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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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工作经历及
劳动关系证明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西宁市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协调小组
【发布日期】2011.03.10
【实施日期】2011.03.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西宁市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工作经历及劳动关系证明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全面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解决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0]191号),切实解决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现就申请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人员在参保过程中职业经历及劳动关系证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5年12月31日以前与我市各类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符合青人社厅发[2010]191号文件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因档案材料丢失无法提供其工作经历原始证明的人员,可由申请参保人员详实填写《工作经历及劳动关系调查表》,
并经本人承诺所填写情况真实准确,在证明单位知情或了解情况的前提下,由单位证明其工作经历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