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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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合政[2007]44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5.08
【实施日期】2007.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政[2007]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五月八日
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07]10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属地管理、大病统筹、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和统筹安排的原则,以个人和家庭缴费为主,政府补助和社会捐助为辅,实行医疗费用分担机制。

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以及市辖区农村居民都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校大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另行制定。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记录、待遇核定和基金管理等工作。

各区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居民参保登记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在校学生的参保登记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和财政承担资金的筹集工作。

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城镇居民个人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制定并落实城镇居民就医优惠政策。

民政部门负责一类低保人员的身份确认工作。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重症残疾人员的身份确认工作。

公安、物价、审计、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同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二章基金筹集
第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
(一)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各级财政补助的资金;
(三)社会捐助的资金;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五)基金利息收入。

第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在校学生(含非本市户籍)及18周岁以下非从业居民每人每年110元。

其中,个人缴费30元,省财政补助30元、市财政补助40元、区财政补助10元。

(二)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其他居民每人每年200元。

其中,个人缴费120元,省财政补助30元、市财政补助40元、区财政补助10元。

(三)市辖区农村居民每人每年200元。

其中,个人缴费120元,市财政补助55元、区财政补助25元。

(四)享受一类低保和重症残疾人员每人每年200元。

其中,个人缴费30元,省财政补助30元,市财政补助85元,区财政补助55元。

第七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随着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收入提高,可做相应调整。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章参保缴费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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