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转基因农产品贸易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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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PS 协议》附件A 的第1 条将SPS 界定为以 下4 个目的而采取的措施:
(1) 保护成员境内的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虫害、 病害、带病有机体或致病有机体的传入、定居或传播 所产生的风险。
然而,转基因产品是技术创新的结果 很难将其 然而 转基因产品是技术创新的结果,很难将其 转基因产品是技术创新的结果 直接归入致病有机体的类别中
转基因农产品可能导致某些动物过敏或中毒的担心 转基因农产品可能导致消费者了欧盟的生物技术产品许可立法是 否构成SPS 措施的问题 • 从程序问题入手 ,倾向于从目的角度来 判定一项措施是否为SPS 措施。 • 认定涉案措施受SPS协定调整
欧盟主张
• 欧盟则主张《SPS 协议》对争 议中的措施即便是可以适用,也 只能是部分适用,而不能全部适 用。
该款似乎也不能适用,原因同上款。 该款似乎也不能适用 原因同上款。 原因同上款
• 由此可见 面对转基因农产品贸易这种 由此可见,
新兴事物,《 SPS 协议》能否适用尚具 具 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美方看法
• 认为欧盟的生物技术产品许可立法毫无 疑问地构成了SPS 措施,因为其目的都在 于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 例如:
欧盟的主张应该怎 么理解呢? 么理解呢?
• 我们来看与其密切相关的一个问题:
《SPS 协议》要求成员方对其采用的动植物 卫生检疫措施(SPS 措施) 要建立在充分的科 充分的科 学依据基础之上,包括要求成员方进行必要 学依据基础之上 的风险评估。
法律适用问题
棘手的科学问题
• 然而WTO并没有坠入欧盟的圈套,他们绕过 了这个问题,继续轻灵地在程序问题上执著 前行。 • 裁定欧盟对转基因农产品许可的“总体性暂 “ 影响了转基因农产品许可程序以及涉及 停”影响了 安全方面的转基因农产品许可程序的运作 , 转基因农产品许可程序的运作 导致了特定上市申请许可程序的“不当延 “ 误”,违反了《SPS 协议》第8 条和附件C 的 内容 • 最终的本案也是以欧盟的败诉而告终
(3) 保护成员境内的人类的生命或健康免受动 物、植物或动植物产品携带的病害,或虫害的 传入、定居或传播所产生的风险。
转基因产品既非病虫害的载体,也非病虫 转基因产品既非病虫害的载体 也非病虫 害本身,因而这一款似乎不能适用 因而这一款似乎不能适用。 害本身 因而这一款似乎不能适用。
(4) 防止或限制成员境内因虫害的传入、定 居或传播所产生的其他损害。
欧美转基因农产品贸易争端案
欧美转基因农产品贸易争端案
• 起诉方是 美国、加拿大和阿根廷等 • 被诉方是 欧共体 案件的起因:
1. 美方作为转基因食品生产大国,出口大量转 基因食品到欧盟 2. 欧共体采取 “暂停转基因农产品上市申请许 可”,“对特定的转基因产品销售的禁止措施” 等相应对策。
本案关于法律适用 争议的焦点也在于 《SPS 协议》的适用范围
(2) 保护成员境内的人类或动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食品、 饮料或饲料中的添加剂、污染物、毒素或致病有机体 所产生的风险。
转基因显然并非添加剂,其能否导致食品污染也 转基因显然并非添加剂 其能否导致食品污染也 要视情况而定。 要视情况而定。
• 《SPS 协议》附件A 的第1 条将SPS 界定 为以下4 个目的而采取的措施: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