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过程安全管理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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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过程安全管理的几点建议
几年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领导和监管三司提出借鉴欧美国家经验,在我国推广过程安全管理和HAZOP 分析方法应用的决定。

这是一项极具远见卓识的决策。

目前,过程安全管理的理念已在我国十分流行,HAZOP 等一些重要的危险分析方法得到应用。

虽然还存在一些问题,应予以重视,但总体来看还是属于前进中的问题。

(一)加强人员培训。

一是加强对常用危险分析方法应用人员的培训。

危险分析是过程安全最重要的管理要素。

目前我国从业于危险化学品领域庞大的安全评价师队伍中,能够掌握像HAZOP 这种应用广泛的危险分析方法的人不多,能够担当HAZOP 主席的人就更少了。

可以把对常用危险分析方法应用人员的培训作为推进过程安全管理的抓手,先行先试,先行推广。

二是加强对过程安全管理理念和方法的深入培训。

我们的过程安全管理培训至今仍停留在基本概念、知识普及的层面,对于各个管理要素应该如何做,达到什么样的标准,缺乏指导。

建议开展与欧美国家有关机构的合作,探索合作编写(不是翻译)适合我国国情的、指导企业实施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南类书籍,制定一些推荐性规范、标准或指导性文件。

(二)积极筹建我国危险化学品领域过程安全管理数据库。

如重大事故模拟和原因分析数据库,包括事故原因分析、技术或设计缺陷原因分析、设计标准规范缺陷分析等;各类涉及安全的设备故障率或失效率数据库;事故后果模拟试验数据库等。

目前,我国开展定量和半定量分析以及“基于风险的性能化设计”,通常参考国外数据。

对国产设备使用国外设备故障率数据,得出的结论,不论是定量或半定量分析,其可信度都不高。

(三)积极筹划我国危险化学品领域的标准化工作,组织编写或引进转化急需的安全设计类标准,特别是“基于风险的性能化设计”相关的标准。

我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已呈现规模大型化和新技术、新工艺快速发展的现状,安全设计类标准跟不上发展需要,已成为比较突出的问题。

(四)建议把过程安全管理规定的适用范围定为“高危险化学品企业”。

突出对高风险企业的严格管理,并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纳入适用范围,但不要求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遵守。

我们以“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和重大危险源)来划分重点监管的范围,对“两重点”没有规定数量界限。

如果加上数量界限,又会与重大危险源的规定有很多重合。

因此,重点监管范围的规定不够严谨。

我国重大危险源划分标准,比照欧美国家的规定严了一些,分级多了一些。

我国还把重大危险源与危险化学品企业并列监管,有人提议专门出台针对重大危险源监管的规定。

这将扩大严格监管的范围,分散监管力量,削弱监管的强度。

其实,过程安全管理的规定完全适用于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建议借鉴欧美国家的做法,以危险化学品品种或类别加数量的方式,确定重点监管的范围,将重大危险源管理纳入企业内部实施过程安全管理的一部分。

(五)建议为全面实施过程安全管理规定设置过渡时间。

美国的
PSM法规于1992 年颁布。

其中,规定企业应当于1994 年、1995 年、1996 年和1997 年分四年分别完成25%、50%、75%和100%的危险分析。

欧盟的《塞维索指令Ⅲ》于2012 年发布,2015年实施。

这些做法值得借鉴。

从近几年我们推广应用HAZOP分析的实践来看,由于人员培训工作跟不上,能够准确把握HAZOP 分析方法的应用人才非常缺乏,政府要求尽快实施的硬性规定,又促成了巨大的HAZOP 分析市场需求,以至于出现一些乱象,导致一些HAZOP 分析成果质量不高,收不到预期效果。

近十多年来,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和显著成效。

未来,逐步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当前,结合制定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认真研究借鉴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经验,下决心、沉下心来规划做好相关的基础工作,将有助于我们用新战略、新思路、新举措开创新的未来。

(来源: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
【编辑:陈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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