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业绩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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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素质,促进教师专业发展,规范教师业绩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教师,包括在编教师、聘任教师和临时聘用教师。
第三条教师业绩档案是教师个人成长的重要记录,是教师考核、晋升、评优、培训等工作的依据。
第四条教师业绩档案管理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保密性、规范性的原则。
第二章档案内容
第五条教师业绩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政治面貌、学历、学位、职称、职务、任教时间、联系方式等。
(二)教育教学工作业绩:
1. 教学计划、教案、教学反思、教学论文、教科研课题等;
2. 学生成绩、教学评价、教学质量检测等;
3. 学生获奖情况、学生活动参与情况等;
4. 教学竞赛、教学成果奖等;
5. 教师培训、学术交流、学术兼职等。
(三)教师培训与进修:
1. 参加各级各类培训的记录;
2. 教师继续教育、进修学习、学历提升等;
3. 教师出国(境)培训、学术交流等。
(四)荣誉与奖励:
1. 教师个人获得的荣誉称号、奖励证书等;
2. 教师指导学生获得的荣誉、奖励等;
3. 教师参与学校、社会活动获得的荣誉、奖励等。
(五)考核与评价:
1. 教师年度考核、岗位考核、职称评审等;
2. 教师个人自评、同行评价、学生评价等;
3. 教师违纪违规处理情况。
(六)其他相关材料:
1. 教师个人事迹、感人事迹等;
2. 教师参与的社会活动、志愿服务等;
3. 教师个人作品、创作等。
第三章档案管理
第六条教师业绩档案实行集中管理,由人事部门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
第七条教师业绩档案的收集:
(一)教师应按照规定时间、格式和要求,将个人业绩材料提交给人事部门;
(二)人事部门对收集到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三)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及时退回教师进行补充或修改。
第八条教师业绩档案的整理:
(一)按照档案内容分类整理,建立目录;
(二)对材料进行编号,确保档案的连续性和可追溯性;
(三)对电子档案进行备份,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教师业绩档案的归档:
(一)教师离职时,人事部门应将个人业绩档案及时归档;
(二)教师晋升、评优、培训等需要查阅档案时,人事部门应及时提供。
第十条教师业绩档案的保管:
(一)人事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保管工作;
(二)档案库房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止档案霉变、虫蛀;
(三)档案柜应加锁,防止档案丢失、损坏。
第十一条教师业绩档案的利用:
(一)教师本人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时,应向人事部门提出申请;
(二)人事部门应按规定提供档案,不得泄露教师个人信息;
(三)档案的借阅、复制等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章罚则
第十二条教师故意伪造、篡改、销毁业绩档案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人事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档案丢失、损坏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我校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为示例性质,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