2.3.2.4 10KV线路故障率不能超过1次/线〃年,每超一次且每次停电时间超过8小时扣款1000元。
城区如出现长时间(4小时及以上)、大面积(2回整条线路或10个台区及以上)、重要节日、重大政治活动停电每次扣2000元,并按分公司相关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2.3.3 因停送电信息发布不准确、不及时导致用户投诉扣信息报送单位和电力110负责人200元/次。
2.4 停电恢复操作时间
以调度指令执行时间参考标准为考核依据。
每超过标准操作时间50% 扣相关责任单位200元。
2.5 停电信息上报及事后处臵 2.5.1 信息上报:
2.5.1.1 经批准的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停电计划,由停电申报单位在每月22日上报到生产技术科(安监办);
2.5.1.2 经批准的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停电计划,由停电申报单位在每月21日上报到电力营销科汇总,电力营销科汇总后在每月22日上报到生产技术科(安监办);
2.5.1.3 非计划性停电(事故抢修除外)应在事前及时上报到相关领导,同时报一份到生产技术科(安监办)。
上述信息上报应及时,否则扣相关责任部门200元。
2.5.2 事后处臵:
2.5.2.1 对于非计划性停电(含事故抢修),生产技术科要及时分析原因,提出整改办法(或下达整改督办函),否则,每次扣200元。
2.5.2.2 各相关部门对生产技术科提出的整改办法应及时整改到位
(必要时生产技术科应适时进行现场指导和技术把关),否则,每次扣200元。
本暂行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实行,此前分公司关于停电的考核与本规定有矛盾的,以本规定为准。
4、本规定由分公司生产技术科负责解释。
第二篇:关于护理人员考核奖惩管理规定
菏泽市中医医院
关于护理人员考核奖惩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和充实对招聘人员的管理,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结合我院实际,经院委会研究制定以下暂行管理办法:
一、工资福利管理
1、护理岗位人员
①新进的护理岗位人员,必须有护士执业证书并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进行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严格考试考核、面试,择优录用;待遇按临时用工对待,月基本工资300元、住房补助100元。
工作满三个月,享受绩效工资。
②护理部定期进行理论和操作考试考核。
每年考试、考核不低于4次;经考试、考核,全面评价,对优秀人员每年3—5人转为招聘用护士,其待遇等同于招聘人员的同等岗位学历人员。
2、每年对全院招聘的护理人员进行综合考核,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的给予辞退。
二、执业证书管理
根据《护士条例》规定,在三级医院从事护理岗位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执业护士资格证书,才能从事护理工作。
为加强执业资格管理,严格按照《护士条例》规定要求,作如下规定:
1、对已招聘的护理人员
①在院工作满两年以上的,未取得执业资格合格分数的,停发工资和绩效工资、不享受各类保险,改发生活费300元。
再次考试仍未取得执业
资格的给予辞退。
②在院工作满三年以上的,两次以上仍未取得执业资格的每月只
发300元生活费,绩效工资和各类保险停发;再次考试取得执业资格,恢复其原来的待遇;否则,给予辞退。
③辞退后如继续在医院学习,按进修生对待,进修期间取得执业资格,可优先参加医院的招聘考试。
2、对已招聘的护理人员不能单独执业又不符合执业资格考试条件的人员,其绩效工资,最高不得超过有执业护士资格的50%。
符合执业资格考试不及格或未考的,按上述办法处理。
3、对符合参加执业资格考试,不报考的按不合格对待。
三、进修、培训等有关管理
为提高护理人员护理水平和能力,根据医院整体业务发展情况,每年有计划、有步骤的选派护理技术骨干,到上级医院进修学习和参加有关学术会议。
结合我院实际情况规定如下:
1、进修、培训条件:中级以下职称,原则上到本地市级医院进修;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原则上到省以上医院进修。
2、申报程序:根据工作需要,先由个人申请,科室同意并签署意见,护理部把关,经分管院长同意后,由院长审批,护理部把关统一安排,并与本人签订合同,方可进修。
3、对各种形式的进修、培训,其进修费用暂由个人自理,待进修结束回院工作满三年后,由护理部根据个人技术情况和技术熟练掌握情况等写出综合考评合格报告,再按规定程序给予报销80%费用,此后每满一
年增加10%比例报销,直至报完(住宿费标准:省级医院每天7元;北京、上海每天10元)。
进修结束后个人鉴定表及时交护理部保管。
4、外出进修、培训人员,应服从进修单位的管理,遵守其
规章制度。
如违反纪律中途停止学习、自行中断学习者或进修结束成绩考核不合格者,其进修的全部费用由本人承担。
5、外出进修、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进修结束后,应及时返院,必须向护理部上交书面学习小结,提出引进和开展新技术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安排在科室或全院汇报讲座;进修学习一年后,应向医院
