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兽药抽检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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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兽药抽检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药兽药的监督管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农药兽药的行为。
第三条农药兽药抽检管理制度的目的:确保农药兽药的质量和安全,规范农药兽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维护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农药兽药抽检管理制度的原则:依法依规、科学公正、随机抽检、严肃处理。
第二章抽检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农药兽药抽检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农药兽药抽检机构,负责农药兽药的抽检工作。
第六条农药兽药抽检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
(二)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的检验人员;
(三)有满足抽检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和试剂;
(四)有完善的抽检工作制度和质量控制措施。
第七条农药兽药抽检应当按照随机抽检的原则进行。
抽检机构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制定抽检计划,并报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八条抽检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抽检的目的和任务;
(二)抽检的品种和数量;
(三)抽检的时间和范围;
(四)抽检的机构和人员;
(五)抽检的结果处理。
第三章抽检程序
第九条抽检机构在实施抽检前,应当向被抽检单位或者个人发出抽检通知。
被抽检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抽检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
第十条抽检机构应当对抽检样品进行现场取样,并填写样品清单。
样品清单应当由被抽检单位或者个人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抽检机构应当对抽检样品进行编号,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送检。
第十二条检验机构应当对抽检样品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抽检机构应当对抽检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抽检结果进行公告。
第四章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抽检结果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监督被抽检单位或者个人整改。
第十五条被抽检单位或者个人对抽检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复检申请。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检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六条抽检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第五章保密和资料管理
第十七条抽检机构、检验机构和被抽检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守抽检过程中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十八条抽检机构应当建立抽检档案,妥善保存抽检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和样品。
抽检档案的保存期限为2年。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制度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条抽检机构、检验机构、被抽检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制度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农业农村部门。