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刑诉法精讲:刑事诉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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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刑诉法精讲:刑事诉讼证明2017-2018年司法考试刑诉法复习指导:刑事诉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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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明的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
广义的刑事诉讼证明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依法收集证据,证明是谁实施了犯罪,犯罪人的罪责轻重及其他有关事实,以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提供证据,运用证据证明自己诉讼主张的活动。
狭义的刑事诉讼证明是指国家公诉机关和诉讼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审判机关提出证据,运用证据阐明系争事实,论证诉讼主张成立的活动。
我国一般采狭义说的观点。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具有以下特征:
1.刑事诉讼证明的主体是国家公诉机关和诉讼当事人。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公诉机关和自诉人实际上处于原告一方,负有向法庭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
被告人原则上不负证明责任,仅在特定情况下承担证明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不是证明的主体。
公安机关虽然承担主要的侦查任务,协助检察机关行使控诉职能,但是其侦查行为只是为公诉机关的刑事诉讼证明活动做准备,公安机关本身并不是刑事诉讼证明的主体。
法院的职责是居中裁断,对诉讼双方当事人的证明活动作出评价,因此法院不是证明主体,在法定情况下依照职权调查证据,是为了审查证据,而不是证明自己的主张。
2.刑事诉讼证明的客体是诉讼中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项。
证明对象是与定罪、量刑及保障程序公正有关,从而具有诉讼意义的事项。
在诉讼中,并非所有事项都需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一般只有诉讼两方当事人之
间存在不同意见的事实争议和法律争议需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3.严格意义上的刑事诉讼证明只存在于审判阶段。
刑事诉讼证明是与法庭审判紧密联系的概念,解决的是在审判程序中由谁提出诉讼主张并加以证明的问题。
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在审前阶段对证据的收集审查活动属于查明,而非证明。
庭审前的收集、提取证据只是为法庭上的证明活动奠定基础,创造条件,而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刑事诉讼证明。
4.刑事诉讼证明受证明责任的影响或支配。
根据证明责任的要求,如果依法承担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未能达到法律要求的标准,则要承担可能败诉的风险。
在刑事诉讼证明的各个构成环节中,证明责任是衔接各个环节的桥梁和纽带,它不仅直接决定证明的主体,而且通过行为责任与证明客体联系起来,通过结果责任与证明标准联系起来,可谓刑事诉讼证明的中心环节。
5.刑事诉讼证明不仅是一种认识活动,还是一种诉讼行为,直接受各类诉讼法律的规范和调整。
刑事诉讼证明是抽象思维活动与具体诉讼行为的统一。
诉讼是以解决利益争端和纠纷为目的的活动。
定分止争、断狱息讼才是刑事诉讼证明的最终目标。
诉讼中争议事项的解决,虽然通常以查明争议事实为基础,但并不是必然前提。
而且,刑事诉讼证明是在程序法规制下进行的活动,蕴含着一系列法律价值的实现和选择过程。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
加热,直到煮开,这样才省时、省力。
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要集中火力,一鼓作气、直到突破。
否则,不论上一年考多少分,只要没通过就都是没有烧开的水,在第二年的备考中又都得“回零”从常温开始煮,基础基本一样,如果在第二年不加倍努力,仍然会“烧不开”。
最后祝同学们都能顺利通关,大家下载学习也是对我们的支持!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