有关领导和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学习引进新技术的成果和具体实施情况,对外出学习回院后,不能发挥作用者,不得再次派出学习。
6、进修、培训期间(含医院出资其他形式培训)其工资待遇等同于行政人员;医院承担60%,科室承担40%,各种保险金由科室负担。
进修费和住宿费由医院负责。
发绩效工资50%。
四、违纪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医院不再聘用。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试用期满,各项考试考核不合格者;
2、无正当理由不服从领导,不服从工作安排者;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医院规章制度,经常迟到、早退或无故旷工连续7天,或1年内累计15天者;
4、医德医风差,出现问题给医院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
5、从事与医院工作相关的第二职业,损害医院的利益或从事其它职
业而影响工作,工作任务完不成者;
6、违反操作规程或医疗规章制度,出现较严重事故、差错、纠纷,给医院带来经济损失超过万元以上或不良影响者;
7、私自向外介绍病人或收受回扣、红包者;
8、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医院另行安排工作的;
9、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
10、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
11、受到医院通报批评三次以上者。
菏泽市中医医院护理部 2010年5月20日
第三篇:培训和考核奖惩规定
培训和考核奖惩制度
“三基三严”是医务人员整体素质和医疗水平的重要途径。
“三基”即: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三严”即:严格要求、严谨态度、严肃作风。
全院医务人员应提高认识,加强“三基三严”
训练,“三基”考核必须人人达标,“三严”作风贯彻到各项医疗业务活动和管理工作的始终,为确保全员三基考核过关,特做如下规定:
一、培训
1、培训目标
确保在乡镇医院评审中三基抽考都达标, 力争在同期评审卫医院中名列前茅。
2、培训内容
1)湖南省医医务人员护理三基训练指南+习题集;
2)核心制度、相关法律法规、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职责等;
3)医务人员应掌握的基础内容;如,心肺复苏及常用急救知识等;
4)与本专业相关的应急预案;
3、培训方式:制定科室培训考核计划,负责本科室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基”培训为全员培训,各级护士均应参加。
二、考核
1、考核对象:全体医务人员。
2、合格标准:80分为合格分数线。
3、考核方式:以科室组织考核与院部考核相结合,以科室考核为主。
1),要求科室每月对科室人员进行考核一次,2)院部考核:院部定期组织对全院卫生技术人员进行抽考,包括理论考核和现场考核,督查各科室“三基”训练考核工作。
理论考核抽考:每月一次,本轮考核不合格人员、无故缺考人员,下一轮考试必须参加,直到考核合格。
三、奖惩规定
1、要求认真组织人员培训,并进行考核。
有意不配合培训,培训考核不能按计划进行者,挂发当月奖金,等完成规定培训及考核任务后再行发放。
2、医院组织的各类考核
1)医院组织的理论考核,成绩达到95分以上者,奖励100元/人/次;平均分达到95分以上,并排名前三,奖励50元。
2)医院组织的理论考核不合格者,扣发当月奖金;无故旷考者,每次扣发2个月奖金。
3)医院组织的现场考核,一次不合格扣50元;两次不合格扣100元;三次以上不合格扣当月奖金。
第四篇:安全考核细则及奖惩规定
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制度
1、为了增强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发展,在公司范围内实行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制度。
2、奖励
(1)通过公司年终安全检查评比,对获安全生产优秀前二名的项目经理部(直属单位)及作业班组给予一定的奖励,视为公司安全生产单项奖,奖励额为:第一名的项目部(直属单位)及作业班组奖励2000至4000元;第二名的奖励1500至3000元。
(2)结合年终检查,对各项目部(直属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工作实绩考核,按安全管理总人数的20%比例,评选公司安全先进工作者,并发给200元以上的奖金,以资鼓励。
(3)各单位所得奖金,着重用于奖励本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安全管理人员,安全领导小组成员等直接参加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定责任的同志,不搞平均分配。
3、处罚
(1)对责任事故单位及主要领导人和事故责任人的处罚:
①对上等级事故隐瞒不报的责任事故的单位,对无故拖延事故报告的单位,根据情节予以处罚,并通报批评。
②安全工作无人负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无章可循,管理混乱;对设备未按规定检修,检验而造成事故的;未按规定要求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不按规定提取,使用劳动安全保护费的;对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违反“三同时”规定的;对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玩忽职守态度的;在推行各种经济承包责任制中没有劳动安全卫生内容要求和采取相应措施的;由于违章行为
