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潘世峰上诉佛山市交通局交通行政许可及行政赔偿一案 精品
合集下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潘世峰上诉佛山市交通局交通行政许可及行政赔偿一案潘世峰上诉佛山市交通局交通行政许可及行政赔偿一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佛中法行终字第1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潘世峰,男,汉族,1974年6月30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交通局。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西路14号。
法定代表人卢立湃,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辅坚,该局法制科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吴斌,广东古今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潘世峰因诉佛山市交通局交通行政许可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佛禅法行初字第1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的事实佛山市顺德区德诚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诚公司与原告潘世峰签订《更换出租汽车联营合同》,该合同第四条规定德诚公司有为原告代办证照的义务。
德诚公司于2019年9月2日为包含原告在内的232名司机统一向被告佛山市交通局申请办理《佛山市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并向被告提供了原告等232人的相关资料。
被告于2019年9月16日为上述232名司机统一作出《佛山市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许可决定,德诚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签收了有原告在内的232名司机的《佛山市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
后该公司以原告欠缴保险费为由拒绝将资格证交给原告,原告因此以该公司拒绝交付资格证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德诚公司交付资格证书给原告。
原告在提起民事诉讼期间,以被告延迟颁发资格证导致其经济损失为由,向被告申请行政赔偿。
被告于2019年5月16日作出潘世峰先生你提交的《求偿申请书》及相关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