而造成责任事故的,要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对责任事故单位处以1000元--50000元的罚款,并对单位的主要领导以单位罚款的10%实施处罚。
③由于责任事故造成职工死亡情况的,对一次死亡一人的事故项目部,对单位负主要责任的领导按单位罚款的20%给予罚款;对一次死亡二人的事故单位,对单位负主要责任的领导按单位罚款的40%给予罚款;对一次死亡三次及三人以上的事故单位,将对单位负主要责任的领导给予1.5--3万元的罚款。
④一次责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单位,按照直接经济损失15%的比例予以罚款。
⑤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的处罚,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0%—30%执行罚款。
(2)重伤、死亡事故的处理结案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工会组织和检察院审定认可的《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结案审批表》。
(3)交通事故的处理结案依据当地交警部门裁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4)交通事故经济损失数额的认定,依据当地保险部门认可的《估损项目清单》。
4.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权,各级、各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要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和承包风险金挂钩。
5、奖惩执行
(1)通过年终评比,获得安全生产先进的单位,在次年的安全工作会上予以公布。
根据评比情况以及奖励数,由公司财务部直接下拨给各得奖项目部。
(2)个人奖励由公司在次年的安全工作会上予以发放。
(3)对责任事故项目部及有关人员的罚款,待事故处理结案后,由公司财务部根据公司安委会的处理意见,从事故项目部的财务行政经费中划拨,并入公司安全基金。
(4)任何单位不得拒付所罚款,对拒付的单位将视情节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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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职工奖惩管理规定
职工奖惩管理规定
一、总则
1、为增强职工对企业与对工作的责任感,鼓励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以使公司取得最佳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发展,他制定本规定。
2、企业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遵守企业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司财产,爱岗敬业,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增强团队精神,树立全局观念,团结协作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3、企业实行奖惩制度,把思想教育同经济手段相结合。
奖要奖出正气,鼓励上进,惩要惩处违规违纪行为,遏制消极和不良倾向,弘扬企业精神,使职工素质不断提高,使企业永葆积极向上的峥峥朝气。
二、奖励
1、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职工,应当给予奖励。
(1)在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节能降耗、经营管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2)工作成绩显著,被评为公司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者。
(3)在生产、产品开发、工艺改进、设备改造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显著成绩的。
(4)年内公司关键(主要)岗位生产人员产量、质量、操作技能。
工作效率等技术经济指标名列前茅者。
(5)在省、市技术比武竞赛或公司劳动竞赛、技能竞赛名列前茅者。
(6)确保安全生产,若遇意外(突发)事件或灾害时勇于抢险,处理得当,避免公司损失者。
(7)同坏事坏事作斗争,对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护公司内部治安有显著功绩者。
(8)维护社会公德在社会中引起较大反响,受到有关单位或政府表扬的。
(9)其他应当给予奖励或通报表扬的。
2、奖励分类
(1)对职工奖励分为:通报表扬、通令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岗位标兵、技术能手、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与岗位工资晋级、职称晋级、奖金等奖励。
荣誉和奖励可以一并进行,也可单项进行。
(2)奖金分为四个等级:一等奖为:2000元,二等奖为:1000元,三等奖为:300—500元,四等奖为:50---200元。
对技术革新、改进管理取得直接经济效益可按一定比例提成奖励。
(3)岗位工资晋级、职称晋级一般一次为一级,特殊贡献者可晋升二级。
(4)其他情况按照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或总经理批准的奖励。
(5)对于经济责任制考核或有关管理制度已有明确规定的奖励事项,可按制度规定执行。
3、奖励的评价和标准
(1)通报表扬:对近期发生的有积极意义的人和事可进行通报表扬。
(2)通令嘉奖:在特定阶段、特定事件上取得显著成绩者可进行通令嘉奖。
根据事项的特点可给予记功、记大功等荣誉称号,同时给予一定数额的奖金或岗位工资晋级。
(3)记功:a.在生产经营、技术革新、降低成本、改进管理等方面取得年直接经济效益在1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或成绩突出者可记功,同时按比例给予提成奖励。
无法计算直接效益的,可给予三等获二等奖金。
b.在维护社会公德、维护公司安全、抢险等方面事迹突出者,可记功一次,同时给予三等或二等奖金。
(4)记大功:a在生产经营、技术改造、技术革新、降低成本、改进管理等方面有重大改进,取得年直接经济效益10万元(含)以上或成效特别显著的可记大功一次,按比例提成给予奖励或岗位工资晋级以及职称晋级。
无法计算直接效益的,给予二等或一等奖金。
b 在
维护社会公德、维护公司安全、抢险等方面事迹特别突出者,可记大功一次,同时给予二等或一等的奖金或岗位工资晋级。
(5)岗位标兵:在关键岗位和重要岗位上其操作水平或工作水平处于领先水平,或者劳动竞赛中产量、质量、效益、效率提高名列前茅者,可授予岗位标兵称号,同时给予一次性四等或三等奖金或晋升一级岗位工资一年期限,连续三年被评为岗位标兵的,晋升的岗位工资不受年限限制。
(6)技术能手:在公司(含)以上技术比赛中名列前茅的,或在技术革新、工艺改进取得突出成绩和多项成果者,可授予技术能手称号,同时给予一次性三等或二等奖金或岗位工资晋级和职称晋级。
(7)先进工作者:在评先中,成绩显著者(可从记功、记大功、岗位标兵、技术能手中优先推选),授予这一称号,同时给予一次性三等或四等奖金。
(8)劳动模范:在评先时从先进工作者中推选劳动模范,同时给予一等奖金,岗位工资晋升一级一年期限,连续三年被评为公司劳动模范的岗位工资不受年限限制。
(9)被推选为林州市(含)以上劳动模范的,奖励等级可高于公司劳动模范。
(10)其他先进事迹特别突出者,经经理办公会研究给予奖励。
(11)对同一事项若同时受到公司内部不同荣誉奖励的,按最高奖励等级执行,不重复计奖。
若上级部门给予奖励时,内部奖励仍按公司规定执行。
4、奖励审批程序
对职工的奖励由所在单位申报,事迹清楚、有经济效益的应通过相关部门验证,报分管经理审查,经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或总经理批准。
三、惩处
1、有下列行为主义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或视情况给予处分或经济处罚。
(1)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
没有完成生产或工作
任务的。
(2)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
响生产秩序的。
(3)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生产、设备、质量、安全等事故的。
(4)因工作不负责任、管理不善、工作失职或不按规定办事明知故犯等行为造成设备工具损坏、浪费等经济损失或管理漏洞的。
(5)连续三个月完不成生产任务、工作任务的领导干部。
(6)有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7)凡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2、处分分类
(1)对职工处分分为:通报批评、记过、记大过、撤销荣誉称号、撤职、岗位工资降级、调离、试岗、待岗、留厂查看、辞退(除名)、开除出厂、罚款。
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等。
处分和罚款可结合进行,也可单项进行。
(2)罚款:a 罚款分为四个等级:一级罚款2000元。
二级罚款1000元,三级罚款300---500元,四级罚款:50---200元。
b 对因人为责任造成生产、设备、质量、安全等事故或损失的。
可按照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一定比例给予罚款或作出经济赔偿。
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含)以下的均按损失额的10%比例罚款,损失在1万元以上至5万元(含)以下的按8%比例罚款,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按5%比例罚款。
罚款额累计相加,不重复计罚。
最高罚款限额2万元。
(3)属于贪污、行贿受贿、盗窃、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另行处理。
(4)其他情况按照公司经理办公会或总经理批准的意见处理。
(5)对于经济责任制考核或有关管理制度已有明确规定的处分事项,可按制度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